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五、公司的设立
这是一个关于五、公司的设立的思维导图,涵盖了发起人、公司设立概述、股东出资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多个方面。
编辑于2025-09-22 00:15:34公司的设立
概述
设立与成立
公司设立
是一个过程
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成立
是一种事实状态,是出资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发起人
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发起人可以签订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与股东
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也包括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关联:发起人一定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发起人的要求
有限公司:人数1-50人
股份公司:人数1-200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的责任
从设立开始到公司成立这一阶段,称为“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之间属于“民事合伙”关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合同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职务侵权)
公司或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货币来源无限制(货币占有即所有)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
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评估要求
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未评估的处理: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以“善意取得”规则予以认定
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该出资人担任公司董、高,则认定公司知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股东以赃物出资的,司法机关可以予以追回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交付+登记【交付享权】
已交付,未登记:应当登记,自交付之日享有股东权利
未交付,已登记:应当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唯一使用权出资)
应当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先补救
股东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抵押地)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
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先补正
由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
债权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禁止的出资形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
无最低注册资本
原则上,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例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出资期限
可分期出资
出资额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溯及既往);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前,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例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股份公司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即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验资
无法定的验资要求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验资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总)资产
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的总和
实收资本: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总)资产:总资产=负债+所有权权益(股东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某个时点公司可支配财产状况的反映
出资责任
对内责任(对公司责任)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情形
出资迟延
货币出资不足额
未出资
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责任(补足+连带)
该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连带)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利益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返还+连带)
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数额
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为限
若股东抽回金额超过其出资金额,超出部分按侵害公司财产权处理
增资时董事、高管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非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责任(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
情形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其对公司有补足/返还出资的义务
公司又不能完全清偿其对外债务
此时股东不再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股东的对外责任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先后)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不再承担责任(一次性责任、有限责任)
发起人连带责任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出资中的对外责任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对外责任
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产生原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承担方式: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范围:有限责任(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为限)
是否多次承担:一次性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对外责任
产生原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承担方式: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以股东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股东的出资范围(无限责任)
是否多次承担:只要存在股东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多次适用(个案适用)
出资瑕疵的影响
权利限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剩利)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不得剥夺)
股东失权制度
董事会的核查义务
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
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失权通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按比例失权)
后续处理
处理方式
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章程
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
特点
要式性: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
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开性:依法登记
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包括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类
强制记载事项
法律要求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必须记载)
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效力
生效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在成立大会通过时生效
对人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对一般员工无约束力
对公司外部人如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即公司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违反章程的后果
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章程的民事责任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