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四、公司的能力
这是一个关于四、公司的能力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公司在权利能力、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内容全面且详细。
这是一个关于十三、国家出资公司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国家出资公司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管理机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关规定。
这是一个关于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转让,组织机构,股东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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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终于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的行为能力:受营业范围、特许经营、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并不平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设立,同时终止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自治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经营范围的效力
对内效力: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对公司内部各机关的决策权限和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作用
对外效力: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不仅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当然无效
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
投资范围
原则上,在公司法层面,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受限制
若法律特殊规定公司不得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决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投资金额: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担保的决策
担保金额不存在法定限制(内部章程可限制)
为他人担保(非关联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关联方)
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回避)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越权担保
概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的责任
相对人善意的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由对方承担(推定恶意)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相对人恶意的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恶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善意的认定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非善意的常见情形
相对人没有审查任何决议的,非善意(必要的形式审查,无须实质审查)
越权+对关联方担保,相对人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的,非善意
越权+对关联方担保,法定代表人伪造了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章,非善意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时,“担保人”(公司)的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专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全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签字: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
对赌协议
含义: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类型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处理规则
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控人“对赌”:约定有效,支持实际履行
本质: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与目标公司“对赌”
约定有效
履行与否看情况
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回购视为退股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
金钱补偿义务视为分红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