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上市公司收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持股权益变动披露,要约收购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要约收购的规则,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协议收购与间接收购。模板清晰区分【理解】【记忆】两类考点,重难点分层标注,逻辑脉络贴合 CPA 经济法考试出题方向,摒弃零散碎片化知识点,把晦涩证券收购法条转化为层级清晰的可视化框架,可直接用于基础阶段知识点梳理、二轮强化背诵、考前突击复盘、培训机构课堂教学课件。有效解决 CPA 考生学习上市公司收购章节法条繁杂、易混淆 30% 收购阈值、一致行动人判定、强制要约豁免、权益披露时间节点等易混考点的痛点,覆盖客观题单选多选、综合案例大题全部考核内容,大幅提升经济法备考背诵效率,快速理清证券收购法律逻辑,规避考点混淆丢分。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 CPA 经济法考生高效吃透上市公司收购全章节考点。
编辑于2026-06-17 17:51:50这是一篇关于第五单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思维导图,清晰区分【理解 + 记忆】两类考点标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基本规定板块拆解交易概念、判定界定、原则性要求、信息保密披露、内部决策流程,特别标注 2026 年教材重大调整内容,区分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两类法定审批程序,精准对应选择题、案例分析法条作答要点;重组上市板块划分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界定、借壳上市典型案例、配套监管要求,梳理实控人合规、无重大处罚、合规发行条件等硬性门槛,清晰区分普通重组与借壳上市监管差异,解决考生易混淆考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板块系统梳理发行基本要求、分期支付对价规则、视同一次性发行情形、信息披露、发行价格底线、股份限售要求、收购义务配套处理,明确市场参考价选取标准、发行价不低于基准价 80% 核心规则,同时区分普通重组、重组上市差异化限售期限,完整梳理收购触发后的强制要约配套规则。可直接用于基础阶段知识点梳理、二轮强化背诵、考前突击复盘、财经行业业务查阅。精准解决 CPA 考生学习本章节时法条细碎、重组与借壳规则混淆、发行定价限售条件记混、2026 新增调整考点遗漏等常见痛点,完整覆盖单选多选、综合案例大题全部考察角度,适配 CPA 经济法全年备考全阶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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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虚假陈述行为的思维导图,绝大多数 CPA 考生在学习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内容时,极易混淆三类法律责任划分、两类代表人诉讼适用条件、民事赔偿构成要件,本思维导图将零散法条、易混考点串联成完整逻辑框架,清晰展示法条间关联与适用边界,帮助考生搭建体系化经济法答题思维,背诵、刷题、复盘效率显著提升。主要内容包括: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及主观归责原则,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适配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经济法冲刺复习、零基础考生搭建知识体系、考前主观题背诵刷题、财会讲师备课梳理考点等多种学习备考场景。不管是 CPA 经济法新课预习、中期二轮复盘、考前突击背诵,还是财税经济师、法考考生补充证券法律知识,这套虚假陈述考点思维导图都具备极强实用性,整合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核心内容,法条划分清晰、对比表格齐全、考点全覆盖,是攻克证券法律难点的优质备考工具。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 CPA 考生快速梳理经济法虚假陈述全章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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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理解】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 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可以从以下层次进行:
目标
获得或巩固对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客观上具备这一效果即可,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获取或巩固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主观意愿为条件)
方式
取得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并购)
主要途径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交易购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权(场内收购)
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与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收购)
通过获得目标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而间接控制目标上市公司(间接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指: 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人 【理解+记忆】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一致行动人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2+1”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消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否则,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记忆】
收购人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30%以下的收购人应履行持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按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且符合免除发出要约相关规定的收购人应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的排他性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限制
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义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同样应履行持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禁止滥用权利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负有调查收购人意图、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等具体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在要约收购中,董事会应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忠实、勤勉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股权益变动披露 【理解+记忆】
披露时点
2026年 重大调整
场内收购的权益变动披露
要点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至公告日(含),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5%”
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3日”
是指3个交易日(下同)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含公告日),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每增加或者减少5%”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倍数(不含5%), 如10%、15%等
“公告后3日内”
起算日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增加或者减少1%”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 如6%、7%、8%等
披露并不同时禁止交易,且披露要求仅为“通知”“公告”(不要求“报告”)
通过证交所交易的持股权益变动披露时点及相关义务
案例
投资者王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的股份(“日”指交易日): (1)在T日达到5%,则王某应在从T日起算的3日(即T+2日)内进行权益变动披露。 假定王某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于T+2日公告,则从T日至T+2日这一期间,王某都不得再行买卖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如果王某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增持,则触及6%、7%、8%、9%……的比例时点时,应履行次日通知甲上市公司并公告的义务,但不需要停止买卖。 (3)如果王某继续增持并在Y日触及10%(其他5%的整数倍比例时点同理),则应在从Y日起算的3日(即Y+2日)内进行权益变动披露。 假定王某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于Y+2日公告,则从Y日至Y+2+3日这一期间,王某都不得再行买卖甲上市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的权益变动披露
要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转让协议达成)之日(含)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同时,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买卖
“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上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 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同时,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买卖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倍数(不含5%), 如10%、15%等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不持有乙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现拟取得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 ①如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5%、6%、7%;其中,5%时为“大披露”并应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规定,其他为“小披露”。 ②如果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直接受让该7%股份并完成“大披露”且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规定。
【案例2】 甲公司已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现拟增持4%。 ①如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每增持1%(即持股达8%、9%)时完成“小披露”,增持3%(即持股比例达到10%)时,完成“大披露”并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义务,然后再增持最后1%并完成“小披露”。 ②如果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直接受让4%,并完成“大披露”且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规定。
混合使用场内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点
在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之前,交易所场内交易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并不互相排斥,收购人极可能混合使用场内收购和协议收购, 因此,披露时点的确定上需要同时考虑上述两类情况
案例
甲公司,已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现拟增持乙上市公司9%股份,并决定其中5%通过场内收购取得、4%通过协议收购取得。 (1)通过场内收购取得的部分: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8%、9%、10%、11%、12%;其中,10%时为“大披露”并应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规定,其他为“小披露”。 (2)通过协议收购取得的部分:直接受让并完成“大披露”且遵守相应的禁止交易规定。
特殊股份变动情形下的权益变动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 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股达到或超过5%但因此而增、减达到或超过5%的, 同样应当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 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内容
使用何种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具有的内容外, 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消极情形,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要约收购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理解】
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公开、直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所持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的特点
价格形式上相对于场内收购、协议收购,最为公平
要约收购排斥其他收购方式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的分类
全面要约 VS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是指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 是指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全面要约与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不是一回事; 全面要约有可能造成被收购公司因股份分布情况不满足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结果,也有可能并不影响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自愿要约 VS 强制要约
自愿要约, 是指收购人自愿做出收购决定,并根据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股份的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强制要约, 是指当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被收购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要约收购的规则 【记忆】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收购要约的编制与作出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未如期披露的处理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计划的取消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 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披露董事会报告书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不得恶意处置公司资产
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会已作出的决议外, 未经股东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不得辞职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被收购公司股东的预受
预受不是承诺
预受要约,是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预受可以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预受情况应当公示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收购人购买预受股份并报告、公告
购买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
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人违约的处理
要约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 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被收购公司退市(不一定发生)
退市条件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人的股份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18个月的限制
其他类型收购亦应遵守该规定
要约收购的排他性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方案是否合法
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比例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收购价格
价格下限
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合理性说明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进行相应说明
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不撤”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收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取消收购计划
“可变”
在收购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 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降价”)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减量”)
缩短收购期限(“缩期”)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争要约
对要约收购期限及履约保证金的影响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 延长后的收购期限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披露义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理解+记忆】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收购情形
场内收购
(1)达到30%+继续 (2)可全面要约、可部分要约 (3)有豁免事由除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
(1)达到30%+继续 (2)可全面要约、可部分要约 (3)有豁免事由除外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直接超过30% (2)应全面要约 (3)有豁免事由除外 分拆收购的,按前一情形的规定处理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间接收购
(1)直接超过30% (2)应全面要约 (3)有豁免事由、及时促使减持的除外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30%的, 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A上市公司35%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析】 (1)如果存在“豁免情形”,甲公司可以直接受让。 (2)如果不存在“豁免情形”: 甲公司仅有支付35%有表决权股份收购款的实力,应该考虑分拆交易,和乙公司协商仅协议受让30%,超过30%的部分(5%)通过发出部分要约完成。 甲公司具备支付更多收购款的实力,履行和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案例2】 甲上市公司是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5%),赵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40%),现乙公司拟受让赵某所持甲上市公司的股份。 【分析】 (1)乙公司协议收购了甲上市公司,如果存在“豁免情形”,可以直接受让。 (2)同时,乙公司间接收购了A上市公司,如果不存在“豁免情形”,乙公司要么向A上市公司除甲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么督促甲上市公司将所持A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豁免事由
主动触发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 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②最近1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③最近1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动触发
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在该项情形下所增持的不超过2%股份的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与间接收购 【理解+记忆】
协议收购
过渡期安排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方的义务如下: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出让股份之控股股东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信息披露与股份过户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依法豁免发出要约的, 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 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同样应遵循收购信息披露规则,履行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在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在豁免发出要约时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