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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笔记,包括经济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经济仲裁、诉讼等内容,很详细的笔记,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1-09-01 16:48:06经济法
一、总论
概述
经济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财税/金融/外汇/价格/市场/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主体-----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调控主体 / 受控主体】地位非平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地位非平等 【包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济法渊源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大法(老大)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仅次于宪法(老二)
举例-- 会计法、证券法
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老三)
举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反倾销条例
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旁系大爷)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老四)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旁系二爷)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
*国际条约、协定
经济法主体
特征--- 享有一定权利; 承担一定义务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如: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规制法主体---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民事法律行为
要素
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志
举例--- 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的发现/ 发明创造、建造房屋 /侵权行为
法律后果为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效力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8周岁以下;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独立实施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8-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纯获益有效; 与自己智力、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有效; 【其他行为独立实施;效力待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满18周岁;②满16周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独立实施完全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表示一致);
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时即生效
成立时不生效
附条件-
客观条件,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
恶意阻止,恶意促成,事与愿违
附期限- 期限一定会到来
条件成就,期限届至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通谋虚假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
重大误解
除斥期- 双方均可撤消- 【知道日-起90日内】
欺诈(相对人欺诈;第三人欺诈)
除斥期-受害方可撤销-【知道日-起1年内】
胁迫(相对人胁迫;第三人胁迫)
除斥期-受害方可撤销-【胁迫终止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除斥期-受害方可撤销-【知道日-起1年内】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行为无效,可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
① 行为人取得财产,应返还(或返还不了的财产折价赔偿); ② 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③ 各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日起5年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狭义-无权代理
需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
分类
单方 / 多方
⑤ ⑥
单方-- 遗嘱、委托代理撤销、无权代理追认 ; 多方-- 合伙、合同、订立章程。
要式 / 非要式
要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书面) 非要式-- 买卖、赠与、其他
主 / 从
主行为-- 借款合同 从行为-- 担保合同
单务 / 双务
单务-- 赠与合同 双务--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诺成 / 实践
实践-- 定金合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诺成-- 买卖合同
有偿 / 无偿
无偿--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有偿--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特别考点: 赠与合同-- 双方、单务、无偿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保管合同
代理
【要点】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实施】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
概念和特征
代理范围【约定、法定】
代理关系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特征
以代理人名义实施
举例-- 行纪、寄售 【不是代理】
(被代理人)独立实施
举例: 传递信息,中介行为-- 【不是代理】
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需被代理人追认)
双方代理 (需双方被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 (伙同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表现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仍实施
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
催告权 (30日内催告 ,被代理人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前可撤销)
未追认
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债务,或损害赔偿;
知情相对人-与 行为人,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
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① 代理期满,代理事务完成,
② 被代理人死亡后,特殊情况下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或并不应当知道,其被代理人死亡;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继承人追认;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开始实施,为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
代理人
辞去委托
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
取消委托
死亡
代理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代理人
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
取得 或 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记忆口令: 人身行政不可裁 / 劳动农业用特别
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财产纠纷
不适用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人身关系--- 婚姻、监护、收养、赡养、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基本原则
自愿
有仲裁协议
公平合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仲裁
不受其他干涉,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法院可以监督。
一裁终局
有效裁决书,不得不服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协议必写:
仲裁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仲裁委员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 排除法院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约定事项-超过仲裁法定范围;
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 胁迫 手段,订立仲裁协议;
协议事项/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 补充-- 达不成补充。
协议效力有异议
仲裁庭--- 首次开庭前, 作出决定
法院--- 仲裁庭首次开艇前,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是法院,一方是仲裁庭, 法院裁定。
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5日内, 合理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合理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庭-- 1个 ; 3个仲裁员设首席;
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人员,回避
原则上开庭不公开 / 可协议不开庭和公开 / 国家秘密不公开
仲裁裁决
和解
① 开庭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 申请仲裁 √
② 和解协议----- 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反悔--- 一裁已终局 ×
调解
仲裁庭调解
成功- 调解书 【与裁决书同等效力】
签收后生效【收到才生效】
签收前反悔,只能-仲裁庭裁决
不成功-- 仲裁庭--作出 裁决书
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决
一经作出即生效
少数服从多数,否则 首席仲裁员 说了算
执行
有效裁决必须执行,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利。
法定撤销--- ① 没有仲裁协议;②超范围 ; ③证据伪造 ⑤隐瞒证据;;④违反法定程序;⑤ 受贿索贿
申请撤销----- 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