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大学期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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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1-06 10:38:35行政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或称行政法治,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
适当性
从行政行为目的的角度所作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
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
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
衡量性
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
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
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平等对待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意义
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程序公正
公众参与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等意见应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
表现在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并且回答当事人的疑虑,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定。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信赖保护
是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适用条件
须有信赖基础
须行政机关作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如命令或决定
须有信赖表现
人民须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
须有信赖值得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监督与救济原则
监督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救济权的行使与实现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公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权力性
分类
行政
立法行为
执法行为
司法行为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
以职权
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
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裁量
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
授益
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负担
行政主体加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权限合法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
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
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
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确定力: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果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失效
因撤销、废止和确认无效而失效,也可因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而失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后果
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效。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那么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自然终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
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法律特征
事先性
赋权性与解禁性
依申请性
法定性
六类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的事项
有关确定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的事项
有关组织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能够解决,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规定
是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内容受到下列条件的严格限制
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事实机关
拥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授权许可制度
主体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些组织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许可制度
委托方是依法被设定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方也是行政机关
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委托许可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提
受委托许可的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
委托方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信息公开并监督受委托机关的许可行为
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由《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循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法律制度。
申请
受理
审查
听证会
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许可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所举行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最正规形式。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撤回
概念: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依法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
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
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标准
以事后补偿为原则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撤销
概念:行政许可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使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许可机关违法许可或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为前提
以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为撤销机关
以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来启动撤销程序
撤销行政许可,该许可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行政许可所引起的被许可人利益的损害,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注销
概念:行政处罚机关针对相对人违法从事被许可的行为,依法取消其行政许可,使其往后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情形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行政处罚
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征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行政处罚使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种类
精神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其他
限期出境
驱逐出境
设定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部门——国务院 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