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大学期末—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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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
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
自决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以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和非规范性
和解协议的效力
约束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
执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即“以新代旧”)。
仲裁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可直接作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依据。
社会救济
调解(诉讼外调解)
调解原则:自愿、平等、合法
调解协议的效力
子主题
“普通契约效力”
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执行力:无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协议内容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即“以新代旧”)。
风险:对方可能反悔,导致纠纷再次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司法执行效力”
适用场景: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后的调解协议。
既判力: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
执行力:等同于生效判决。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审理和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纠纷解决方式
特点
自治性、民间性、有限性、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效力
自动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排他管辖:一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
公力救济
诉讼
概念: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实质: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程序法
公法
基本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诉
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与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要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区分
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诉的分类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不仅确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
确认之诉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积极的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
消极的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对是否变更,如何变更存在争议
常见类型
离婚
解除收养关系
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 etc.
反诉
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特点
主体同一性
请求的独立性
目的的对抗性
构成要件
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大范围
反诉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与 反驳 的区分
假设没有原告的主张,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能
独立的诉,构成反诉
不能
反驳
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分为
主体的合并
多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
如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后,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客体的合并
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 本诉与反诉合并到同一程序审理
区分为
单纯的合并
同一原告、同一被告
若干个诉不存在牵连关系,但合并到同一程序中,必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诉的预备合并
一个诉(主诉)是其他诉(预备之诉)的先决问题
根据主诉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对预备之诉进行审理
预备之诉的审理
以主诉没有得到支持为前提
主诉无法满足,预备之诉进行审理
以主诉得到支持为前提
主诉得到满足,预备之诉再审理 比如先判决离婚再分割共同财产
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诉的重叠合并(选择合并)
诉讼请求相同,但是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择一进行审理
比如 基于所有权法律关系或者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返还房屋 (无论基于哪种诉讼标的,都产生同一个法律效果)
诉的分离
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
诉权
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同等
对中国人和外国人一视同仁
对等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法院判决超出或者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违反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
主体
当事人
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
只适用于诉讼程序
约束性辩论原则
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在事实、证据层面的主张,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否则违反辩论原则。
诚信原则
对当事人的适用
禁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禁反言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禁止伪证
禁止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行为
禁止扰乱诉讼秩序
法院
行使审判权应当公正、合理
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任意取舍
证人
如实作证
鉴定人
如实出具鉴定意见
代理人
不得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监督范围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执行活动
方式
抗诉
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
适用条件
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
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公民个人
支持起诉的对象限于受害人
必须是受害者还没有起诉
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线上与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同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线方式进行诉讼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制合议庭与单一合议庭
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回避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定原因: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有不当行为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参与过前序程序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方式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披露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3)责令回避: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回避申请的提出
◆自行回避:应当由审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在知晓有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请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子主题
回避的效力: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更换审判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即可无需重新进行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例外
应当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不公开≠不开庭;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质证。
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
概念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1.依法或者依照他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3.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挂靠行为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一般保证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经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后,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程序自愿+实体自愿。
当事人在是否同意调解意愿的表达上必须是明示的,不能采取默示的方式。
(二)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启动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启动时间﹣﹣诉讼程序全过程
第一审程序的立案阶段、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以及在第 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适用范围
积极的 可调解的
(1)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3)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的 不可调解的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调 解 的 方 式
(1)调解不公开原则
调解的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3)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4)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的范围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2)法院对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准许;
(3)调解协议如果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4)调解协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成立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不须制作调解书的,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双方同意签字盖章生效的)
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人民 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两种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书生效时,诉讼程序结束,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依法 申请再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和解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达成诉讼和解后,原告可申请撤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①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②作出和解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③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
④和解协议的内容的合法性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u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 u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u法院应当依法对和解协议本身以及和解协议的形 成过程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 才能制作调解书。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民事非争议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经法院审查确认、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适用范围
1)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 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非讼案件
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
应当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5)督促程序
不能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裁判
超事实
违反辩论
超或漏请求
违反处分
超事实又超或漏请求
两者都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