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小税种
这是一篇关于小税种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非税收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编辑于2025-11-08 21:37:47小税种
印花税
征税范围
合同
借款合同
征税
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不征税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征税
购售电合同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不征税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转让
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
修缮、修理
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征税
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不征税
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征税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转让
不征税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征税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不征税
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征税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
不征税
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书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
证券交易
其他凭证
(1)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2)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借据
3)企业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不动产在境内
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动产、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或服务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不包括
境外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无形资产及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税收优惠
免税
合同
运输合同
军事货物运输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合同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
财产保险合同
农牧业保险合同
借款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 与政府、学校、社会福 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农
个人
特殊主体住房
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创新企业CDR
商品储备、企业改制
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哈尔滨亚冬会
试点离岸贸易
改制重组
减半征收
证券交易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 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纳税义务人
立合同人
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
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委托人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
拍卖人
立据人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证券交易人
在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出让方)
不包括
受让方征收
扣缴义务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税率
从价计征
1‰
0.5‰
0.3‰
0.25‰
0.05‰
税基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不包含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
买卖合同
买卖价款
承揽合同
报酬
建筑工程合同
价款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
使用费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租赁合同
租金
保管合同
保管费
仓储合同
仓储费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
产权转移书据
价款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
(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
其他特殊情形
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
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
未分别列明,平均分摊
涉及两个以上税目
应按各自税率 分别计算
未分别列明,从高适用税率
应税凭证未列明金额
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以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
修改
多退少补
未修改
以合同所列金额
计算错误
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多退少补
多贴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未履行
不予退税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证券交易
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资金账簿
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行按次计征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周解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单位
机构所在地
个人
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
不动产产权
不动产所在地
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
承典人
产权出典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
不征税
出售前
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税基
从租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劳务抵付房租的
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
免租期
从价计征
出租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物规定从租计征
投资联营的房产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出租的
从价
房屋原价
原值包含地价
加新扣旧
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增加原值
改扩建支出
自用地下建筑
①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②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
a.工业用途房产
以原价的50%~60%作为原值
b.商业及其他用途房产
以原价的70%~80%作为原值
投资联营的房产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从价计征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的
应纳税计税
判断房产税计征方式
生产经营自用/免租期内
从价计征
(1)确定房产原值
宗地容积率
<0.5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0.5
按照支付的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
地下建筑物
自用的
独立
才适用房产原值“打折”的规定
取得房屋或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计入房产原值
(2)确定减除比例
(3)计算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
(4)计算应纳税得额
房产余值×1.2%
某个月才投入使用或购入的
按实际使用的月份进行分摊
出租
从租计征
是否使用4%的优惠税率
某个月才投入使用或购入的
按实际使用的月份进行分摊
房产部分出租时
未出租房产全年从价计征税额
出租房产从价计征税额(免租期)
出租房产从租计征税额
税收优惠
从租
4%
个人出租住 房 (不区分用途)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免税
公租房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社区家政
科技用房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从价
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
非经营“自用”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
经费自收自支后,应征收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其中附设的营业单位的房产,征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
学校、医疗相关
停用房” “临时房”
持有抵债 不动产
特定主体 特定用途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中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
农村饮水安全
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老年服务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社区家政
居民供热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
采暖费收入的比例
大飞机研制
铁路运输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商品储备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被撤销融机构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受的房地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对其自用房产
小规模纳税人
减半征收房产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改变用途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 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新取得
建房
自建的房屋
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房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形
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各方分别纳税
多方共有的,共有各方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内
不包括
农村
特殊用地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盐场、盐矿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矿山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水利设施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港口
其他用地
民航机场
机场道路中,场内道路用地
机场工作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绿化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①厂区围墙内用地
②厂区围墙外其他用地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核电站
办公、生活用地
核岛、常规岛
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
供电部门
税率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幅度税额
税基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政府测定面积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测量
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
应纳税计税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购置存量房
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1)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
(2)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从出借次月起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非经营自用、公共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学校
农、林、牧、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废弃土地
经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免税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中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
农村饮水安全
老年服务
社区家政
居民供热
大飞机研制
铁路运输
城市交通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商品储备
对棚户区改造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公租房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
保障性住房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抵债不动产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特殊用地
盐场、盐矿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矿山
①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 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 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
②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 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港口
港口码头
民航机场
机场飞行区
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
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危险品仓库、厂房安全防范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厂区围墙外
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
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电站
其他用地
核电站
其他用地
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科技用房
减按50%计征
两小一个
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核电站
应税土地基建期内
物流企业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的减免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形
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各方分别纳税
多方共有的,共有各方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内
不包括
农村
特殊用地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盐场、盐矿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矿山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水利设施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港口
其他用地
民航机场
机场道路中,场内道路用地
机场工作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绿化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①厂区围墙内用地
②厂区围墙外其他用地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核电站
办公、生活用地
核岛、常规岛
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
供电部门
税率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幅度税额
税基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政府测定面积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测量
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
应纳税计税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购置存量房
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1)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
(2)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从出借次月起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非经营自用、公共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学校
农、林、牧、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废弃土地
经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免税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中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
农村饮水安全
老年服务
社区家政
居民供热
大飞机研制
铁路运输
城市交通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商品储备
对棚户区改造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公租房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
保障性住房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抵债不动产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特殊用地
盐场、盐矿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矿山
①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 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 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
②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 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港口
港口码头
民航机场
机场飞行区
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
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危险品仓库、厂房安全防范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厂区围墙外
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
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电站
其他用地
核电站
其他用地
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科技用房
减按50%计征
两小一个
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核电站
应税土地基建期内
物流企业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的减免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契税
纳税义务人
权属发生转移才征契税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
出让
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土地经营权
房屋买卖
房产抵债、实物交换房屋、房产投资
房屋赠与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2)非法定继承人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土地权属。
房屋互换
支付差价一方缴纳契税
承受方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税率
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基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补偿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物配建房屋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作价投资、偿还债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合同+装修费用
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
评估
互换价格差额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相等
计税依据为零
互换价格不等
以差额为计税依据
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改为出让地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转让划拨地上的房地产
改为出让地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性质不变
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房屋附属设施
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
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适用房屋的税率
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
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单独适用当地税率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非营利性学校、 医院、福利机构
农、林、牧、渔
农村饮水安全
社区服务
国际外交
承租人回购
售后回租
购买住房
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安置住房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
接收抵债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家庭关系取得
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改造安置住房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成为完全产权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企业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事业单位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公司合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公司分立
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
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与全部职工签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资产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
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减按1%
普通住房
140平方米以下(含)
购买保障性住房
改造安置住房
90平方米以下
减按1.5%
普通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
140平方米以上
减按2%
普通住房
140平方米以上
家庭第二套住房
法定税率减半
改造安置住房
超过9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
个人购买
企业破产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与超过30%职工签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特殊情形
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
生效 当日
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改变用途当日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9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退税
权属登记前
合同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
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
境内的应税车辆、船舶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包括
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
不征
租入外国籍船舶的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税基
每辆
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
乘用车的税额按气缸容量分档
不包括
纯电乘用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
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
整备质量每吨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不包括拖拉机
客货两用车
挂车
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每吨
机动船舶
拖船
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0.67吨
非机动驳船
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艇身长度每米
游艇
计税单位
一律按照含尾数据实计算税额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的月份数
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计算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税收优惠
免税
捕捞养殖
军警消防
外交
新能源车船
减半征收
节能汽车
排量为1.6升以下(含)的燃用汽油
柴油的乘用车
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
征收管理
补退税规定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当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
失而复得
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
(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纳税义务人
税率
定额税率
30日
90日
1年
税基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2)拖船
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3)游艇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
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净吨位证明文件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规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延期优惠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
海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
特定原因税目税率发生变化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提供证明文件
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
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
不再补税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
补征和追征
少征或漏征
海关发现
1年内,补征税款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
3年内追征税款
0.5‰的滞纳金
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
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多征
海关发现
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发现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以书面形式要求
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石油相关非税收入
电费相关非税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税率
浮动定额税率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全国统一定额税率
每吨
固体废物
超标分贝
噪声
税基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
每吨
固体废物
超标分贝
噪声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
“ 应税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
(3)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税目
能源矿产
原矿
6%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1%~2%
煤成(层)气
4%
铀、钍
1%~20% 或每立方米1~30元
地热
原矿或选矿
2%~10%
煤
1%~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金属矿产
原矿或选矿
1%~9%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2%~20%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镁、 铝土矿、钨、钼、 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非金属矿产
原矿或选矿
1%~12%或者 每吨(每立方米) 0.1~10元
矿物类
高岭土、石灰岩、 工业用金刚石、粘土等
1%~10%
岩石类
高岭土、石灰岩、 工业用金刚石、粘土等
1%~5%或 每吨0.1~5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等
砂石
4%~20%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 石、玛瑙、黄玉、碧玺
水气矿产
原矿
2%~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1%~20%或 每立方米1~30元
矿泉水
盐
原矿
3%~15%或 每吨1~10元
天然卤水
选矿
3%~15%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海盐
2%~5%
计税方法
按原矿征税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选矿征税
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
按原矿或选矿征税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大部分应税资源
从量定额
地热、砂石、其他粘土、石灰岩、矿泉水和天然卤水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税基
从价定率
可扣除运杂费用
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属于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销售额中的运杂费用
视同销售
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自用数量
外购应税产品的扣除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销售选矿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直接扣减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销售原矿
外购选矿+自采选矿→销售选矿
税收优惠
法定减征
地区决定减免
其他执行规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
纳税人按月、季或次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征税对象
地表水和地下水
税率
税基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
征税范围
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
购置
取得并自用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和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再征收
购置已税车辆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者
税率
1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基
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自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
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补税、退税规定
税收优惠
免税
军警消防
“外交”
留学回国、 外来专家”
“特殊用途”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 母亲健康快车 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新能源
新能源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地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人的机构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
购买之日
进口自用
进口之日
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取得之日
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关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境物品
携带人或收件人
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
税率的选择
暂定优先最惠国
暂定、协定、特惠从低
普通排斥暂定
最惠国和协定
出口税率和暂定
适用
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 海关核准先行申报
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 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 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
税基
关税计税价格
货价
成交价格的确定
应计入计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3)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料件、 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
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
买方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 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计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购货佣
特殊情形下的关税计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暂时进境的货物
参照一般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规定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1)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计税价格,利息应当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作为计税价格
留购的进口货样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补税的计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监管年限
8年
船舶、飞机
6年
机动车辆
3年
其他货物
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
由海关与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
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计计税价格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
公式定价
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
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
公式定价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4)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时限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出口关税计税价格
不应计入出口货物计税价格
出口关税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依次审查确定计税价格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
关税税额=从量税+从价税
税收优惠
免征关税
(1)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7)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减征关税
(1)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暂时免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专项优惠
(1)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科普用品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设备
减免税管理
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
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
(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 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2)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 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4)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 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减免税货物管理要求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和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和免征
关税追征
法律责任
海关的行政复议
烟叶税
纳税义务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
不包括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
烤烟叶
税率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实际支付价款总额 × 税率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收购价款 × (1 + 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日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
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点
(1)属于一种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2)征税范围较广。
(3)根据城镇规模及其维护建设资金需要设计不同的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
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
不征收
进口货物
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
1%
适用税率的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
异地预缴
预缴地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受托方所在地
无固定纳税地点的
缴纳“两税”所在地
行政区划变更
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
税基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计征范围
(4)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不退城建税
不包括
(1)纳税人违反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享受免征或者减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减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参照“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以房地产权属(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特殊情形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满后权属转移的
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不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的继承
房地产的赠与
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机构
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步骤
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算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计算出增值额
用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
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按照公式计算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基
应税收入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非货币性收入的确定
实物收入
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无形资产收入
进行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外国货币
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
扣除项目
转让新建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地价款或土地出让金
登记、过户等手续费
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可以扣除
配套公共设施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无偿移交给政府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
计算收入
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销售已装修
装修费用
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
扣除比例=可售建筑面积÷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
拆迁补偿费
质量保证金
开具发票的
资本化利息
调整扣除
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利息
不得扣除
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
方法一
扣除条件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扣除限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不得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上浮部分的利息
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
方法二
扣除限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扣除条件
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他
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转让旧房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旧房的价值
可评估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评估产生的费用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提供购房发票
评估价格=发票所载买价×(1+5%×年数)
年数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发票所载买价
营改增前
发票所载金额
营改增后
普通发票
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专用发票
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类
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主动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条件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清算时间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
被动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
条件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
注销税务登记
清算时间
下单通知之日起90日内
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已售项目
已全额开具发票的
按照发票所载金额
未开票或未全额开票的
按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项目
本企业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
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价值
已出租的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列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税收优惠
免税
增值不到20%
普通标准住宅
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
国家需要
个人卖房
企业改制重组
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外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以房地产权属(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特殊情形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满后权属转移的
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不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的继承
房地产的赠与
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机构
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步骤
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算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计算出增值额
用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
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按照公式计算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基
应税收入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非货币性收入的确定
实物收入
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无形资产收入
进行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外国货币
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
扣除项目
转让新建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地价款或土地出让金
登记、过户等手续费
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可以扣除
配套公共设施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无偿移交给政府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
计算收入
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销售已装修
装修费用
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
扣除比例=可售建筑面积÷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
拆迁补偿费
质量保证金
开具发票的
资本化利息
调整扣除
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利息
不得扣除
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
方法一
扣除条件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扣除限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不得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上浮部分的利息
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
方法二
扣除限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扣除条件
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他
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转让旧房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旧房的价值
可评估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评估产生的费用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提供购房发票
评估价格=发票所载买价×(1+5%×年数)
年数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发票所载买价
营改增前
发票所载金额
营改增后
普通发票
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专用发票
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类
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主动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条件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清算时间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
被动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
条件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
注销税务登记
清算时间
下单通知之日起90日内
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已售项目
已全额开具发票的
按照发票所载金额
未开票或未全额开票的
按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项目
本企业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
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价值
已出租的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列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税收优惠
免税
增值不到20%
普通标准住宅
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
国家需要
个人卖房
企业改制重组
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外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点
(1)属于一种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2)征税范围较广。
(3)根据城镇规模及其维护建设资金需要设计不同的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
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
不征收
进口货物
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
1%
适用税率的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
异地预缴
预缴地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受托方所在地
无固定纳税地点的
缴纳“两税”所在地
行政区划变更
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
税基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计征范围
(4)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不退城建税
不包括
(1)纳税人违反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享受免征或者减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减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参照“扣减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烟叶税
纳税义务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
不包括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
烤烟叶
税率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实际支付价款总额 × 税率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收购价款 × (1 + 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日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
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关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境物品
携带人或收件人
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
税率的选择
暂定优先最惠国
暂定、协定、特惠从低
普通排斥暂定
最惠国和协定
出口税率和暂定
适用
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 海关核准先行申报
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 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 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
税基
关税计税价格
货价
成交价格的确定
应计入计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3)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料件、 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
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
买方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 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计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购货佣
特殊情形下的关税计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暂时进境的货物
参照一般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规定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1)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计税价格,利息应当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作为计税价格
留购的进口货样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补税的计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监管年限
8年
船舶、飞机
6年
机动车辆
3年
其他货物
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
由海关与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
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计计税价格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
公式定价
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
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
公式定价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4)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时限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出口关税计税价格
不应计入出口货物计税价格
出口关税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依次审查确定计税价格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
关税税额=从量税+从价税
税收优惠
免征关税
(1)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7)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减征关税
(1)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暂时免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专项优惠
(1)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科普用品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设备
减免税管理
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
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
(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 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2)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 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4)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 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减免税货物管理要求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和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和免征
关税追征
法律责任
海关的行政复议
车辆购置税
征税范围
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
购置
取得并自用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和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再征收
购置已税车辆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者
税率
1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基
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自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
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补税、退税规定
税收优惠
免税
军警消防
“外交”
留学回国、 外来专家”
“特殊用途”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 母亲健康快车 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新能源
新能源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地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人的机构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
购买之日
进口自用
进口之日
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取得之日
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
“ 应税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
(3)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税目
能源矿产
原矿
6%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1%~2%
煤成(层)气
4%
铀、钍
1%~20% 或每立方米1~30元
地热
原矿或选矿
2%~10%
煤
1%~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金属矿产
原矿或选矿
1%~9%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2%~20%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镁、 铝土矿、钨、钼、 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非金属矿产
原矿或选矿
1%~12%或者 每吨(每立方米) 0.1~10元
矿物类
高岭土、石灰岩、 工业用金刚石、粘土等
1%~10%
岩石类
高岭土、石灰岩、 工业用金刚石、粘土等
1%~5%或 每吨0.1~5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等
砂石
4%~20%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 石、玛瑙、黄玉、碧玺
水气矿产
原矿
2%~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1%~20%或 每立方米1~30元
矿泉水
盐
原矿
3%~15%或 每吨1~10元
天然卤水
选矿
3%~15%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海盐
2%~5%
计税方法
按原矿征税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选矿征税
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
按原矿或选矿征税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大部分应税资源
从量定额
地热、砂石、其他粘土、石灰岩、矿泉水和天然卤水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税基
从价定率
可扣除运杂费用
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属于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销售额中的运杂费用
视同销售
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自用数量
外购应税产品的扣除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销售选矿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直接扣减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销售原矿
外购选矿+自采选矿→销售选矿
税收优惠
法定减征
地区决定减免
其他执行规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
纳税人按月、季或次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征税对象
地表水和地下水
税率
税基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税率
浮动定额税率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全国统一定额税率
每吨
固体废物
超标分贝
噪声
税基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
每吨
固体废物
超标分贝
噪声
印花税
征税范围
合同
借款合同
征税
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不征税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征税
购售电合同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不征税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转让
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
修缮、修理
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征税
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不征税
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征税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转让
不征税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征税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不征税
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征税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
不征税
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书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
证券交易
其他凭证
(1)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2)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借据
3)企业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不动产在境内
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动产、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或服务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不包括
境外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无形资产及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税收优惠
免税
合同
运输合同
军事货物运输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合同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
财产保险合同
农牧业保险合同
借款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 与政府、学校、社会福 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农
个人
特殊主体住房
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创新企业CDR
商品储备、企业改制
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哈尔滨亚冬会
试点离岸贸易
改制重组
减半征收
证券交易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 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纳税义务人
立合同人
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
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委托人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
拍卖人
立据人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证券交易人
在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出让方)
不包括
受让方征收
扣缴义务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税率
从价计征
1‰
0.5‰
0.3‰
0.25‰
0.05‰
税基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不包含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
买卖合同
买卖价款
承揽合同
报酬
建筑工程合同
价款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
使用费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租赁合同
租金
保管合同
保管费
仓储合同
仓储费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
产权转移书据
价款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
(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
其他特殊情形
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
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
未分别列明,平均分摊
涉及两个以上税目
应按各自税率 分别计算
未分别列明,从高适用税率
应税凭证未列明金额
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以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
修改
多退少补
未修改
以合同所列金额
计算错误
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多退少补
多贴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未履行
不予退税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证券交易
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资金账簿
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行按次计征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周解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单位
机构所在地
个人
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
不动产产权
不动产所在地
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
承典人
产权出典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
不征税
出售前
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税率
从租
12%
从价
1.2%
税基
从租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劳务抵付房租的
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
免租期
从价计征
出租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物规定从租计征
投资联营的房产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出租的
从价
房屋原价
原值包含地价
加新扣旧
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增加原值
改扩建支出
自用地下建筑
①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②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
a.工业用途房产
以原价的50%~60%作为原值
b.商业及其他用途房产
以原价的70%~80%作为原值
投资联营的房产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从价计征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 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的
应纳税计税
判断房产税计征方式
生产经营自用/免租期内
从价计征
(1)确定房产原值
宗地容积率
<0.5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0.5
按照支付的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
地下建筑物
自用的
独立
才适用房产原值“打折”的规定
取得房屋或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计入房产原值
(2)确定减除比例
(3)计算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
(4)计算应纳税得额
房产余值×1.2%
某个月才投入使用或购入的
按实际使用的月份进行分摊
出租
从租计征
是否使用4%的优惠税率
某个月才投入使用或购入的
按实际使用的月份进行分摊
房产部分出租时
未出租房产全年从价计征税额
出租房产从价计征税额(免租期)
出租房产从租计征税额
税收优惠
从租
4%
个人出租住 房 (不区分用途)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免税
公租房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社区家政
科技用房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从价
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
非经营“自用”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
经费自收自支后,应征收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其中附设的营业单位的房产,征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
学校、医疗相关
停用房” “临时房”
持有抵债 不动产
特定主体 特定用途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中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
农村饮水安全
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老年服务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社区家政
居民供热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
采暖费收入的比例
大飞机研制
铁路运输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商品储备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被撤销融机构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受的房地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对其自用房产
小规模纳税人
减半征收房产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改变用途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 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新取得
建房
自建的房屋
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房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形
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各方分别纳税
多方共有的,共有各方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内
不包括
农村
特殊用地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盐场、盐矿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矿山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水利设施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港口
其他用地
民航机场
机场道路中,场内道路用地
机场工作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绿化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①厂区围墙内用地
②厂区围墙外其他用地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核电站
办公、生活用地
核岛、常规岛
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
供电部门
税率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幅度税额
税基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政府测定面积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测量
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
应纳税计税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购置存量房
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1)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
(2)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从出借次月起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非经营自用、公共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学校
农、林、牧、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废弃土地
经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免税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中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
农村饮水安全
老年服务
社区家政
居民供热
大飞机研制
铁路运输
城市交通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商品储备
对棚户区改造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公租房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
保障性住房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抵债不动产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
企业绿化用地
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特殊用地
盐场、盐矿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矿山
①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 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 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
②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 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港口
港口码头
民航机场
机场飞行区
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
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
防火、防爆、防毒 等安全防范用地
危险品仓库、厂房安全防范用地
电力行业
火电厂
厂区围墙外
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
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电站
其他用地
核电站
其他用地
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科技用房
减按50%计征
两小一个
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核电站
应税土地基建期内
物流企业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的减免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占用耕地
建房
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临时占用
包括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
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
复垦后可申请退税
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
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的
耕地
园地
包括茶园、果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
不属于征税范围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
纳税义务人
建设用地人
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
用地申请人
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实际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税基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免税
军校幼医福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残烈贫农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新建住宅
经批准搬迁
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减按每平方米2元
铁公机港航水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不包括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
城区内机动车道
减50%计征
新建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
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占用耕地
经批准
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当日
改变用途
经批准
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未经批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当日
损毁耕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当日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契税
纳税义务人
权属发生转移才征契税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
出让
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土地经营权
房屋买卖
房产抵债、实物交换房屋、房产投资
房屋赠与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2)非法定继承人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土地权属。
房屋互换
支付差价一方缴纳契税
承受方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税率
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基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补偿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物配建房屋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作价投资、偿还债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合同+装修费用
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
评估
互换价格差额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相等
计税依据为零
互换价格不等
以差额为计税依据
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改为出让地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转让划拨地上的房地产
改为出让地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性质不变
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房屋附属设施
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
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适用房屋的税率
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
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单独适用当地税率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非营利性学校、 医院、福利机构
农、林、牧、渔
农村饮水安全
社区服务
国际外交
承租人回购
售后回租
购买住房
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安置住房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
接收抵债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家庭关系取得
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改造安置住房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成为完全产权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企业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事业单位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公司合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公司分立
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
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与全部职工签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资产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
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减按1%
普通住房
140平方米以下(含)
购买保障性住房
改造安置住房
90平方米以下
减按1.5%
普通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
140平方米以上
减按2%
普通住房
140平方米以上
家庭第二套住房
法定税率减半
改造安置住房
超过9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
个人购买
企业破产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与超过30%职工签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特殊情形
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
生效 当日
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改变用途当日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9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退税
权属登记前
合同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
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
境内的应税车辆、船舶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包括
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
不征
租入外国籍船舶的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税基
每辆
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
乘用车的税额按气缸容量分档
不包括
纯电乘用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
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
整备质量每吨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不包括拖拉机
客货两用车
挂车
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每吨
机动船舶
拖船
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0.67吨
非机动驳船
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艇身长度每米
游艇
计税单位
一律按照含尾数据实计算税额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的月份数
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计算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税收优惠
免税
捕捞养殖
军警消防
外交
新能源车船
减半征收
节能汽车
排量为1.6升以下(含)的燃用汽油
柴油的乘用车
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
征收管理
补退税规定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当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
失而复得
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
(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纳税义务人
税率
定额税率
30日
90日
1年
税基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2)拖船
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3)游艇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
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净吨位证明文件
应纳税计税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规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延期优惠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
海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
特定原因税目税率发生变化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提供证明文件
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
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
不再补税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
补征和追征
少征或漏征
海关发现
1年内,补征税款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
3年内追征税款
0.5‰的滞纳金
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
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多征
海关发现
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发现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以书面形式要求
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