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五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法制史第五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从元朝法律制度、明朝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清末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涉及到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法律制度、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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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治
法律形式
令
条格
制
敕
断例
立法活动
《大札撒》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经世大典》
刑事立法
罪名体系
强奸幼女罪
改“十恶”为“诸恶”
刑罚制度
沿袭五刑制度
死刑为凌迟和斩
五刑之外还有刺字、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
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
量刑原则
强调轻刑
同罪异罚
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关系
“阑遗物”
契约关系
损害赔偿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婚姻制度
允许收继婚
更注重婚书,将婚书作为婚姻离合的法定要件
媒妁规范化管理
继承制度
行政立法
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机关
中书省
枢密院和宣政院
地方
行中书省
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
科技制度的变化
监察制度的发展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大宗正府
宣政院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出现诉讼代理
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
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约会”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大明律》与“六部分篇”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奸党罪
充军
廷杖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断罪无正条”:比附原则
涉外案件:属地原则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
财产所有权
无主物
遗失物
埋藏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婚姻
基本沿袭唐朝,但对义绝做了新的规定
家庭
教令权
主婚权
继承
身份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
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海外贸易制度
“海禁”法规
朝贡贸易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
废除丞相
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内阁
省
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
“三司”
府
县
知县
官吏管理制度
科举考试
专用四书五经命题,“八股”格式
以程朱理学为内容
监察制度
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风宪衙门”
“巡抚”
司法机关
大理寺
都察院
提刑按察使司
府、县
知府、知县
军事机构中专设司法官
厂卫
锦衣卫
东厂、西厂、内行厂
申明亭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明确地域管辖原则
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圆审)
朝审
大审
热审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则例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文字狱→比照“谋大逆”判罪
死刑类
死刑类型
监候
斩监候
绞监候
立决
斩立决
绞立决
死刑残酷化趋势
凌迟
枭首
戮尸
流刑派生类
发遣
附加刑
刺字刑
枷号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民事主体的变化
废除匠籍制度
雇工人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债权制度的发展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仍为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
禁止乞养异姓义子,须昭穆相当
独子兼祧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专卖制度
“三法司”之外,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内务府
步军统领衙门
宗人府
理藩院
讼诉程序与审判制度
起诉的条件和限制
刑事审判程序
笞杖刑案件
流刑、充军等案
死刑重案
民事案件
回避制度
秋审制度
五种情况
情实
缓决
可矜
可疑
留养承嗣
幕友胥吏的作用
幕友
胥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