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基础,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涵盖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编辑于2025-11-25 20:37:1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基本知识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及调整的社会关系范畴
民法的六大原则
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法典概述
通过时间:2020年5月28日
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概念与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是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
构成:意思 + 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 除等
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
①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
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除外。
方式:明示、默示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
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vs 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 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vs 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vs 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双务法律行为 vs 单务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vs 辅助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 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无效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 (1)伪装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伪装真实意思的行为(“阳合同”); - (2)隐藏行为: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阴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撤销前已生效
需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可变更
撤销权有行使期限
种类
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欺诈
胁迫
- 特征: - 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 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 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趁人之危
-- 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 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 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转化为有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
不撤销为有效撤销无效
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行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
消灭情形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类型: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延缓期限、解除期限
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理论
概念与特征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vs 委托
-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vs 代表
- (1)主体关系不同: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 (2)效力归属不同: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vs 行纪
-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 (1)名义不同: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2)法律效果归属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 (3)是否有偿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无效)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无权代理
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后果: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效果:代理行为有效,本人承担后果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概念与特点
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丧失胜诉权
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 vs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时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不可抗力、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
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因法定事由,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