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目,税基,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税率,征税环节,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消费税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11-01 11:38:14消费税
税目
烟
卷烟
电子烟
双环节征税
烟丝
雪茄闫
不包括烟叶
酒
白酒
啤酒
自酿自产
果啤
黄酒
其他酒
配置酒
葡萄酒
高档化妆品
10元/毫升或15元/张以上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纯金银
镶嵌首饰
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汽油
甲醇、乙醇
汽油
烷基化油
柴油、石脑油
混合芳烃
重芳烃
混合碳八
稳定轻烃
焦油
轻油
轻质煤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溶剂油
胶填充油
溶剂油原料
粗白油
轻质白油
部分工业白油
石油醚
润滑油
矿物
植物、动物性润滑油
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
润滑脂
燃料油
小汽车
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价>130万元
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
不征收
电动汽车
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
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
球包(袋)
高档手表
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游艇
机动艇
一次性木质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装饰板)
实木指接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
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白胚板
电池
铅蓄电池
涂料
税基
从价计征
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以及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需作价税分离)
手续费、包装费、奖励费、优质费、延期付款利息、品牌使用费、返还利润、包装物押金
不包括增值税,含税的要作价税分离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1)销售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为收回的数量
(4)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复合计征
卷烟(双环节)、白酒
包装物押金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租金
酒类(除啤酒、黄酒外)包装物押金
收到时不并入销售额 逾期≥1年时并入销售额收消费税
一般包装物押金
特殊规定
自设非独立核算 门市部的销售额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换、投、抵
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移送数量
卷烟、白酒最低 计税价格的核定
实际售价与最低计税价格取孰高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以销售单位对外售价(不含增值税)的70%为限
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70%,核定比例统一为60%
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白酒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不含增值税)的70%
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为销售单位对外售价(不含增值税)60%
套装产品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
套装产品的全部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核定权限
卷烟、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白酒及其他应税消费品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
从价定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行为
视同销售的规定
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自用行为
计税依据 (按顺序确定)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总金额÷总数量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计征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无须组价,直接按照移送数量计算消费税即可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定义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视同委托加工的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收回时
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a.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费。 b.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均不含增值税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费
1、一般材料成本=账面价值
2、农产品的账面价值计算
购入农民生产的账面价值=买入价×(1-10%)
购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账面价值=买入价×(1-9%)
购入一般纳税人的账面价值=(1-1%)
烟叶的账面价值=(收购价+实际补贴+烟叶税)×(1-10%)
未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补税
(1)已经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销售量计税
(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对受托方罚款
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收回后
用于连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
直接出售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不再缴纳消费税
直接出售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直接按照期初、当期收回和期末库存的“已纳税款”计算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8类可扣,“电表涂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生产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烟丝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高档化妆品
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珠宝玉石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高尔夫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
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成品油
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已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允许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8类可扣,“电表涂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酒类
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扣除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即为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出的买价)=期初 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 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应 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生产企业外购后直接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既有自产,又购进同样应税消费品
无自产,购进后再销售,且不能构 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 (需进一步加工)
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 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除范围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的前10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0类可扣,“电表涂酒(除了葡萄酒、啤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税款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无须组价,直接按照进口数量计税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特殊规定
进口+零售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
计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用36%的比例税率组价
用组成的计税价格判断属于“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
第二步:判断调拨价<70元/条
“乙类卷烟”
按第一步的组价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步:如果调拨价≥70元/条
“甲类卷烟”
需要按照56%的比例税率重新组价
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条
3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条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计征方式及税率
复合计征
从价税率11%
从量税率
0.005元/支
每标准条1元
每标准箱250元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即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本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计征方式及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10%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即10%)
生产企业直接零售时的特别规定
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金、银、铂、钻首饰及钻石零售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包括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方式及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确定 的特殊规定
带料加工
按受托方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以旧换新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其他规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不得跨环节扣除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铂钻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纳税人
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征税环节
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
计税依据
采用代销
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进口电子烟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
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1)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应税消费品的视同生产行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3)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
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税率
烟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调拨价≥70元/条
甲类卷烟 56%+0.003元/支
调拨价<70元/条
乙类卷烟 36%+0.003元/支
换算
税率+0.6元/条
税率+150元/箱
调拨价
出厂价
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实际销售额
孰高
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1元/条
250元/箱
电子烟
生产和进口环节
36%
批发环节
11%
雪茄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36%
烟丝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30%
酒
啤酒
甲类啤酒
税率250元/吨
出厂价≥3 000元/吨
乙类啤酒
税率220元/吨
出厂价<3 000元/吨
出厂价的计算
1、不含增值税
2、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含其他包装物的押金
4、按关联方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
黄酒
240元/吨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毫升)
1元/公斤
1000元/吨
其他酒
1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钻首饰及钻石
零售环节
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10%
征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
卷烟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
电子烟
批发环节
电子烟
卷烟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首饰及钻石
超豪华小汽车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适用范围
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
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从量计征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复合计征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消费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合同未约定或者无合同的,为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当天
委托加工
提货当天
纳税地点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报关地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
从价定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行为
视同销售的规定
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自用行为
计税依据 (按顺序确定)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总金额÷总数量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计征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无须组价,直接按照移送数量计算消费税即可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定义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视同委托加工的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收回时
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a.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费。 b.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均不含增值税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费
1、一般材料成本=账面价值
2、农产品的账面价值计算
购入农民生产的账面价值=买入价×(1-10%)
购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账面价值=买入价×(1-9%)
购入一般纳税人的账面价值=(1-1%)
烟叶的账面价值=(收购价+实际补贴+烟叶税)×(1-10%)
未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补税
(1)已经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销售量计税
(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对受托方罚款
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收回后
用于连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
直接出售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不再缴纳消费税
直接出售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直接按照期初、当期收回和期末库存的“已纳税款”计算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8类可扣,“电表涂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生产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烟丝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高档化妆品
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珠宝玉石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高尔夫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
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成品油
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已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允许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8类可扣,“电表涂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酒类
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扣除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即为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出的买价)=期初 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 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应 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生产企业外购后直接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既有自产,又购进同样应税消费品
无自产,购进后再销售,且不能构 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 (需进一步加工)
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 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除范围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的前10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0类可扣,“电表涂酒(除了葡萄酒、啤酒)、两车一艇”不可扣
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税款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无须组价,直接按照进口数量计税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特殊规定
进口+零售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
计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用36%的比例税率组价
用组成的计税价格判断属于“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
第二步:判断调拨价<70元/条
“乙类卷烟”
按第一步的组价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步:如果调拨价≥70元/条
“甲类卷烟”
需要按照56%的比例税率重新组价
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条
3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条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计征方式及税率
复合计征
从价税率11%
从量税率
0.005元/支
每标准条1元
每标准箱250元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即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本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计征方式及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10%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即10%)
生产企业直接零售时的特别规定
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金、银、铂、钻首饰及钻石零售环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包括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方式及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确定 的特殊规定
带料加工
按受托方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以旧换新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其他规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不得跨环节扣除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铂钻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纳税人
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征税环节
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
计税依据
采用代销
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进口电子烟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
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1)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应税消费品的视同生产行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3)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
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