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船舶碰撞
海商法船舶碰撞,涵盖了船舶碰撞概述、责任主体、过失碰撞三大核心板块,详细阐述了相关概念、分类、责任划分等内容。
编辑于2026-01-09 14:25:02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概述
船舶碰撞概念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完成损害的事故。”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①有接触碰撞: ⑴有接触。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的物理状态。 ⑵有损害。即具有船损,货损和人损的事实。 ⑶碰撞发生在船舶间。这一要件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之间的碰撞,例如船舶和码头碰撞等属于船舶触碰。 ②无接触碰撞: ⑴一方有航海过失。航海过失包括船舶操纵的作为与不作为及不遵守航行规则。 ⑵无接触。这是构成船舶碰撞外延的重要特征。无接触是指犯有航海过失的船舶与他船没有接触,但因其航海过失导致他船人身财产遭受损失。 ⑶有损害。包括非接触船舶及船上人身财产损害,又包括非解除船舶致使其他船舶人身财产,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无接触碰撞损害主要表现在间接碰撞损害和浪损。 ⑷适用的水域。《1910年碰撞公约》适用于发生在任何水域的碰撞,我国《海商法》适用于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碰撞。
船舶碰撞的种类
根据责任主体划分
过失责任
双方过失责任
①对于此种碰撞,划分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②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者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自承担50%碰撞责任。 ③对于第三人船损,货损,各自承担相应的比例,对于第三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单方过失责任
①单方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由过失方单独负责。 ②单方过失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例如,移泊船碰撞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在航船碰撞是泊浮筒的船舶,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单方过失的有力证据。
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完成的。我国《海商法》第167条包括了三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指天灾或人力所不能预防,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由】 满足以下条件:⑴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⑵船舶曾妥善地处理;⑶照管船舶方面不存在疏忽。 ②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指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已做到了通常的技术要求和谨慎,仍不能避免的事故】 满足以下条件:⑴非有意行为;⑵已尽合理的谨慎;⑶不可避免;⑷不可谨慎。 ③不明过失的碰撞。 因为原因无法查清,所以在肯定双方互有过失的前提下,过失程度难以判定。 以上均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根据碰撞原因划分
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责任
双方过失责任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故意碰撞
船员,引航员故意碰撞的,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船舶所有人因此丧失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也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关于船舶作为碰撞的责任主体
《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船舶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但实际上,船舶侵权最终责任人还是落实在人的身上。
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
根据传统物的侵权理论,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是控制论。即谁是实际控制船舶的人。 依据该理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这四种人谁是船员的雇主,谁就是实际控制船舶的人,谁就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此种判断标准有弊端。 根据现代侵权理论,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是实际收益理论。即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即使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对肇事船舶享有某种利益,也可认定为碰撞责任主体。 此书认为,应当两者并用。
过失碰撞
过失的概念
从长期的海事审判实践来看,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客观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 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危险,造成了损害,即构成了船舶碰撞中的过失。
过失的分类
实际过失
通过举证证明一方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方面犯有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过失,就是船舶碰撞的实际过失。
驾驶船舶的过失:海员违反良好船艺或避碰规则所引起的碰撞。 管理船舶的过失:船员未尽合理谨慎义务或未能发挥应有的技能,以及船舶所有人未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因此碰撞他船。
推定过失
法律推定过失
内涵: 如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规则的船舶犯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 我国对法律推定过失原则不予承认。
事实推定过失
内涵:船舶发生碰撞,如果受损一方能够证明其遭受的损害的事实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事实,法庭就可以从这种基本事实推断出另外一方犯有过失的假定事实。 除非另一方证明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身没有过错,或者有过失但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过失的确定
一般原则
确定驾驶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
标准: ①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船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 ②如果在一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链”中,始终有一个主导的原因,一旦有新的原因插入打断了“原因链”,法院有可能判定这是两个不同的原因导致两个独立的碰撞事故。
确定管理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
标准: ①作为一名合格船员在管理船舶中是否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和发挥技能。
特殊原则
“最后机会原则”
我国法律和司法不承认这一原则。
“宾利法尼亚规则”
该规则的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 我国不承认,但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此时各自承担50%的碰撞责任。 我国司法承认这一规则。
特殊作业中的过失
沉船船舶所有人的过失
沉船所有人的义务之一: 应在合理时间内给沉船做出妥善的标志。若船舶所有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其他船舶与沉船发生碰撞,认为沉船所有人有过失,应承担碰撞责任。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基于他占有并控制沉船,一旦沉船被转让或委付给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即刻终止。 ✓船舶所有人必须一直保持这种标志清晰醒目,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
拖航作业中的过失
引航作业中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