导图社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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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方式
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对真币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特点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
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行为犯(出于何种目的,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变造货币罪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指有偿转让,前提是对方知晓是假币
购买:指有偿取得假币
运输
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
运输限于国内运输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
将假币单向交付(赠与)对方,属于使用假币
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
对机器使用假币,属于此罪的使用假币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
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
出售假币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可以想象竞合,优先适用特殊罪名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联系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并罚
通过自动存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并罚
货币犯罪内部的罪数关系
同一对象(串联的,吸收;并联的,并罚)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前罪吸收后罪)
出售+购买+运输,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运输+使用,并罚
购买+使用=购买假币罪(前罪吸收后罪)
不同对象
伪造A假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B假币,数罪并罚
出售A假币+购买B假币+运输C假币,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并罚
出售/运输A假币+使用B假币,并罚
购买A假币+使用B假币,并罚
其他罪名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洗钱罪
法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贪金走破黑毒恐
上游犯罪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洗钱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
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没有,则属于洗钱罪
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
处罚: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上游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应当追缴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上游犯罪有被害人的,应当将上游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
走私罪的帮助犯与洗钱罪的区分在于,事前还是事后。如果是在走私罪之后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别罪名,后者是一般罪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洗钱罪论处
高利转贷罪
概念: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手法没有欺骗
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发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变相高利贷
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包括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危害结果: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条件: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具有归还意思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想仍然放贷,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相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罪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特征
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公众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存款性。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二者都可由单位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行为犯)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行为犯)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