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是一个关于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任职资格、义务以及股东在权益受损时的诉讼途径,内容全面且条理清晰。
这是一个关于十三、国家出资公司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国家出资公司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管理机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关规定。
这是一个关于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转让,组织机构,股东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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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概念
董事: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监事: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管由董事会聘任
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一体的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监事、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犯罪(经济类犯罪)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破产清算: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违法被关: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较大负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方式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管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以上规定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公款私存
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自我交易)
情形
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程序
报告: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限制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
原则: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
报告+决议: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竞业限制:董监高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仅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关联董事回避
董事会对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董监高违反禁止行为、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限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代表诉讼的要点
起因: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原告
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180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的股东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被告:致损方
公司董监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和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反诉:在以他人(董监高以外的主体)为被告的代表诉讼中
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
前置程序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交叉请求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请求监事会
监事、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请求董事会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般情况,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如董、监联手侵权)
利益归属:所得利益归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理费用: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调解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受到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的代表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直接诉讼
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告董事、高管)
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直接诉讼
起因:股东利益受损
原告:受损股东
被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管(无监事)
前置程序:无
利益归属:股东
代表诉讼
起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天持股,持股比例1%以上
被告:损害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他人
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紧急、拒绝、30天
利益归属:公司/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