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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船员,概念界定:《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按级别划分:分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详细概述了其概念、特征、类型、订立方式及承运人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商法海难救助,《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系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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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
船员概述
概念界定:《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种类:
按照级别划分
船长
高级船员
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
大副作为甲板部的负责人,在船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代行船长职责
轮机长
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大管轮是指级别上仅次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在岗时替代轮机长负责领导和指挥轮机部工作的高级船员。
通信人员
其他
普通船员
按照在船上任职佛部门和岗位
甲板部船员:驾驶员+值班水手
轮机部船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事务部船员:管事和其他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船员的条件
1、取得船员资格(需申请船员注册)
★年满18周岁
★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并且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和雇佣
3、服务于船上
船员的配备
1、为船舶配备的总的船员数额
2、船上必须保持的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适用范围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
概念: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
职能:
1、管理职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能因引航员的介入而解除,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亦然。即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过失,应视同航长的过失,其后果仍然由被引领船舶的所有人承担。
行政管理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全体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技术管理
船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船舶安全,确保船上的安全生产。
2、安保职能
由于海上的客观环境限制,惩治罪犯,维持治安的责任便落到了船长的头上
《海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第2款规定:“船长在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以后,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船长仅仅是手段处理,并非实质上的审理】
3、公证职能
《海商法》第37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我国《海商法》对海葬问题未做规定,其秉持在船上如果确实发生了人员死亡的事件且死者的遗体不便长期保管时,船长有权按照航海惯例为死者举行海葬,但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公证
4、紧急处分职能
对人处分权
任何在船人员,当其行为对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船长可以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对物处分权
当发现有人未经批准而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带上船舶,船长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的权利,且不予赔偿。
当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当船舶无法保住时,船长可以做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将弃船的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最后离船。
船长应当尽力抢救航海日志等物品。
对事处分权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制成海损事故报告书,报送事故发生后最初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海事机关。
若事故发生在国外,应当报送就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但事后仍需向船籍港的海事机关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
海损事故报告书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的两名以上在船船员或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5、代理职能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船长或者船舶所有权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权人订立救助合同”
若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船舶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指派新的船长接任。
肯定船长这一权利不等于剥夺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也不妨碍在条件允许时应征求船舶所有人意见的义务。
船员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