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财产犯罪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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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21:35:21财产犯罪总论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取得控制说)
取得控制: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的状态)
具体分析
小件财物,置于个人专属领域(如装进口袋),就构成既遂
大件财物,移出大门才构成既遂
盗窃机动车,只要发动了车辆、驶离原地,就构成既遂
空间上,行为人建立自己的占有,既包括紧密占有,也包括松弛占有
行为人将财物置于某个隐蔽地点,也算既遂
因果关系问题。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完整保护,所有的财产犯罪
数额不大(如银行卡):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很小:不予保护
主客观相一致
行为对象,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情形
只有认识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时,且存在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危险性或可能性时,才构成盗窃罪
只有认识到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存在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危险性或可能性时,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档次的法定刑
存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却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
多数说: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
未遂数额是未获得的数额,即欲骗数额减去获得数额
少数说:不能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法定刑,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违禁品的数额:可参照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彩票犯罪数额的确定
原则:以购买金额为准
彩票中奖的,以中奖金额为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
关键区分
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第一步,审查客观处分行为,第二步,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第一步:有无处分行为
无→定盗窃罪
有→第二步:有无处分意识
无→定盗窃罪
有→定诈骗罪
客观处分行为
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犯罪人占有
盗窃罪:由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主观处分意识
处分意识: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也即处分占有的意识
区分标准: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认识错误
种类错误,定盗窃罪。被害人误以为是A种财物,实际是B种财物,表明没有意识到B种财物的现实存在
数量错误
被害人对财物是整体处分(论斤卖),被害人有数量错误,犯罪人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对财物是单个处分(论个卖)
被害人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有处分意识,定诈骗罪
被害人没有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处分资金,要求对资金的具体数额有认识,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的资金的现实存在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
诈骗罪的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财产性利益
概念:指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
抢劫财产性利益
构成抢劫罪(多数说)
“使他人放弃债权”:指债权人放弃当场实现债权, 并不意味着在民法效果上丧失债权
诈骗财产性利益
诈骗合法的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关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不构成诈骗罪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保护,构成诈骗罪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具体分析(是否具有可诉性)
盗窃财产性利益
逃单行为
一开始就不想付费
行为对象:有形财物
行为方式:欺骗手段
结论:构成诈骗罪
一开始想付费,产生债务后,不想付费
利用欺骗手段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平和手段的
否定说(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
肯定说(少数说),构成盗窃罪
电力与电费
偷接电线的,构成盗窃罪
改装电表计数的,构成诈骗罪
电话、网络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构成盗窃罪
非法充值,构成盗窃罪
诈骗电信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
存款
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现金归银行所有,储户换来针对银行的债权
存款人占有债权
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错误汇款问题
行为人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
行为人取走卡里的钱
多数说:对银行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少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有取款权限
财产性利益的同时存在性:要求现实存在,且在行为时就已然存在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卖树案):诈骗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两个诈骗罪数罪并罚
侵占与销赃:两个行为的,数罪并罚;一个行为的,想象竞合
分赃行为:分赃行为不再构成财产性犯罪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少数说:只定侵占罪,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不并罚
先侵占后杀害
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后行为定抢劫罪(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后行为定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先诈骗后抢劫:重罪吸收轻罪,不数罪并罚
先偷后骗
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不数罪并罚
少数说:数罪并罚
后续侵占
侵占后侵占:定一个侵占罪即可
取得后侵占
否定说:只定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多数说):构成侵占罪,但盗窃罪吸收侵占罪
帮助销赃的,同时触犯侵占罪的帮助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
冒名实现债权
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
做题步骤
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财产损失的人,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
是否形成表见代理
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
犯罪模型
甲是乙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丙客户收款,乙公司辞退了甲,但未通知丙客户,甲谎称代表乙公司收款,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甲
结论
少数说:甲对乙公司构成盗窃罪(盗窃债权)
多数说:甲构成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丙客户,被害人是乙公司。受骗人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调包问题
行为人在自己占有前调包,将真货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在自己占有后调包,将真货据为自有,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