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隋唐宋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法制史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隋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和辽西夏金法律制度等。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清末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法律制度、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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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开黄律》
主要成就
确定12篇500条的法律篇目体例
确定新五行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历史影响
《大业律》
唐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宽简
稳定化一
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主要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式
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及《永徽律疏》
《开元律》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最早最完整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影响东亚
朝鲜
日本
越南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六杀”
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
戏杀
过失杀
“六赃”
强盗罪
盗窃罪
受财枉法罪
受财不枉法罪
受所监临物罪
坐赃罪
处罚原则
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官吏犯罪,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保辜制度
五刑制度
刑罚种类
死刑
流刑
徒刑
仗刑
笞刑
五刑之加等减等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
请
减
赎
当
区分公罪与私罪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合并论罪从重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刑罚
类推原则
老幼废疾减刑
同居相为隐不为罪
化外人有犯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权
契约
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
动产买卖
借贷契约
“负债”
“出举”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制度
婚姻的成立
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发来的确认和强化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对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
婚姻的解除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
“义绝”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和离”
家庭制度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三省
门下省
尚书省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
中书省
御史台
台院
侍御史
殿院
殿中侍御史
察院
监察御史
官吏管理
科举制度
考课制度
职官致士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国有土地
口分田
职分田
公廨田
私有土地只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赋役立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禁榷制度
榷盐法
茶税法
榷酤制度
对外贸易制度
陆上贸易
海路贸易
蕃坊
市舶制度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三司推事”
告诉的限制
禁止越诉
直诉制度
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法官责任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法律形式
编敕
编例
“条例”
“断例”
“指挥”
条法事类
刑罚制度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重法地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
“输钱影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
财产继承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中央
“二府”
中书门下
枢密院
“三司”
中央理财机关
地方
新设路一级行政机关
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州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选任
科举考试
殿试为常制
创制“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
策论受重视
考课
机构
京官审官院
州县考课院
方法
磨堪制
历纸制
标准
“四善三罪”
差遣制度
监察制度
审刑院
制勘院与推勘院
鞫谳分司制
翻异别推制
务限法
《洗冤集录》
《名公书判清明集》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
《新定条例》
《咸雍条例
西夏法律制度
金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