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思维导图,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行政法素来以法条细碎、诉讼流程繁杂、易和行政复议混淆成为备考难点,这份思维导图模板按照法考大纲考点排布逻辑,剔除冗余内容,聚焦客观题、主观题常考内容,既能用来课前预习梳理教材,也能在冲刺阶段快速复盘全书;在校法学生可依托本模板整理课堂笔记,搭建行政法学科知识体系,高效应对期末考试、课程论文复习;法学老师、公考讲师也能直接套用模板优化备课课件,提炼行政执法考试核心要点。市面上多数行政法资料内容杂乱无章,本思维导图打破传统书本线性排版局限,利用脑图可视化优势串联零散法条,清晰标注重难点、易混考点、法条例外情形,贴合法学学习者碎片化复习习惯。不管是零基础入门行政法,还是考前突击查漏补缺,均可直接套用、按需修改增补内容。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法学学习者高效梳理行政法知识脉络。
编辑于2026-06-03 19:32:18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思维导图,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行政法素来以法条细碎、诉讼流程繁杂、易和行政复议混淆成为备考难点,这份思维导图模板按照法考大纲考点排布逻辑,剔除冗余内容,聚焦客观题、主观题常考内容,既能用来课前预习梳理教材,也能在冲刺阶段快速复盘全书;在校法学生可依托本模板整理课堂笔记,搭建行政法学科知识体系,高效应对期末考试、课程论文复习;法学老师、公考讲师也能直接套用模板优化备课课件,提炼行政执法考试核心要点。市面上多数行政法资料内容杂乱无章,本思维导图打破传统书本线性排版局限,利用脑图可视化优势串联零散法条,清晰标注重难点、易混考点、法条例外情形,贴合法学学习者碎片化复习习惯。不管是零基础入门行政法,还是考前突击查漏补缺,均可直接套用、按需修改增补内容。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法学学习者高效梳理行政法知识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笔记(附全部重点、做题技巧)思维导图,无敌通透笔记,适用于法考、期末等考试,此笔记包过。涵盖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民诉法核心考试章节,完整收纳民事诉讼管辖、当事人制度、证据规则、各类特殊诉讼程序、强制执行细则、再审事由、非讼程序考点等内容,同步标注高频考点、易混淆法条与实用做题技巧,针对客观题易错点、法条例外情形、程序区分要点做重点标注,是民事诉讼法备考专用知识点笔记范本,附带考点重点汇总与客观题做题技巧,面向法考备考学员、法学专业在校生、法律实务从业者、公考法律备考考生、法学授课老师五大使用人群,是系统梳理民诉法全章节考点、归纳法条重难点、总结应试解题方法的专业学习资料。。法学任课教师可依托该脑图梳理备课教案、规划课堂授课提纲;法学专业大学生用来整理课堂笔记、考前系统复盘课本内容;备战法考的考生借助框架梳理背诵体系,结合配套做题技巧规避出题陷阱、提升答题正确率;法务、公职备考人员可以快速梳理民诉实务法条,夯实民事诉讼法律基础;零基础法律入门学习者依靠结构化框架理清繁杂的程序法条,省去自行整理笔记的大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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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和内容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A机关获取的B机关制作的信息,B机关公开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自行公开
共同信息
牵头机关公开
可以征求其他机关同意,不回复视为同意
不予公开范围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原则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例外
第三方同意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重大影响
程序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15日内答复【必经程序】
同意
公开
不同意且理由合理
行政机关判断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必经程序】
不涉及
不公开
涉及
公开
逾期未答复,安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断是否公开
可以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
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
过程性信息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注意
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内容
涉及公共利益调整、 需要公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决策
公开程序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申请公开程序
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滥用除外
书面、口头
收到之日
当面申请
提交之日
邮寄申请
需要签收
行政机构签收之日
无需签收(平常信函)
行政机关确认之日
网上申请、传真申请
双方确认之日
公开期限
能当场
当场
不能当场
20+20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时间不计入
答复方式
公开
信息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
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不收取费用
数量、频次超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公开【可诉】
经检索没有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告知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
材料补正
7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补充,而非不予公开
特殊情况处理
申请已公开信息
可以告知获取途经
申请转主动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且属于可公开。可主动公开
滥用申请权(频次、数量超出合理范围)
要求说明理由
理由不合理
告知不予处理/拒绝公开
理由合理,无法法定期限内答复
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
理由合理,可答复
可收取费用
动机不单纯(以公开申请形式信访、投诉、举报)
应当告知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
申请加工分析信息
可以不予提供
信息有误要求更正
有权机关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
不属于本机关职能的,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或告知其找有权机关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征税、征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行政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给予补偿
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判决;行政机关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出现)
对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
如甲乙对土地归属争议,政府裁决归甲
行政确认(公证、鉴定;行政机关以管理者身份出现)
种类
登记
如婚姻登记、户口登记、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是行政许可
证明
如学历证明
确定和认定
鉴定
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扶助弱势)
行政奖励(激励先进)
行政争议法总论
概述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
关系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任意
原则
对复议结果不服,不得二次复议,只能诉讼;15日起诉
例外
省部级行政行为,原机关复议后可向国务院二次复议,且二次复议后不得诉讼
原机关复议且可二次复议,二次复议即终局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纳税争议案件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可直接诉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
当场处罚行为/简易程序
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为
仅限4类当事人申请公开而不予公开(仅限作为形式不公开)
国密、三安全一稳定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内部
过程、案卷
①资源纳税反垄断;当罚公开不作为 ②不公开: 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 过程内部执法卷,不予公开复议前
复议终局/复议前置且终局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诉讼参与人与管辖
被告
直接起诉
一般规则
被告的判断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越权也算)/非经批准
该行政机关
A市制定《看病不予报销》,B医院基于此不报销,被告是A与B(×)→B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委托者无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的,以其所属政府;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告漏了
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复议维持告漏了,列为共同被告
告错了
不同意改正的裁定驳回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看“章”)
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分
内设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所属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种类越权时被告为所属机关;幅度越权仍然派出/内设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区政府
开发区管理机构 及其 职能部门
非上述批准,但有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
非上述批准,也无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
大队和支队
大队、支队均具有被告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主动公开
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
答复
作出答复的机关
未答复
收到申请的机关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谁行为,谁被告
县政府指导职能部门行政行为
职能部门
县政府信息公开
县政府指定具体机构的,当事人对其以自己名义的信息公开起诉,被告为该指定机构
有文书,看文书;没文书,看部门
县政府责成职能部门强拆
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经过复议后起诉
复议改变(改变行为结果)
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没变)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eg.①甲不予受理;大甲不予认定 ②甲处罚;大甲认为处罚超过了法定期限确认原行为违法(仅否认程序,未否认结果)
复议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eg.甲处罚;大甲认定超出复议期限不受理 ②复议前置案件,只能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能诉原机关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为择一告
原告
概念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
物权关系✔️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
同民诉
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
以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起诉
业委会自己的名义
业委会不起诉
专有部分占总面积或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
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以企业的名义
投资人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
以自己的名义
非国有企业
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
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同意
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不放弃
第三人
通知+不同意+肯放弃
/
第三人(有独三)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
当事人不同意的,追加为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罚错人
共犯
被告型第三人(官)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假共同行为
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告漏了且拒绝追加为被告
追加为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A说合法,B说违法)
非被告机关可以为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起诉(A说500,B说300)
原机关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程序
参加时间
一审判决未作出之前
参加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为
第三人未参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10人以上【复议5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2-5人【复议1-5人】
二五一十;一五得五
诉讼代理人
1-2人
原则书面委托;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
解除变更,书面报告法院
管辖法院
①先定被告;再定管辖 ②管辖顺序: 先级别,后地域 先中级;后基层 不动产→复议or自由→被告所在地
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基层法院
原则上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有涉外
涉外案件、涉港澳台
级别高;性质特;人数多;有涉外
高级法院
重大
最高法院
重大
就低不就高原则
复议维持共同告,谁低谁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
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 或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原告所在地 或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管辖恒定原则
跨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一般
处罚;强制;许可;确权;征收征用;不履人身财产职;侵权(经营权、承包权);公平竞争;履行义务;给付
特别
信息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收缴、追缴;限制、禁止)
eg.对咨询答复不满意,不可诉;咨询答复不处理、不对、不存在、违法,可诉
行政协议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对其他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国务院制定的除外、规章除外)
关联性
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应当将该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
提建议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应当向 文件制定机关 提出处理建议
文件为联合制定
向 主办机关 或者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发司法建议
告领导
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备案机关
处理结果执行
接收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书面答复
监督制度
法院认为文件不合法
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层报高院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层报最高院
常见不予受案范围
内部;国家行为;国安公安;调解仲裁;指导;过程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国务院复议决定、出入境决定、外国人强制措施的复议);协助;信访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一般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可口头)【先看是否复议前置】
诉作为
全知道
知道作出之日起6个月
知一半(知内容但不知诉权)
未来知道诉权或起诉期之日起6个月内
知内容1年内/最长1年
全不知
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
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
不动产20年内
诉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6个月
消极不作为
履职期限届满(2个月)后6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起诉期内
受理(立案登记制)
处理方式
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登记立案
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
不服可上诉
不能判断
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做出决定,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
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期限
后续处理
补正后符合
登记立案
拒绝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
退回并记录
拒绝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 且 坚持起诉
裁定不予立案
救济途径
上诉
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
投诉
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飞跃起诉/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不立案且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庭前程序
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
当事人用传票;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用通知书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 与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
言词审理的方式
公开审理为原则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经申请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视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6个月
延长高院批,高院审理最高院批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前提
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类型
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标的额2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
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得简易; 只要求一审,没有级别要求
审理期限
45日
不得延长
审理方式
独任审理
通知方式
可以采用口头、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裁判文书必须纸质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也可以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超过15日
程序转化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注意此处审理期限不会重算
二审程序
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
上诉期限
同民诉
判决15、裁定10
审理方式
原则上
开庭审理
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
可以不开庭
审理对象
对一审法院的裁判 和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全面审查
审理期限
3个月
延长高院批,高院审理最高院批
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撤诉
申请撤诉
一变
改的动因
被告自主改变
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
实质改变
行为结果、事实证据、规范依据
视为改变
履行职责、补救补偿、达成和解
改的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二撤
原告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三裁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
可以裁定准予撤诉
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 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除外
视为撤诉
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来的)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先走的)
不交诉讼费(不交钱)
撤诉后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不交钱的除外
特殊情况
被告改变了被诉行为,原告仍不撤诉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准予撤诉的裁定有误,原告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核准的撤诉裁定,再重新审理
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
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法院将情况公告
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除外
原告缺席
视为撤诉;但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后又缺席的,可缺席审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
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提供材料,加盖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提交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其相关信息
不得仅委托律师
责任制度
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不传唤、不拘传
调解程序
范围
原则
不适用调解
例外
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
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同意,可以调解
行政处罚等裁量行为一般可以调解 行政许可等羁束行为一般不可调解
调解书【有强制力】
生效要件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开制度
过程
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公开除外
内容
不公开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
第三人参加
经法院许可,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调判不兼得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不予准许
先予执行
条件
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依原告申请
程序
权利人向法院书面申请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不需要提供担保
法院书面形式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救济
当事人(原告、被告)不服
双方都可申请复议(司法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民事
分别审理
应当分别立案
合并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前提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可能具有关联性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同意;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
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以下无法合并审理: 1.行政立案违反民诉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2.约定仲裁 或者 已经提起民诉 3.法律规定该民事纠纷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救济途径
不准许一并审理,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
例外:行政裁决案件“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
可分别上诉,材料一并移送
刑事
相关
移送中止
不相关
移送不中止
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
书证
有关部门保管的非原件必须盖章
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外文书证应翻译,翻译机关盖章或翻译人签名
物证
视听资料【存放在录像带、磁带、胶片中】
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
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外文应翻译,翻译机关盖章或翻译人签名
电子数据【光盘、SD卡、U盘、电脑磁盘等】
证人证言
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出庭必要费用、误工损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法院可准许 相当于当事人陈述,而非证据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 + 鉴定部门盖章
勘验笔录(司法机关)
勘验:依申请、依职权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
当事人拒签、不能签应注明原因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举证与证据补充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责任
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第三人提出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的证明责任
原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行政机关 和 复议机关,可其中一个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决定合法性
复议机关
原告
起诉时
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不作为案件
赔偿、补偿案件中造成损害的事实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各方主张的损失价值无法认定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中损害结果
作为不作为;损害结果;危害商秘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原告
开庭前 或 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协议,但需要法院准许其不得超过15天
一审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上不允许补充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新证据的除外
原告
原则上可以补充
取证、质证和认证
取证
依职权调取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涉及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申请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是否质证
依申请
质证
依职权
不质证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申请责令
原告或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其有利的证据
提交证据产生的费用,申请人预付
质证
一般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 并 记录在案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不公开质证
认证
无效力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严重违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欺诈、胁迫、利诱、暴力手段
片面效力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 或 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除外
弱效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适用
依据(必须适用)
法律、法规
参照(选择适用)
规章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意见》
转化
WTO转化为国内法
援引
司法解释
诉讼判决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形式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违法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执行完毕
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可变可撤的情形
处罚显失公平、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尚需要调查、裁量的,判决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违法
几种判决类型的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
类型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补充判决
重作判决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的转化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认为无效
直接判无效
原告请求认定无效,法院认为可撤销
原告变更
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原告不变更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撤销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变更判决
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对数额的确定、认定有误
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直接判决处罚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调解
调解不成,应当一并判决
原告遗漏赔偿请求
法院释明后一并判决
或者告知另诉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判决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
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
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二审判决
判决类型
同民诉
备注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不应当赔偿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
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赔,欺软怕硬
诉讼执行制度
执行主体
第一审、第二审法院都可以
申请期限
2年
执行措施
被告败诉
钱款类被告不履行
直接划拨款项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加处罚款
公告
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
社会影响恶劣,拘留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败诉
被告有强制执行权
自行执行
被告无强制执行权
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
提起程序
第一步,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步,行政机关收到2个月内履行职责,书面回复
第三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检察院提起公诉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概念与种类
种类
行政协议 VS 民事合同
行政机关是否有优益权
民诉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性
允许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
行政协议的主体
行政协议案件遵循“民告官”原则,不存在反诉制度
诉讼程序
起诉期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
6个月
其他
同民诉
审查内容
合法性、合约性
调解制度
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
举证责任
被告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变更、解除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余“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适用
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15年为界)
其他
无效原因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消除的,可认定有效
附带仲裁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地方的事务归政府
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县公安局案件找县政府
市公安局案件找市政府
下一级政府
例外:省政府找自己
本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全国事务归部委
部委作为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自身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还有两类是例外
垂直领导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税务、国安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本级政府 或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①批准的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上级 ②谁家孩子谁抱走,地方事务归政府,全国事务归部委,还有两类是例外
一般程序
申请和受理
申请
申请期限
诉作为
全知道
申请期
60日内
法律规定超过60日除外
知一半
申请期
知权利60日内
最长保护期
知内容1年内
全不知
申请期
知内容60日内
最长保护期
行为作出5年内
不动产20年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
拒绝之日60内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申请
60日
无履行期
申请满60日后申请
60日
紧急情况
当时即可申请复议
60日
申请方式
书面、口头
受理
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后5日内
受理结果
决定受理
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的,不影响复议,除非申请人撤销
决定不受理
决定驳回申请
视为受理
逾期未处理
材料补正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10内补正
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复议不作为救济
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收费
不得收费
部分案件“自我审查制度”
当场作出处罚
根据监控记录作出处罚
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认为需要维持,5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普通程序
审前程序
受理之日7日内,申请书副本 或者 申请笔录复印件 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审理方式
原则上听取意见
应当当面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可以书面审理
例外时听证
应当听证
重大、疑难、复杂
可以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申请人请求听证
被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
主持人要求
1名主持人、2名以上听证员、1名记录员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通过法考
听证时间通知
举行听证前5日
拒不参加听证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并非“视为撤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参加听证
不能参加
说明理由 并 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听证笔录效力
根据 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许可:根据听证笔录
审理人数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审理对象
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只审合法性
鉴定
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
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也可以申请复议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费用
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委员会
构成
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
职责
提供咨询意见
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应当咨询的情形
重大、复杂、疑难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对省级政府决定不服的复议案件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咨询意见的效力
重要参考依据
决定
决定主体
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期限
受理60内结案
法律规定少于60日除外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简易
前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情形
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行政行为是警告、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公开当小三,警告又批评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
审前程序
受理之日起3日内,申请书副本 或者 申请笔录复印件 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易35,其实普,行政诉讼515
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审理期限
30日
程序转化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转为普通程序
特别程序
撤回
条件
提申请,经同意
后果
准予撤回,程序终止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的除外
撤回复议申请,只要在起诉期内仍可以起诉
和解
条件
双方自愿、书面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结案方式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不可“自动终止”
调解
范围
《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调解范围进行限制,羁束行为复议也可调
不诉不理
调解可以突破不诉不理的原则
条件
合法、自愿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程序
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申请人死亡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终止
条件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
因同一违法行为,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强制措施
同一违法行转刑:诉讼中止/复议终止
中转终
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复议中止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复议终止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申请条件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关联性
时间
同时一并提出
申请时不知道的,可在复议决定前提出
审查程序和审查结果
有权处理
30日内处理
认为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
决定停止执行并责令改正
有权:自己制定+下级制定
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
接受转送的机关自收到之日60内回复处理意见
上管下,自管自
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不同之处
合法行政行为
诉讼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复议
一般是维持决定
变更判决或决定
诉讼
只适用于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认定确实有误,其余撤销
复议
变更范围宽广
撤销判决
诉讼
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当
可以撤销
复议
行政行为内容不当
只能变更,不可撤销
复议决定书和复议意见书
复议决定书
加盖印章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意见书
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复议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方式
被申请人不履行
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负责人 或者 予以通报批评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
维持决定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
复议调解书
复议机关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事实行为
结果原则
错捕、错判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违法原则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超期拘留:结果归责 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归责
国家机关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给予国家补偿,而非赔偿
方式、项目、数额可协商
行政赔偿
范围
侵犯人身权
违法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等剥夺人身自由
殴打、虐待(自己或唆使、放纵他人)造成伤亡
违法使用武器、枪械造成伤亡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亡
侵犯财产权
违法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违规征收征用,摊派费用
不作为
不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死亡,赔偿申请转移
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连带责任
行政机关+第三人
连带责任
告漏了且拒绝追加,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原因力经合(A或B=C)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A+B=C)
机关与机关
按份责任;难以确认的平均承担
机关与第三人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
一般
第三人承担
例外
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义务,机关承担相应赔偿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机关不作为)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单独提起赔偿请求
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
程序
先行处理(2个月内作出赔偿协议或决定书);3个月诉讼期
单独提出赔偿诉讼
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违法
单独提出赔偿诉讼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
申请60→受理60→赔偿决定
不服15日起诉
诉讼
6个月起诉→7日内受理→一审→二审→执行
司法赔偿【不可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司法赔偿的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没罪”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或 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指实施了犯罪,但依法不追究责任
“关”指实际羁押
财产权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者判刑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
谁作谁赔
例外
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
核心规则
2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时效起点
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
收到决定撤销案件、判决宣告无效等文书之日起算(未作出文书的,不起算时效,但可申请赔偿)
侵犯生命健康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
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时效不计算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
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但明确告知应当申请法院赔偿的除外
时效中止
同民诉
时效抗辩
请求时效届满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
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非法院
先行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30天)
上一级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eg.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复议→市中院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
先行处理
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eg.县法院→市中院;无复议
赔委会
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查
委托律师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
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举证责任倒置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倒置: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身体受到伤害
赔委会重审≈再审
赔偿项目、标准和支付
侵害人身权的普通赔偿项目和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
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造成身体伤害
误工费
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4级伤残
发放生活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10级伤残
不发放生活费
侵害人身权的精神赔偿项目和标准
核心规则
一般后果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可
严重后果
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严重
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6个月
轻伤以上或残疾
特别严重
被限制人身自由10年以上
重伤或残疾1-4级 且 生活不能自理
受害人死亡
赔偿标准
一般严重
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自由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
特别严重
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自由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上
计算方式
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
请求人请求少于1000元,经释明不予变更,按其要求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
直接损失计算: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
拍卖变卖:拍卖多少赔多少,明显低价要赔偿
赔钱只赔直接损失
利息、机动车营运损失、行政补偿程序获得的奖励补贴属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润、律师费不属于直接损失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区别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无基础决定 (说做合一)VS 有基础决定(说等做)
暂时性 VS 永久性
预防控制、获取证据VS实现决定内容
种类
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扣押、冻结
其他措施(通知、责令改正、取缔行为等)
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滞纳金等
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阶段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目的
预防控制、获取证据VS惩罚
期限
无期限VS有期限
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强制措施
法律
所有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其他法律保留以外
地方性法规
查封、扣押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强制执行
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
集中实施
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授权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委托实施
禁止🚫
委托对象 行政处罚:所有组织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禁止🚫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报批
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
特殊规定(紧急情况)
财产
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人身
告知家属,立即补办批准
表明身份
2名以上有资格,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权利、理由、依据
听取陈述申辩
紧急情况也要听取
笔录
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签,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名
查封、扣押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
不得无关、生活必须、重复
形式要求
立即且当场交付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载明名称、印章和日期
无需录用录像
实施期限
一般30+3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监督的时间
实施费用
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技术鉴定费用
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
财物保管
行政机关保管,不得使用、毁损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
行政机关先赔,再向第三人追偿
保管可委托;查封、扣押不能委托
后续处置
没收、销毁
没收优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解除强制措施
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期限届满
不易保存物品拍卖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给予补偿
冻结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冻结数额应当与违法涉及金额相当
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程序
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不需要听取陈述申辩
金融机构接到后立即冻结
行政机关3日内告知当事人
冻结期限
30+30;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后续处置
划拨
违法且应收缴
解除
无违法、无关、期限届满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间接强制执行
主体
行政机关均可
手段
执行罚
滞纳金或加处罚款
告知当事人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数额
超过30日只能拍卖或划拨
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
适用情形
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后果已危害交通、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
行政机关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程序
决定书;3日前在催告;现场监督;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承担合理费用
立即代履行
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物品,只能行政机关本人
直接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
人身
公安、国安
存款划拨
税务、海关
拆除违法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划局责令;政府拆
无强制执行权
原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可将查封、扣押财产拍卖抵罚款
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自行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
前提
当事人在义务期内不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步骤
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比例限制
执行方式
可达成执行协议分阶段履行等
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罚款、滞纳金
不得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执行时间
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执行
紧急情况除外
执行手段
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
法人、单位可以
执行标的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
同时满足才可强制拆除
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拍卖
划拨
告知+数额不得超出本数+超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代履行
条件
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
经催告仍不履行
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
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提前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立即代履行
无基础决定、无催告、无执行决定书、无中止执行、无执行协议;行政机关自己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件
主体
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既可以强制执行又可以申请法院的机关(税务、海关)
时间
不复议(60天)、不诉讼(6个月)、不履行(15天);期满后3个月
程序
申请人应当催告当事人(任意时间都可催告)
催告后10日仍未履行再申请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一般为基层法院
执行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受理
5日内受理
不予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审查
法院行政庭审查
一般
形式审查,书面审查
7日内裁定
例外:明显违法
实质审查,听取意见
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只有明显违法才听取意见审查
紧急情况
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
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收费
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与分类
行政处罚的特征
处罚主体
行政主体
处罚对象
行政相对人
治安管理处罚为单罚制,只罚自然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适用《行政处罚法》
处罚理由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惩戒性
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消保3倍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
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撤回、责令改正、责令下架、恢复原状不具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
精神罚
警告(书面)
不公开
通报批评
公开
财产罚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 + 本人所有
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成本+利润)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许可证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区分:责令改正为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关闭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其他
新种类
如对外国人责令限期离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成绩作废且禁考1年、不得申请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法律
各种类型
行政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限额:部门规章国务院;地方规章省人常 仅限“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不包括没收等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补充设定权【从有到全】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x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
行为实施地 + 相关行为实施地+直接结果地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机关
级别管辖的例外 (管辖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县级政府部门的处罚权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
授权模式
委托模式
委托机关仍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主体限制
国务院、省政府可以决定
权限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只能公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委托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总要求
公开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人数
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执法资格
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可1人
普通程序
调查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
7日
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
审核范围
重大公共利益、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疑难复杂、其他
审核后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人员要求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法考
决定
决定主体
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
例外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
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期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送达
当事人在场
当场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
7日内依照《民诉法》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
一般罚
公民
事实清楚,200元以下罚款、警告
单位
事实清楚,3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一清二白三千警
治安罚
500元以下罚款、警告
警车乌拉去罚人
程序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决定书上注明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无需行政机关的盖章
听证程序
启动
依申请
告知+申请=听证
范围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一般罚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治安罚
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可能判处未成年拘留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停吊4 可能执行未成年拘留
约定听证
成人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但可约定
申请听证
其他重大+当事人要求+公安认为必要
时限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在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57
回避
担任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但可以参加听证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公开举行
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或 未经许可中途退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无后果+改正
首违+后果轻+改正
无主观过错者不处罚
超过时效不处罚
起止时间
原则上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期限
2年;重大5年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不二罚
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
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规范应当罚款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时,应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程归档
文字、录像等形式
治安管理处罚
调查
传唤
原则上
负责人批准,传唤证传唤
现场发现违法,可口头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传唤
可以强制传唤【可诉】
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询问
对象
违法行为人、证人、被害人
时间
不超过8小时
人数众多、案件复杂,不超过12小时
可能拘留,不超过24小时
地点
执法办案场所且违反治安管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害人和证人可现场、其所在单位住处、其提出地点,必要时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外询问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未成年
应当通知其父母活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可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或其他并记录;确实无法通知或不来,应在笔录注明
聋哑人
手语且笔录注明
不通晓当地语言
翻译且笔录注明
笔录
被询问人确定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询问警察也签名
异地和远程
可委托异地,可远程公安机关视频系统
视频询问应宣读且录音录像
检查
对象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人员
2人且出示警察证
场所
原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
对场所才需要检查证,对物品、人不需要
确有必要立即检查
出示警察证且录音录像
公民住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检查证【必须检查证】
检查妇女
医生或女性工作人员
检查笔录
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拒绝签名应注明
扣押
有关,无关不得扣押
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占有不得扣押,而应予以登记;必须鉴定的可扣押,结束后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或价值不大当场扣押应及时报告并补办
辨认
个人信息提取或采集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不得重复
对被害人需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犯人领导定,被害要同意
鉴定
调查人数
不得少于2人
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可1人,但全程录音录像,否则不能作为处罚根据
办案场所,问扣辩调,录音录像,单警可搞
决定
决定证据
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
告知、陈述和申辩
听证程序
审核
决定的期限
30日;重大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延长30(60)
两次延长为限制,即最多90
上一级公安批准;派出所办理需延长的,由所属公安批准
鉴定、听证期间不计入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重大需负责人集体
决定的送达
2日
拘留及时通知家属
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简易程序
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罚款500以下,可当场
程序
处罚决定书应签名或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可1人且录音录像
24小时备案
调解制度
条件
民间纠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且情节较轻
后果
成功
不予处罚
失败
处罚;当事人可民事诉讼
替代调解
时间
做出处理决定前
方式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后果
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执分离
决定者
行政机关
收缴者
银行
归属者
国库
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特殊地区
强制执行
有权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无权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处罚款3%的执行罚 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不挂钩
罚款等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挂钩
拘留的执行
合并执行
不得超过20日
不执行
已满14不满16
已满16不满18,初次违法
治安管理
70岁以上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
暂缓执行(同时满足)
当事人申请暂缓,且满足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遇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
考生危亡
公安机关认为不危险
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特征和种类
行政许可的特征
外部性
以下不属于许可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的审批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进行审批
行政执法人员内部执法资格认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书面形式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般许可
形式审查1人
实质审查2人以上
特许(垄断)
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
煤炭、有色金属、国有土地使用、航线使用、无线电频使用、电信✓ 建筑x
认可(人)
考试、考核
核准(物)
专业人员的检测、检验2人以上
登记
其他分类
可否转让
可转让的行政许可
如采矿证
不可转让的行政许可
如律师证
发放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特许
一般许可
根据受理顺序,先到先得
有效期限
不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
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全国性临时许可
国务院
提请全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临时许可
省规章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的停止程序
省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被委托机关
受托对象
其他行政机关
公告
委托对象和内容
无单独行政主体资格,行为由委托者负责
便民措施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权力转移
集中许可
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权力不转移
一站式
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
统一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可委托,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不得要求无关资料
受理
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
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
逾期不告知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审查
实质审查
2人
形式审查
1人
决定
能当场作出
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另算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
公开
不予许可
不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全国有效)
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公告+听证
依申请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
应当听证
听证期限
被告知听证权利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
5207
主持人回避
事先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公开
听证应当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听证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违法实施许可(干活不行、坏人)
责令改正
期限改正+立即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吊销
行政处罚
撤销(证违法获得)
撤销理由
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撤销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上级行政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后果
既遂
3年内禁止申请(涉及重大);不予赔偿;对被许可人处罚
未遂
1年内禁止申请(涉及重大);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警告
目前未对程序作出规定
撤回/废止(舍小为大、好人)
补偿程序
向行政机关申请
不服复议或诉讼
补偿标准
法定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
成本+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
成本
特许被撤回的 eg.采砂证
注销(证撕掉)【程序性行为】
①有效期届满未延期 ②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组织终止 ④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证被吊销 ⑤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
吊销、注销、撤回后均注销
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收费
绝对禁止
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费
原则禁止
实施与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
特定性
针对特定对象、一次性
针对特定企业的《XX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规范性文件
处分性
暴力侵权x 行政指导x 调解x 重复处理x 过程性x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行政性
国家行为x 仲裁行为x 协助司法x 刑事司法x(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不可选)
裁量行政行为(可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
作为的成立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间送达之日
不作为的成立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成立
消极不作为
期限届满未作出意思表示时成立(2个月)
生效
原则上一经成立即生效
例外:无效;附条件、附期限
效力
拘束力(多方)、确定力、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
无效
条件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法律后果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溯及既往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可撤销
条件
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期、复议期申请撤销
起诉6个月 复议60天、诉讼15天
带来损失可获得赔偿
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不赔
废止
条件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了
法律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不溯及既往
造成损失,给予补偿
终止的其他原因
死亡、放弃等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的制定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 报请立项
地方政府无权报请立项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应当向社会公开
立法工作计划
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直接× 即可× 机构x
起草
主体
国务院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
重大问题
报国务院决定
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专业性较强
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
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国务院决定不公开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
充分协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税收
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程序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
应当协调
协调不成
国务院领导协调
国务院决定
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评估
结果
送审稿不过关
缓办、退回
送审稿过关
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草案
决定
方式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机构 或 起草部门 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大事开会,小事传批
公布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总理令x
载体
国务院公报
标准文本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呢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备案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
向全人常备案
解释
条文本身
申请主体
省政府、国务院部门
解释主体
国务院
公布主体
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
应用问题
申请主体
省政府、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
解释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无需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进行
暂停实施
国务院
规章与行政法规
规章【令】
报告制度(政治方面)
党中央或同级党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市政府
名称
办法、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通知”“函”等
决定
会议
备案主体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行政法规
报告制度(政治方面)
党中央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名称
条例、办法、规定
决定
会议、传批
备案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公职的取得
录用委任制
适用岗位
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
不得录用的情形
犯罪受过刑罚
受过开除处分
被开除共产党党籍
被列入失信名单
受刑法,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变通录用程序
试用期1年
考核合格
委任级别和职级
考核不合格
取消录用资格
选任制
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人常任免
聘任制
涉密职位不聘任
合同期限为1-5年
可约定试用期,协议工资制
聘任合同纠纷先仲裁,后民事诉讼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职位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领导和职级均可适用
选拔委任制
适用岗位
厅处级以下领导职务
交流制度
转任
内部转任
外部平级转任
外部下到上转任
调任
体制外到体制内
挂职不属于交流制度
辞职、辞退、退休
辞职
不得辞职的情形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且 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辞退
应当辞退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旷工连续超过15日 或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
不得辞退
因工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退休
法定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退休
工龄满30年
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退休待遇
退休金
违法违纪处罚前退休,不再处分 但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降低或取消待遇
公务员管理制度
考核
考核方法
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非领导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本机关负责人 或 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后果
优秀、称职
年终奖
不称职
应当降一级
连续两年不称职
应当辞退
禁止义务
在职兼职禁止
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报酬
离职任职禁止
适用对象
辞去公职、退休
不适用于辞退、开除
适用时间
领导
3年
其他公务员
2年
禁止事项
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处分
处分种类
警告
不影响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工资
6个月
记过
不影响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工资
12个月
记大过
不影响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工资
18个月
降级
级别降低(工资随之降低)
24个月
撤职
撤销职务,级别降低(工资随之降低)
24个月
开除
解除人事关系
不得晋升,但警告可以晋升工资
并处规则
种类不同
重吸收轻
种类相同
一个以上,总和以下,不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负责人同意或批准
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决定暂停
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
可辞去领导职务
讨论决定与通知
集体讨论决定
书面形式通知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处罚自送达之日生效)
既说又做,减轻处分 只做不说、只说不做,从轻处分
同一行为,已经政务处分,不再行政处分
处分解除
解除程序
处分期无过错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解除效果
晋升不受影响
不会自动恢复原级别、职务、职级
公务员救济制度
救济范围
基本称职不可申诉
聘任制不适用申诉、复核
救济程序
原机关复核
非必经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申诉
再申诉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判定
一般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街道办
相当于“乡政府”
市辖区、县级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派出机构
派出所
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派出警告1000下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 例外时可做行政主体(有授权)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作出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
后果
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作出主体
行政主体
后果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判断
1.是否有行政权
2.谁的名义
行政主体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
机构设置
国务院组成部门
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国务院部委中的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部委自己决定
其他机构(司级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批准
组基直专
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确认领导;部管局参照直属机构
编制管理
地方
国务院决定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特定机构编制(公安、法院、国安、监狱)
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同区不同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地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审核)
上一级政府决定
地方政府机构设撤更
县级以上机构设撤更,还需报同级人常备案
本级政府决定
议事协调机构设撤更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政府下属机构之间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机政府决定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设撤更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不抵触、经授权
合理行政
平等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回避、公众参与(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公开
诚实守信
别撒谎、别反悔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对违法行为主动进行赔偿
追究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依法接受监督
各种文件的设定权
规章
行政许可
仅省规章可以设1年内临时性许可
行政处罚
仅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不可没收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仅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
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其他法律保留
行政强制执行
/
涉外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
中院
刑诉
一般涉外基层管,重大涉外中院管
民诉
一般涉外基层管,重大涉外中院管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同期限
行政处罚法
处罚时效
2年
处罚期限
受理之日起90日
送达期限
可以当场
当场
不能当场
7日内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时效
6个月
处罚期限
受理之日起30日
重大复杂,可延长30日,最多两次
送达期限
可以当场
当场
不能当场
2日内
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收费问题
行政处罚的其他种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