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客观方面
这张思维导图详细阐述了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以及危害结果等内容,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该思维导图系统梳理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关键要素,涵盖罪过、目的与动机、认识错误三大核心内容,知识点系统且全面,适合做复习资料。
该思维导图了犯罪主体相关的法律概念、规定和分类等内容,有助于考生对法律知识中犯罪主体部分的理解和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客观
危害行为
定义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活动)。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身体的活动或静止(包括作为的“动”与不作为的“静”)
有意性
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不具有有意性的行为
睡梦中或精神错乱时的活动
不可抗力下的身体活动
完全受强制的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必须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或危险
关键排除: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表现形式
作为
定义: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形式
6个利用
自己身体
物质工具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动物
自然力
职务
不作为
定义: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能履行却未履行,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成立条件)
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职业/业务要求,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员对火灾的扑救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如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如保姆对婴儿的照看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如带小孩去游泳,小孩溺水时的救助义务
有能力履行义务
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如父母因重病无法抚养子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未履行义务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母亲有能力喂养却拒绝,导致婴儿死亡)
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
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
不纯正不作为
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通常以作为形式存在的犯罪
值班医生故意不尽抢救义务而导致病人死亡构成的故意杀人罪等
持有
概念
对禁止物品的支配控制状态
归属
独立的第三种行为形式,既不属于作为,也不属于不作为
意义
立法意义:提前防控风险,弥补传统行为分类的不足
预防更严重的犯罪
打击“难以证明”的犯罪
司法意义:简化证明标准提高打击效率
持有禁止物品
明知是禁止物品而持有
理论意义:晚上危害行为体系,回应社会需求
持有型犯罪突破了传统作为不作为的二元分类,证明危害行为的形式可以是状态。这种理论补充使刑法的危害行为体系更完善,能够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毒品犯罪,枪支犯罪的泛滥
危害结果
广义:有行为人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对法医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实际损害)及(危险状态)
狭义: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结果通常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并限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客观性
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
如想杀人但未实施,没有危害解
因果性
结果必须由危害性原因引起
如被害人自杀是否有行为人的侮辱引起,需判断因果关系
侵害性
结果必须对法医造成损害
如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因未侵害合法法益,不属于危害结果
多样性
结果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物质性结果(可测量,如死亡、财产损失)与非物质性结果(无形,如名誉损害、社会秩序破坏)
分类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无此结果则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有死亡结果
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状态
非构成结果
非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不影响罪与非罪,但可能影响量刑(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是间接结果,可作为量刑情节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
间接结果:行为间接引发的后果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主观认知,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杀了人,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心脏病发死亡,需客观判断因果关系
相对性
须从因果链中抽取行为与结果的特定联系,如甲打乙,乙逃跑时被车撞死,需判断甲的殴打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顺序性
原因(危害行为)在前,结果(危害结果)在后(如“先开枪,后死人”,不可能“先死人,后开枪”)
条件性
因果关系需在特定条件下成立,如甲捅乙,乙因血友病出血不止死亡。血友病是条件,但甲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复杂性
存在“一因多果”(如放火导致“死亡+财产损失”)、“多因一果”(如“甲打乙,丙撞乙,共同导致乙死亡”等情况)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罪责自负原则
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罚只能施加于犯罪者本人,绝不能牵连那些没有参与犯罪的无辜者
有因果关系未必有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客观基础,还需满足主体合格,主观过错
无因果关系未必无刑事责任
无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与结果无关,必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地点,方法
定罪:部分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成立
时间:如刑法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必须发生在战时
地点: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在公共场所当做强奸,是加重处罚的情节,但公共场所本身不是定罪要件,而是量刑要件。真正的定罪要件,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在禁渔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
量刑:部分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量刑
时间:如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从重处罚
地点: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在公共场所杀人的,从重处罚
方法: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