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一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综合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一般原理的思维导图,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这是一篇关于七年级上第四课友谊与成长同行的思维导图,梳理朋友关系,能更好的察觉自己对有意的真正期待,逐渐学会处理交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这里面包括了更好的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不断成长的,更是在为他人、为社会带来福祉的过程中实现的。
需要发现并保持对学习的兴趣:兴趣与个人目标相联系;需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习惯,提升能力。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1.统治阶级意志党的体现;2.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除物质外,还受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
法的规范性的具体内容:1.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明确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在其生效期间法能反复利用。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表现形态主要是成文法;法的认可:表现形态主要是不成文法
拓展: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多为判例法):多为不成文法
大陆法系:多为成文法系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意味着“可以做”,义务意味着“必须做”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主要特征)
补充:1.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2.法的三价值:自由、正义、秩序;3.第一部成文法:《乌尔纳姆法典》,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
(二)法的分类
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为标准划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
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范围)
实体法与程序法(所规定内容的不同)
(三)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有三个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分类
平向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典型:民事法律关系(民与民)
纵向法律关系:一方依据职权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典型:行政法律关系(官与民)
主体与客体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国家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补充:债权产生的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一方得利,一方受损);4.无因管理 债权的客体:一种行为(比如别人还我钱的这种行为) 债消灭的原因:清偿、提存、抵消、免除等
内容——权利与义务
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的约束
两者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国家所有,权利:人民所有
两者的分类:1.按存在形态: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与义务;2.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普通权利与义务;3.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特殊;4.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行动权力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主体不同:个体、集体、国家、人类
形成、变更与消灭
最主要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直接的前提条件、中介
法律事实以是否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划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作为、不作为(应当做却不做)
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个人意志/表意/主体
事实行为:法定/不表意;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取得著作权
(四)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做部分修改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级、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后报全国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市,自治州、自治区等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
(五)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六)法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全部领域(海陆空+驻外使馆+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失效;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溯及力:有5种,我国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四种对人的效力范围原则:属人主义(我国公民在国内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也称折衷主义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法对人的效力包括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1.一般适用中国法律,有外交权、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中国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