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观点与最新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观点与最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序言,01 吊销 vs 注销: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诉讼主体资格:最高法复函与司法解释一锤定音,代表,强制注销,05 风险提示:对企业与债权人的双重提醒。
这是一篇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照、新增及重点条文解读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淄博)滕律师加工),2012年修正版,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这是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六、附则,序,一、一般规定,二、申请受理,三、准许诉前保全申请,四、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五、完善配套衔接机制。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观点与最新规则梳理
序言
营业执照被吊销,
并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死亡证明”,
在清算注销前,
它仍能以自己的名义走进法庭。
很多企业负责人误以为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
企业就“死了”,
不能再参与诉讼了。
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事实上,
吊销营业执照
只是行政机关
对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
取消的仅仅是企业的经营资格。
而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
必须经过依法清算
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
在被注销登记前,
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它仍可以自己的名义
起诉、
应诉,
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
01 吊销 vs 注销: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在商业和法律语境中,“吊销”与“注销”绝不能混为一谈。
性质:
行政处罚,
是市场监管部门
对违法企业(如
虚假注册、
超范围经营、
无故停业、
逃避年报
等)的强制性惩戒措施。
后果:
停止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资格被强制剥夺,
但法人主体资格仍未消亡。
注销登记
是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
必经程序,
是一种依申请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亦是企业退出市场的
唯一合法途径。
法人资格终止。
只有经过清算
并完成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
才真正
从法律上“死亡”。
核心区别:
区别:
吊销
是“被动”的惩罚,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不能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但其法律人格仍在,
仍然能够
享有债权、
而注销
是“主动”的退出。
诉讼主体资格:最高法复函与司法解释一锤定音
序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问题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曾存在争议,
但现在已有明确结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在2000年给
甘肃、
辽宁
高院的复函(法经[2000]23号、24号函)中
明确表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
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
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至
被注销登记前,
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这一精神
被后续司法解释吸收并固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
即被注销的,
以该企业法人的
股东、
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
为当事人。”
这意味着,
从被吊销到被注销这段“薛定谔”的时期,
公司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代表
03 实务操作:谁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参与诉讼?
那么,
具体由谁来代表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参与诉讼呢?
已成立清算组:
由清算组负责人
代表公司
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
由原法定代表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但其权利能力已经受到限制,
即企业不能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清理债权债务,
为最终的注销登记做好准备。
强制注销
04 强制注销新规:三年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可强制处理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确立了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据此制定了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条件:
该办法规定,
公司自
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之日起,
满三年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其登记。
程序:
强制注销程序启动前,
登记机关会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90日。
异议权:
公告期内,
相关部门、
债权人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异议。
核心后果:
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
原公司
清算义务人
的责任也不受影响。
这意味着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05 风险提示:对企业与债权人的双重提醒
对于企业与股东而言:
不是债务的“免死金牌”,
注销
更不是“金蝉脱壳”的计策。
试图通过不清算
直接注销来逃债
是徒劳的。
反而可能让股东在出资范围内,
甚至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
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情况。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
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可能会对公司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
如果
发现债务人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
仍然可以将其
作为诉讼主体
提起诉讼。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
债权人还可以
在三年内申请
恢复登记,
或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案例点睛:
某建筑工程公司
因拖欠材料款
被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
公司股东未经清算
就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企图逃避数百万元的债务。
执行法院最终裁定
变更其股东
为被执行人,
成功执行到位全部欠款。
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
注销公司不是债务的"终结者",
而可能成为追究股东责任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