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①合同双方的当事人:
⑴承运人。分为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合同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⑵旅客。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所运送的人,包括随船运送货物的人。
②合同标的除运送旅客之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①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即客票一经被售出,运输合同即宣告成立。
②旅客客票分为记名客票和不记名客票:载明旅客姓名的客票称为记名客票,不能随意转让;没有注明旅客姓名的客票称为不记名客票,可以转让。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①协商一致。
②法律规定。
③其他情形。
⑴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开航前,根据船舶开航时间支付退票手续费;开航后,不退费,客票作废。
⑵因承运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承运人延迟运输,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⑶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者解除。开航前,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承运人退还票款,或者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开航后,承运人退还票价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