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工程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工程的思维导图,包含绪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等核心板块。绪论介绍刑法的基础研究范畴;刑法概说讲解刑法概念、渊源、任务;梳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明确刑法空间、时间效力规则。犯罪论为重点部分,系统拆解犯罪概念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分别讲解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解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区分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辨析一罪与数罪的罪数判定规则。刑罚论讲解刑事责任基础,梳理刑罚种类,区分主刑与附加刑,厘清各类刑罚制度要点。全图按照教材页码对应知识点,搭建起刑法总论完整知识链条,梳理各个章节重点概念、理论要点与易混淆考点,无论你是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人员,还是想要自学刑法基础理论的爱好者都可以用来复习巩固。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工程的思维导图,包含绪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等核心板块。绪论介绍刑法的基础研究范畴;刑法概说讲解刑法概念、渊源、任务;梳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明确刑法空间、时间效力规则。犯罪论为重点部分,系统拆解犯罪概念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分别讲解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解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区分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辨析一罪与数罪的罪数判定规则。刑罚论讲解刑事责任基础,梳理刑罚种类,区分主刑与附加刑,厘清各类刑罚制度要点。全图按照教材页码对应知识点,搭建起刑法总论完整知识链条,梳理各个章节重点概念、理论要点与易混淆考点,无论你是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人员,还是想要自学刑法基础理论的爱好者都可以用来复习巩固。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学马工程的思维导图,划分为总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六大模块。总论梳理民法基础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底层理论,搭建民法学习总纲。第一编总则围绕民事主体展开,涵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讲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代理、诉讼时效等核心制度,明确各类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规则。第二编物权阐释物权编核心内容,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梳理物权变动规则、共有制度、土地相关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制度要点,理清财产归属与利用法律规范。第三编合同解析合同法律体系,包含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覆盖典型合同相关法律要点。第四编人格权聚焦人格权益,梳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保护规则。第五编婚姻家庭讲解婚姻效力、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离婚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完整串联民法典主要编章核心考点,体系逻辑清晰,便于梳理知识脉络,无论你是法考备考考生、法学专业学生,还是想要学习基础民法常识的普通学习者都可以用来复习参考。
法律职业伦理,分享内容有 第一编 总述、第二编 法官、第三编 检察官、第五编 律师,一起来看吧!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工程的思维导图,包含绪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等核心板块。绪论介绍刑法的基础研究范畴;刑法概说讲解刑法概念、渊源、任务;梳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明确刑法空间、时间效力规则。犯罪论为重点部分,系统拆解犯罪概念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分别讲解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解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区分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辨析一罪与数罪的罪数判定规则。刑罚论讲解刑事责任基础,梳理刑罚种类,区分主刑与附加刑,厘清各类刑罚制度要点。全图按照教材页码对应知识点,搭建起刑法总论完整知识链条,梳理各个章节重点概念、理论要点与易混淆考点,无论你是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人员,还是想要自学刑法基础理论的爱好者都可以用来复习巩固。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学马工程的思维导图,划分为总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六大模块。总论梳理民法基础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底层理论,搭建民法学习总纲。第一编总则围绕民事主体展开,涵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讲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代理、诉讼时效等核心制度,明确各类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规则。第二编物权阐释物权编核心内容,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梳理物权变动规则、共有制度、土地相关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制度要点,理清财产归属与利用法律规范。第三编合同解析合同法律体系,包含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覆盖典型合同相关法律要点。第四编人格权聚焦人格权益,梳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保护规则。第五编婚姻家庭讲解婚姻效力、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离婚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完整串联民法典主要编章核心考点,体系逻辑清晰,便于梳理知识脉络,无论你是法考备考考生、法学专业学生,还是想要学习基础民法常识的普通学习者都可以用来复习参考。
法律职业伦理,分享内容有 第一编 总述、第二编 法官、第三编 检察官、第五编 律师,一起来看吧!
刑法学(上册·总论)
绪论p1
一、刑法学概述
1、刑法学概念p1
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刑法学的分类
广义刑法学
又称刑事法学,其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与犯罪及其治理相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实体刑法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犯罪原因与对策等。派生出分支学科,如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交叉学科,如犯罪学…;形成狭义刑法学。
狭义刑法学
专以一国现行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狭义刑法学,又被称为规范刑法学(法条)或解释刑法学(过度解释后又发展成教义刑法学)。本书所讲的刑法学,就属于狭义的刑法学。
2、研究4个方面的问题p1
刑法学的基本理论
实体刑法
刑事司法实践
刑法立法
3、地位p3
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
4、作用p3
支持刑事立法
指导刑事司法
促进法学繁荣
5、与相近学科的关系p4
与刑事执行法学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主体是《监狱法》,《社区矫正法》
与刑事政策学
承办和宽大相结合(79)→严打(96,01)→宽严相继(现)
6、区分总论和总则p6
总论
学科
讨论
总则
法典
要求、观点、不容讨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p36
1、刑法的概念p36
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
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区分广义刑法学、狭义刑法学、广义刑法、狭义刑法
2、性质p36-37
阶级性质
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广大人民群众
为什么不能全球通行一本刑法,因为各国阶级不同,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统治
法律性质(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
①刑法所规定的内容的特定性
解决的主要是如何认定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不研究违法行为)
②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与其他部门法相较)
刑法保护的是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能调整平等主体
③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
剥夺自由和生命权利(二者是最重要的权利)
④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之危害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谦虚,抑制。存在感低,为了保护好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抓错人
3、(广义)刑法的渊源(外在表现形式)p39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附属刑法: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单行刑法:即专门规定某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现在有11个刑法修正案,1个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0个附属刑法
4、指导思想p40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5、根据p41
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6、沿革和发展p44-48
7、刑法的体系p49
总则、分则、附则
编、章、节、条、款、项
条:但书p50:“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作用:①例外,②限制。但书表示的意义:①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246条在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同时,又“但书”指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是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防卫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8、!!刑法解释的分类(因为抽象简洁所以要解释)p51
以解释的主体为依据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专家、学者
无权解释
以解释方法为依据
文理解释:字面含义
论理解释:理论逻辑
扩张解释:超过字面意
限制解释:狭于字面意
当然解释:理所当然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p55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形式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刑事活动活动全面制约和指导
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对刑事活动全面制约指导,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特征:刑法基本原则只适用刑法(区别其他部门法)
3-5条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p56
含义:尊重和保障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范围↑:保护守法公民,保护无罪的人,保护犯罪人
宪法规定了,但宪法是保障所有人,刑法对立统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只保障犯罪人
罪刑法定原则p59
含义/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生性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排斥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有罪类推④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要写完整)
两大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立法→所以排斥习惯法(不经过机关立法),禁止有罪类推(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尊重人权主义:尊重国民对自己行为的预测可能性,刑法公开,确定刑罚(排斥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过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p61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内涵p63: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纠正重刑主义),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其他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p66:谁犯罪谁承担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p67:反对主观归罪eg.反革命梦奸罪,反对客观归罪eg.智力不足的人不能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p70
刑法的空间效力p70
概念: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对何地何人能够适用)
原则
1.属地原则:该原则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p72
领域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领海:外延12海里
领空:大气层上边缘,不包括外层空间
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但私有船舶不属于,飞机都属于
领域的虚拟(第五空间),网络空间问题,现行刑法并未涉及
使领馆不属于派遣国领土
犯罪地问题:行为地、结果地、中间地,遍在地说(我国):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就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也具有同样特权
香港(属地)、澳门、台湾:一国两制
2.属人原则:该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p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原则:该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p7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
有限的普遍管辖权: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为前提。其他犯罪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p76: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③行使刑事管辖权
绝对的普遍管辖权:与具体发生的案件没有任何连接因素。海盗犯罪
5.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我国)
管辖冲突问题(归哪个国管):看谁力量大,刑法,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p77: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实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在公布过一段时间才开始生效(我国现)
失效时间:①明示废止②默示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p79: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①从旧原则②从新原则③从旧兼从轻(我国)(我国刑事司法解释)④从新兼从轻×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p83
犯罪概念p83(3个点)
①形式概念:是指仅基于法律特征(表面。是不是法律,在不在刑法典里)而给犯罪下定义。 支持罪刑法定,明确,机械
②实质概念(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罪现象本质(侵权利益)上给犯罪下定义。 目标模糊
③混合概念(我国)p85:是指既强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概念(形式与实质概念相结合)eg.刑法第13条
犯罪的基本特征(3性,缺一不可)p86
①犯罪是具有 严重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模糊,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客观)。非罪包含情节显轻,犯罪包含轻微
②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触犯法律,在法典中)的行为。
③犯罪是 应受刑罚惩罚(有刑罚)的行为。(刑法典中存在有罪名但无刑罚,不算犯罪)
犯罪构成
三种犯罪构成理论p90
1.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递进)
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法律禁止)→责任性(主观)
2.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
①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无体系)②责任充足要件(辩护好可脱罪,保护罪人)
3.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另一种排序方式:主体→主观→客观→客体)(缺点:使用前后矛盾,不能出罪)
分类p95
①单纯的犯罪构成与混合的犯罪构成
②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为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③普通的犯罪构成(标准)、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派生)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p99≈法益(日德,但不属于三阶层) 在写的时候一般写直接客体(侵犯××人的生命权)(所有犯罪都有,没有犯罪客体一定没有犯罪)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犯罪行为所侵犯)
社会关系:人与人(不能物),权利义务
刑法保护:《刑法》第2条、第13条
侵犯
侵害(实质后果)
威胁(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自己不能自救逃跑),只有在受威胁时才可以正当防卫 eg.拿刀指着你喊不算
犯罪客体分类(3种)p102:一般客体包含同类客体包含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任何犯罪都侵犯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十类):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分则章名,一般表述:ⅹⅹ权利/权益/制度/秩序
直接客体p104: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亦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一般表述:ⅹⅹ权
分类(2种)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犯罪行为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区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标准:具体社会关系为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程度和遭受犯罪侵犯的程度 eg.抢劫(与抢夺区分,抢夺只有抢,抢劫有打有抢):财产权是主,生命权是次;绑架:生命(主),财(次)
随机客体:复杂客体中可能出现偶然情形出现的客体 eg.飞车:公共安全
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p105
物质性犯罪客体: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人或物
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物:有形物与无形物(网、电、气、虚拟财产)eg.故意杀人罪→人,盗窃罪→公私财物
刑法规定
区别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行贿罪中的钱)、行为孳生之物(毒品贩卖中的毒品,伪造假币罪中的假币)和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杀人拿赏金)
意义:决定犯罪成立,区分此彼罪,罪行轻重
区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p100
前者抽象,后者具体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前者是犯罪一定都有(没有犯罪客体一定没有犯罪),后者不一定有 eg.越狱,重婚,偷越国边境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p107
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p107:
①危害行为(一定有。是独立要件要素)②危害结果(不一定有,eg.分裂国家没有达成但也算犯罪。是独立要件要素)③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二者中产生,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独立要件要素)
犯罪的①时间②地点③方法④手段 等(不必要,不影响犯罪性质eg.因为什么时间都不影响这是犯罪的事实)
特征(4个点)
①由刑法规定(写进刑法)
②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③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反映想法eg.拿刀捅你这个行为反映想要杀你的想法)
④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4个点)
危害行为p109: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区分行为(最广)VS危害行为(只是四要件中第二步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组成)VS犯罪行为(经过了整个四要件判断过程,主客观相统一)
概念: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区分危害行为
VS劝说行为(eg.劝你去闯红灯你被撞,但不是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eg.把花生给你吃但你被噎死,不能算我是危害行为,因为给花生是生活行为)
VS降低风险行为(eg.你本来要死但把你救了你只受伤,不算危害行为)
VS提升风险行为(算危害行为)
VS替代风险行为(同等受伤害,算危害行为)
特征p110:
①客观上是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主观上是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意志自由。 无意识无意志的不算危害行为:睡眠下的举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身体受绝对强制的举动。 仍然是危害行为:受胁迫但未丧失意志自由eg.检察官被迫强奸,忘却行为eg.扳道员因睡觉忘记职责,原因中的自由行为eg.喝酒嗑药后杀人)
分类1.作为(包含持有)、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动作且有社会危害性)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不应为而为。
借刀杀人也算(利用他人eg.未成年人/利用动物)
不作为: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种类/分类p117
纯正的不作为(真正的不作为):指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写进刑法。。。。看罪名。遗弃/逃税/拒不××
不纯正的不作为(不真正的不作为):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没写进刑法,。。。。看案情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看到邻居家着火不报警跟直接放火是不等价的。不给婴儿喂奶饿死和直接刀了是等价的。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一、1.危险源是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行为人因法规范、制度或者体制、条理等对危险物品、危险设施、危险动物等危险物产生管理义务,有义务防止危险物危害到他人法益,如: (1)爆炸物、放射性物质的持有人,负有防止这些危险物质危及他人的义务。 (2)电梯的设置人,在电梯故障时应检修,负有防止电梯伤及乘客的义务。 (3)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攻击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2.危险源是他人的危险行为 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应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如: (1)精神病院的医生、幼儿园的老师有义务制止精神病人、幼儿的危险行为。 (2)监狱的监管人员对服刑人员之间的攻击行为负有制止义务。 (3)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 【提示】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制止对方危险行为、犯罪行为的义务。 3.危险源是自己的先前危险行为 (1)当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法益的危险,因此产生了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实例:丙与丁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丁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丁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丁溺亡。本案中,拉入深水区增加了危险性,是先行行为,故丙有救人义务。 (2)先前行为在实质上必须创造、增加了法益危险,因此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如果该行为没有创造、增加危险,不可能成为先前行为。以下几种情况不产生作为义务。 ①行为并没有制造、增加危险的,不产生作为义务。 实例1:过路人甲将路边的弃婴抱到民政局门前然后离开。甲的行为反而降低了婴儿死亡的危险性,不是先前行为,路人也没有将婴儿抱回家,也无自愿接受的行为,路人对婴儿不产生抚养、保护义务。 ②如果之前行为并没有导致现实危险,而是被害人自主决定陷入危险的,不产生作为义务。 实例2: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本案中,路人追赶小偷是完全正当的行为,小偷自己跳河,造成危险,不是路人亲自造成,故路人对小偷死亡不成立不作为犯,但路人“追杀”小偷则不同。
二、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如: (1)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子女伤亡,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2)父母见幼女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3)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2.基于职业、职务、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如: (1)医务工作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具有保护义务。 (3)刑警负有保护辖区内人民人身安全的义务。 【提示】必须考虑行为人履行职务的时间、具体内容,来判断其是否负有作为义务。 3.基于合同关系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 (1)合同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当法益在危险境地时,依赖于有保护义务的人,其不履行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合同义务,但法益当时并不依赖于他的保护,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实例:保姆和雇主签订每天上午8点来照顾小孩的合同,但某日保姆迟到半小时,雇主有事外出,导致小孩独自在家坠楼死亡。虽然保姆迟到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那么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实例: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乙被冻死。本案中,甲将弃婴从马路上捡回家,系自愿接受了照顾、抚养婴儿的义务,甲不履行义务致婴儿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三、1.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消除义务,如: (1)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在他人表演淫秽节目时,负有制止的义务。 (2)肇事者将被害人搬入出租车后借故逃离,出租车司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3)卖淫女在自己住处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嫖客心脏病发作的,卖淫女具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在嫖客家中,则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 【提示】单纯对自己支配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制止的,一般仅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2.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未成年人侵犯成年人,后者应该阻止
危害结果p121
广义,狭义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由犯罪的实行行为(危害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实质结果/可能结果(危险状态eg.被杀的危险性))
分类p122
一
构成要件结果(定罪结果),属于四要件中
非构成要件结果: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量刑结果),不属于四要件中。
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预备饭、未遂犯、中止犯
间接结果eg.强奸后→自杀
精神损害eg.受贿→政府威信下降。强奸→羞愧
二
物质性危害结果eg.财产,生命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eg.名誉权,人格,尊严,国家机关威信
三
直接结果: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四
基本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故意
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非构成要件结果
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况
刑法规定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p125
一、概念: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经验,自然定律)。。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考虑主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二、特点p126: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否认承认,只要有这种客观行为行为都是
相对性:因果都是相对的,不同情况下可能是因可能是果
时间顺序性:原因先,结果后eg.停车→后面的人撞上来他死了→停车人逃跑。停车是合法行为,逃跑是犯罪行为。但逃跑发生在结果后,所以不是原因
条件性和具体性:不能孤立,要结合具体时间、地点、条件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必然性和偶然性:合乎规律地产生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必然因果。偶然发生是偶然因果
三、性质p128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类型化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p129
客观归责理论:分开认定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
①事实因果认定(事实层面判断)
A.“合法则”判断标准:某行为合乎法则(自然,经验,科学)
B.“条件说”:“没有A,就没有B”
C.特殊情形p129(记例子)
1.假定的因果关系(不承认假设,一般用合法则解决):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eg.a杀死刑犯,即使a不杀死刑犯也会死(假定,条件说),不承认假定。用合法则,a杀人导致死刑犯死亡合乎法则,认为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单独都致死,双方独立行为
①两种毒都发作,都有因关
②1种毒发作,不能查明哪种毒致死,都没因关。但如果双方共同谋划就都有因关
4.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犯罪中,要认定犯罪的成立,排污行为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去调查,大多数都因污染致癌,则有因关
5.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用合法则和条件说判断
6.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救助重伤,中断救助行为,中断有因关,前一致伤行为不承担责任
②结果归属认定(事实方面成立后再价值层面判断)
行为危险是否现实化
一般原则:看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否是个案导致的结果
①有无结果②是否有回避可能性③是否类型化结果(是构成要件里)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关
介入因素
是否异常
正常:不切断前行为的因关
异常:对死作用的大小
很大(结果很快):可切断前行为因关
很小:不切断
与前行为相当:二者均有关,属于多因一果
第七章 犯罪主体p136
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分则中不需要出现,因为总则规定了。单位:要明确说明才算
自然人犯罪主体p137
概念/条件(3个)
①危害社会行为≠犯罪行为,危害社会行为只是四要件第二个要件中的一个判断部分
②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属于责任论,要确定犯罪后才讨论
刑事责任能力p139: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
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方法
国际:三分法或四分法
我国:四分法
对于刑法第49条:不满18,死刑×,不提倡无期。审判时满75,死刑×,故意,可以减轻/从前,过失,应当减轻/从轻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满16
相对
14-16:八大类(背)烧杀抢掠商贩爆头。绑架×,走私毒品×
12-14
完全不负:不满12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生理功能丧失,刑法19条,又聋又哑的人
4.醉酒,刑法18条第4款:应当负刑事责任。
包括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如果确实生理性醉酒会丧失意识也不用负责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不用负刑事责任。例外:原因自由行为。知道这样会发作还故意/过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
不真正身份犯(eg.非法居留有身份的话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犯罪主体p158
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eg.学校,医院)、机关(行政机关:教育局,立法机关:全人大全人常,司法机关))、团体(妇联,青联会)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总则与分则(罪刑法定)相结合。刑法以惩罚自然人犯罪为主,单位犯罪为辅。
构成特征
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是决策机构作出了实施犯罪的决策,犯罪行为回馈进公司。单位要合法成立
处罚原则:①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②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犯罪故意p163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四个因素: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选择要素: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概念(背)p16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区分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属于四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是犯罪
区分犯罪故意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刑法上的犯罪,是对行为和结果的认识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范围广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p165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
不用知道刑法里的具体规定,只用知道行为造成的结果
一般人常识或专业人有专业素养
明知行为性质,作用。
!判断是否明知,不用考虑是否知道有无犯罪/违法性,eg.爸爸认为儿子有错,杀子替天行道,认为自己是对的,不知道杀人有违法性,但是还是属于犯罪。因为知道杀儿子的行为是杀人
对法定的行为对象的认识
规范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如财物的他人性、文书的淫秽性等含有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理解的评价性概念(专业术语界定)
eg.淫秽物品:裸体×,性交✔,但知道是黄色、下流的物品即可
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认识
eg.明知自己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狩猎行为
会:
因果关系:知道,但不用认识具体进程。eg.想杀人打他以为死了,但只是晕,但抛他进水里,人被淹死。属于犯罪,因为介入因素是抛进水,属于正常没有切断因关。即使不知道具体进程但还是犯罪
“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形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p167: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
①明知+必然发生→希望:积极促成的行为,不是感情。
叶文洁割领导和丈夫绳子使二人死亡。原本是想领导死,但丈夫突然也来。不想丈夫死,但明知割绳子会必然发生丈夫死,虽然不想丈夫死,但还是做了积极促成的行为即割绳子,所以也是希望。
②明知+可能发生→希望
间接故意
③明知+可能发生→放任:不促成不阻止→发生结果(只有发生结果才能判罪)
eg.企业排污→污染环境
三种情况的共同点:明知(认为高概率,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比),都不排斥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的分类p168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
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
概括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g.在食堂的汤里投毒,具体范围不知道
择一故意:对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哪一个尚不能确定
eg.在两个顾客中选一个给毒水,范围知道就是这俩个人,但具体谁拿毒水则不知道
未必故意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p172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的转化。
一罪
A罪→B罪。A罪的犯罪故意转化成B罪的犯罪故意,因此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两个犯意
犯罪过失p174
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区分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
前者是四要素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后者是犯罪
过失犯罪(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以故意犯罪为主,以过失犯罪为辅
可谴责,罪刑法定(法写了能惩罚,否则不能)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应当预见危险(能力、义务)+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出现危害结果(必须有才算)
eg.爸爸养了一条蛇在桶里,儿子回来碰倒了,被蛇咬死。爸爸应当预见危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出现危害结果即儿子被咬死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会发生(认为低概率)+轻信能避免(过于自信)→发生危害结果
一般采取效果差的避险措施(区别疏'还是过',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采取避险措施)
eg.喂老虎的人中途出来不锁笼子只拿绳子绑住,但老虎出来把人咬死,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采取绳子绑住的措施,轻信
监督(或管理)过失:是指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 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或管理)过失。
eg.医生手术前应检查护士备好器材,但医生没检查造成危害结果
认定犯罪过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p178
区分犯罪过失与容许的危险行为
容许的危险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正当冒险行为,是指某种行为虽然潜藏) 损害法律权益的危险,但该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并在客观上有益于社会,日而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这种危险行为的实施eg.医生为抢救病人做危险手术,即使失败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容许危险
信赖原则:行为人开车遵守交通规则的时候,合理地相信别的参与公共交通运输的人也在遵守规则,而后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后果的相应责任
eg.机动车道在火车道旁,司机正常在机动车道行驶,但下火车的人不守规则闯机动车道,司机撞死人。司机不是过失,没有注意义务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相同:都预见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态度:前者轻视但有规避动作,后者放任
无罪过事件p180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不能预见(没有能力,义务,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简答)
相同: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态度都否定结果
不同:前者不能预见,后者有预见能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成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已经预见→不可避免
区分不可抗力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都预见
不同:前者无法避免,后者轻信,做规避
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eg.癖马,不怪罪马夫,不期待马夫会冒着丢失工作的危险去反驳雇主用这匹马;船超载不期待船夫不干,因为船夫听雇主;伪证罪排除被告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目的(先)与犯罪动机(后)p182: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传统),间接故意也会有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
德日:主观超过要素
刑法上的认知错误(重点)p185: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性质
三种情况
假想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法律性质误认,法律性质是客观的)eg.卖淫嫖娼当成犯罪
假想的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外:
(1)某种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后来国家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在该法律刚实施之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新的法律颁行并已经禁止此行为,而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原来可以,但现在不能)eg.以前抓麻雀可以,现在不行
(2)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因信赖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
(3)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矛盾时,行为人因信赖下位法而违背上位法的,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
对具体罪名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p186: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事实情况
具体的事实认知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虽然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eg.杀A但误杀B,都是故意杀人
抽象的事实认知错误(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且已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eg.杀A但A的狗死,生命健康权-财产权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个法考都考)
判断顺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刑法:罪名(遍历刑法分则)→事实→成立/不成立本罪
法理学:法律→事实
具体符合说: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eg.甲要杀A,但没杀成A,杀了B。
根据具体符合说:两种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对A对B其实是同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只能对应一种罪
对于A:犯罪客体:他人生命权✔→犯罪客观方面: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犯罪主体:满12岁✔→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故杀未遂3-10
对于B:客体':他人生命权✔→客方':过失致死行为✔,死亡结果✔→主体':16岁✔→主方':过失✔……过失致人死亡3-7
根据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种都是主观杀人,客观也杀了人
事实认识错误:客对行工因打
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不能用于答题中说理)
eg.主观上偷钱但客观上偷了枪……判盗窃罪
盗窃罪: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枪也属于财产一部分)✔→犯罪客观方面:偷✔→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盗窃枪支罪:客体':枪支管理制度×(不用往下判断)→客方':偷枪行为,结果→主体':一般主体→主方':过失
eg.主观上偷枪但客观上偷了钱……判盗窃罪
盗窃罪: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偷✔→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盗窃枪支罪:客体':枪支管理制度✔→客方':偷枪行为✔,结果×→主体':一般主体✔→主方':故意✔
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
对象不存在
撬开保险柜要偷钱,但保险柜没钱
同一对象错误
eg.杀错人
不同对象错误
eg.对被子开枪以为可以杀人结果杀了猫→故意杀人未遂
三、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eg.阻止男女拉扯的以为要对女的不轨,误推倒致男死,结果男女是夫妻→不构成犯罪/过失犯罪
四、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
eg.错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观点1:主观主意(考研):客体:威胁✔(想要杀他),客方:行为✔结果×→犯罪未遂。观点2:客观主义(法考):威胁×(加多少糖都不会让他死)→犯罪×。两种观点价值取向不同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p189:eg.①开枪杀死人但以为没杀死,既遂。②误以为杀死但其实没死,未遂。③在食物中投毒,但对方不是被毒死是被噎死,故意犯罪未遂。
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eg.只想打伤他,没想到他死了。按原有故意心理确定犯罪性质,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作为量刑考虑
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eg.杀人以为死了其实没死,抛尸入水才是死亡原因。介入因素正常,故意杀人既遂
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eg.扔电脑下楼,结果手滑刚拿起就摔了。eg.把毒酒放桌上想毒死,结果丈夫提前喝了。预备和过失想象竞合。
六、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p192
正当行为:合法行为,不是犯罪
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特征:
1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2实质上并不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其他
种类
法定(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其他:(1)自救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3)法令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法条中同个词语含义可以不一样:2款,3款防卫没有限度要求
特征:
有杀人、伤害的行为。扇巴掌不算
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鼓励私力救济
目的正当性,出发点好,为了免受不法侵害
条件p194(5个),考试常考
一、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三方面
1.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能够危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应具有紧迫性的危险(不进行正当防卫躲不过去)
2.不法侵害必须具有违法性→对任何合法行为均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包括执法人员拘捕
不主张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对自己或他人的维护进行正当防卫。但公交车上有人抢司机方向盘,侵犯公共利益,但同时侵犯个人利益,也应正当防卫
对动物侵袭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自发:不能正当防卫。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来源只能是自然人的不法侵害
受人驱使: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动物变成人行为的延伸,可以对人和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主人有过失,遛狗不栓狗绳
反击,不能顶着狗咬,同时把主人杀了,因为这样没有缓解当下威胁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侵袭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1.传统观点:不属于人的不法侵害。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在客观上危害社会、违反法律,还要具备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如受唆使则可以正当防卫。
2.法考立场:只要是客观上不法侵害,不管主观,都鼓励正当防卫
3.司法解释立场:对这些人,主张用其他措施避免,如无法避免则可以反击
3.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实际存在
不能“假想防卫”:不是罪名(认为他要杀我,我先把他杀了)
假想防卫的两种认定后果(与防卫不适时的后果区分):①过失犯罪/②意外事件(确实不能预见是不是不法侵害,假想防卫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开始和结束中间属于“防卫适中”,开始前和结束后属于“防卫不适时”→三种认定后果(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开始前属于“事前防卫”,结束后属于“事后防卫”
开始:①现实、紧迫、直接的威胁。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侵害人已经着手并正在直接实行侵害行为(着手,实行行为,危害行为)②另一种理论,提前了开始的点,比较紧迫,eg.拿出刀
eg.踩点×。爬水管上来→较紧迫。撬门→现实紧迫
防卫装置:
认可:①与侵害行为有相当性②后果轻eg.警报,狗,玻璃渣
不认同①危害公共安全②严重后果eg.私拉电网→违法
结束:判断的两个标准:①行为停止(中断、暂停)②状态消除。例外:财产型犯罪:追上去打,挽回财产,防卫适时延长
三、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实施者和共犯(教唆,间接正犯,帮助行为的人))eg.擒贼先擒王把女朋友控制住,来控制男友×
四、目的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以缓解不法侵害为目的)eg.为了讨女朋友欢心打人×
不是正当防卫
①防卫挑拨:行为人出于侵害他人的目的,以故意事先刺激、引诱、挑衅等方法促使对方先行向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eg.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鲁智深故意激怒,他不算正当防卫
②互殴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此不算正当防卫
③偶然防卫: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偶遇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考研,书本:需要目的条件,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犯罪。eg.B要杀C,A杀死B,偶然救了C
法考:不需要目的条件,是正当防卫→故意/过失。eg.B要用炸药炸死C,A偷包,发现里面是炸药,碰巧救了C
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①(必要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②(结果:相当性,轻伤)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
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放火,劫机,爆炸,暴动越狱也都算。
行凶:泛指一系列故意伤人的行为。杀人:故意杀人。抢劫:有抢劫的性质、行为类型,不是具体罪名。抢劫枪支弹药有专门抢劫枪支弹药罪,但包括在抢劫这一类行为中。强奸:强奸性质。绑架:基于非法目的,以实力(实质力量,暴力)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暴力手段
属于注意规定,也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前五个条件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意外事件/间接故意/过失
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p201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特征:①有伤害人身、损害财产的表现②保护大权益损害小权益,(正对正:正当权益对正当权益)③不得已(比正当防卫认定更严格)
成立条件(6个)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危险的主要来源(4种)
①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别人制造;自己制造的针对自己(eg.自己失火,引起火灾,为避免火患,破门逃入邻家)或他人的危险
面对不法侵害既可以正当防卫也可以紧急避险
②自然灾害
③动物的侵袭
①反击危险源→防御型;②侵害第三人权益→攻击型
④人的生理疾患
假想避险:→过失/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形成紧迫的、直接的危险(比正当防卫的较紧迫更低)
未出现就实施:事前避险,结束后实施:事后避险,以上都属于避险不适时。→过失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对象条件:除避险人和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目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偶然避险:算紧急避险/不算→未遂
五、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护的要大于损害的。
保护的财产≥侵害财产。以命换命×
自行车',抢救生圈: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是紧急避险,但不可罚。基于功利主义,可反击,谁抢到算谁赢
六、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不需要不得已而为之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过失/故意/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考)
p205
面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面对紧急避险可以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无法技照正式的法律程序等待国家公权力救济时,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恢复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身从事的职业要求所实施的行为。例如,医生实施的医疗行为
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法令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依据上级组织、上级主管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是指行为人经过有权处理某种权益的权利人同意后而实施的损害其本身利益的行为
承诺→轻伤以下有效
肖像,名誉✔;不满14周岁幼女承诺无效;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三人性交(私)✔,公开×
必须合法,合乎道德,有益社会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209
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p209
概念:是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犯罪全过程(图p209)
未完成形态 预备—— 预备阶段:预备行为→着手——实行阶段:实行行为(现实紧迫直接、危害行为)→终了、结果┅完成形态(既遂)→结果
特征
一,犯罪故意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停止形态只有故意犯罪才有)
过失犯罪┅不包括犯罪预备、中止、未遂
间接故意犯罪
考研、课本观点: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只有既遂
法考,德日观点:存在未完成形态
A杀甲,放任狗死活:对甲→(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狗→(间接)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不罚
反过来,杀狗放任甲,对甲→(间)故杀(未),这样不能保护甲,太过主观
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各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问题。实际上,某些犯罪类型就不存在某种或全部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考研→具体面言:一是刑法规定凡着手实施就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二是刑法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规定为故意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是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属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不存在犯罪预备的形态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当然这类犯罪可能存在着犯罪未遂形态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意的表示,犯罪后的弥补性行为都不属于犯罪过程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终局性。
一种犯罪只有一种形态。不是所有形态都会处罚。
写的格式:罪名(形态),只有既遂不用写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先判断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故意再进行停止状态判断
写的格式:成立犯罪且既遂
贰.犯罪预备形态p214,造成一定危险性
概念:是一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4个点)
①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的预备×,犯意的流露×:思想表示,对实行行为没有积极作用,危害性不大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改装、购买、租借等获取犯罪工具的行为。用平时随身就会携带的物品临时作为犯罪工具的不算
为犯罪制造条件:eg.寻找同伙、商量计划
③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④行为系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该原因可能是行为人自身(自己去杀人的路上撞车),被害人(被害人报警制止),或之外的人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3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区分犯罪预备:是一种形态VS预备行为:是一种行为VS预备犯:是一种犯罪类型
叁.犯罪既遂形态p211
概念(3个观点每个都要知道,要知道我们用构成要件齐备说):观点一:法定结果说。没有考虑处罚危险状态。观点二:目的得逞说。过于主观。观点三✔:构成要件齐备说。客观,统一,简单。基本构成要件和既遂构成要件不一样,既遂构成要件多,eg.故意杀人既遂,多了在客方中的结果和因关
类型(每个概念,背)
①结果犯(出现法定结果即既遂):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②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出现该行为就有推定危险。刑法典不能容忍推定有危险):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没有未遂空间。eg.投敌叛国的行为完成eg.国家安全eg.害怕过山车有危险
③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真实危险):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eg.破坏汽车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算eg.过山停止倒挂在半空,发生具体危险
④举动犯: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遂的犯罪eg.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处罚原则: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
肆.犯罪未遂形态p216
概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观点一:意志外未完成(中止不包括未遂),观点二未完成犯罪(中止,狭义的未遂)
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认定“着手”(主客观相统一)的4种不同观点
①✔✔(法考)现实,紧迫,直接的威胁
②主观说:行为人的危险性格被发现或自动表现出来(对着手的判断比①提前)为打击犯罪→支持提前,为保护犯罪人的人权→不支持提前
③✔(考研,教材)形式客观说:实施构成要件行为。eg.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捏造事实+告发,捏造事实属于预备阶段,如果把捏造事实当成构成要件就不符合着手,所以此观点有缺陷
④实质客观说:行为对客体利益产生具体危险(不用现实紧迫直接)
(二)犯罪未得逞
3种观点: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三)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种类型:①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eg.被害人的反抗或躲避,第三人的制止,侦查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抓捕……②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eg.体能弱,手段拙劣③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eg.对象,工具,结果错误
种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标准:是否实行终了)(区分二者的目的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在裁量刑罚时应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罪责刑相适应)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标准:行为本身是否既遂)→都成立犯罪
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eg.①男当女强奸,②狗当成人杀,③白糖当砒霜杀人,④生锈枪当成好枪
又可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工具不能犯未遂(名字要写全)
与德日:分为(工具/对象)不能犯→不是犯罪和未遂犯作区分
迷信犯:行为人出于愚昧无知的迷信思想,采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方法加害他人的情况
传统:犯意表露,不是犯罪。德日:属于不能犯
抽象危险说:当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手段可以产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eg.把男主人当成女主人强奸,→强奸罪未遂。因为有抽象危险就要惩罚
修正客观危险说(法考):只有损害法益性真实存在才罚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得减原则
伍.犯罪中止形态p222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既遂后,任何行为都不算中止。eg.收钱替人办事,没办成事,退钱。属于犯罪既遂,收钱就既遂。
特征:4个
①时间性:可发生在犯罪全过程,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②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
判断自动放弃(按顺序,只要其中一种得出就是中止。法考,考研)
(ⅰ)限定主观说:悔悟等积极的心态
(ⅱ)主观说:在行为人角度,客观无阻碍,但自动停,不管内心心态,心态可以没有悔悟,可以有害怕
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
eg.小偷误认为电影声音是开门声,停下来。虽然上帝视角是没障碍的,但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这是有客观阻碍的,所以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ⅲ)客观说:
客观阻碍:异性
一般人会犯罪,你放弃→犯罪中止。eg.强奸妹妹朋友,强奸看美丑
一般人不会犯罪,你放弃→犯罪未遂。eg.强奸妹妹
③客观性:
×中断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发生在全过程的实线阶段)
实行终了的终止(发生在虚线阶段):在结果出现前有挽救行为(该挽救行为是真正的、有效的,eg.放火人只喊一声救火,不是有效的行为)。
④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之前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说只有未发生任何结果的场合才具有这种有效性(实行行为导致结果中有积极措施)eg.送医院→救活,属于中止;→死,属于既遂
有效性:①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发生在全过程的实线阶段)②实行终了的终止(发生在虚线阶段):在结果出现前有挽救行为(该挽救行为是真正的、有效的,eg.放火人只喊一声救火,不是有效的行为)。
讨论问题: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并非因为行为人的防止措施,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①否定说(教材):有因果关系:犯罪未遂→因为防止危害结果的措施无效
②肯定说(法考):无因果关系:犯罪中止→因为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外:实行行为→救治→介入因素→结果,
需要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异常则看影响大小。如果大,则切断实行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救助行为无效;小,则不切断,救助行为有效
①放蛇咬对方,后送医院,但对方想死跳车,最后被毒死。跳车是异常,大的介入因素,是故意杀人(中止)
②杀人,送医院,但不慎车祸。车祸属于异常大的介入因素,不慎意思是做了正常规避行为但意外,故意杀人(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③杀人快杀死了,抱去医院不慎滑倒。滑倒的介入因素异常且和杀人行为具有相当性,多因一果,故意杀人(既遂)
讨论问题: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p225
①未遂说:传统观点认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多次→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只因客观因素不得已停止,属于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②✔中止说(法考、考研、教材):主流观点认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主观上能完成,自己意志自动放我③折中说:第一枪→未遂,后面枪→中止
原则:对于中止犯,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属于必减原则,可以属于得减原则)
②造成损害(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比构成要件结果要轻)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p228:几个人干一件坏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背)我知你知彼此相知
三种学说:前两种⁻考研,后两种⁻法考
①完全犯罪共同说:主观,客观,罪名都相同
②部分犯罪共同说:主观和客观有重叠,罪名可不相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包容平价的思维。
③行为共同说:协作、参与,罪名可不同
成立条件3个
①两人以上(主体要件)
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组合方式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单位
人是否看年龄和能力:
①教材,考研: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14-16,八大类可以,其他不行。12。
eg.一个达到年龄,一个没有,不属于共同犯罪
eg.未满12不能订强奸罪,69岁爷爷也不能定帮助强奸罪
②法考:不需看年龄和精神状况,是共同犯罪(违法事实共担,责任个别)。eg.一个达到年龄,一个没有,两人属于共同犯罪,但年龄不够的不惩罚。
②共同故意(主观条件)过失×。互相知道对方干嘛,且认同
①必须有意思联络②必须有共同认识eg.判断共同认识,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一个杀人侵犯人身,一个盗窃侵犯财产×,都是财产犯罪✔都是人身犯罪✔
③共同行为(客观要件)
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组织、教唆、帮助行为)
认定:
①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备行为
p232表
②共同过失犯罪
教材,考研:不成立共犯
张明楷:可以成立共犯。
法考两种都会观点展示。马工程:理论承认有过失共犯,但实际不承认,因为危害性不大所以不认为过失共犯可罚
③片面共犯:我知你而你不知我。。。暗中相助
(ⅰ)教材: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解决方法:应当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这类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ⅱ)考研:对暗中相助的人按共犯中的从犯处理,对不知情的实行者按单独实行犯处理
(ⅲ)法考:观点展示,肯定说,否定说:单独处理,知情者按故意杀人罪,不知情者可按故杀(预备)不处罚或不定罪
④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p235
实行过限:是指行为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计划赶不上变化)我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不够成共同犯罪→只对共同故意下支配的犯罪承担责任
eg.两人约好去偷,a偷,b偷+杀人。a不构成共同犯罪
eg.两人约好去打他,a打,b打+杀人,a知情,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故意杀人
共同犯罪形态问题: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只有一人中止不算
eg.a偷30,b10,c0→全部既遂
eg.a中止,b0,c0→有效,中止
⑤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p238
①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
③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完全犯罪共同说。法考不承认,考研不考,都认为是共同犯罪
⑤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eg.a偷手机,b知也帮他卖。不是共犯,a盗窃罪,b抢势隐瞒盗窃所得罪eg.a要去偷,b鼓励他偷并计划好帮他→属于共犯,给予了心理帮助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p251,各类别不能对应
按作用大小:主犯>从犯>胁从犯→为了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p244
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按分工:
广义共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统
狭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从属性原则:从属实行犯。
eg.甲教唆乙盗窃财产,乙偷枪。乙→想象竞合,判盗窃枪支罪。甲判盗窃罪。
eg.实行犯没行为不定罪,教唆犯也不用定罪
⑴实行犯(正犯):
①直接正犯
②间接正犯:借刀杀人,可以借人/动物
判断,认定:有绝对支配力。手段:强制或欺骗。
大多强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过认定难。刀和人可能是同一个。eg.甲医生骗乙说乙的狗活不了,乙去把狗杀了减轻痛苦,此时甲构成间接正犯,乙和乙的财产(狗)是同一个。
③单独正犯:1人
④共同正犯:2人都有实行行为→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eg.共犯a抢5千,b抢3千→每人都算8千
eg.抢劫,一人暴力,另一人取财,二者都是实行行为
⑵组织犯
⑶帮助犯:帮助了实行行为,出现在预备,实行阶段都可能。
判断:1.有促成实行行为,2.是否是实行行为。eg.帮实行行为的人压住受害者不让他反抗,不是帮助犯是实行犯
⑷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用授意、劝说、请求、命令、挑拨、刺激、收买、引诱等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从无到有✔,如果对方本来就有犯意则不算教唆犯
条件3个(教材,考研):①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②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法考:不用故意③教唆对象:范围是特定的,可以多数人eg.一整个教室的人,也可以少数人
处罚:
1.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考研,实践):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不符合从属性原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4.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形式p238: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采取“四类八种”分类法
㈠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一人能单独实施,但二人共同实施。
联想:不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身份犯
2.必要的共同犯罪:只能由两人以上。
⑴对向犯:行为人双方的对向性行为。eg.受贿与行贿,重婚与相婚
⑵多众犯:聚众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罪名中有聚众,组织两个字的
卖淫,嫖娼属于行政违法,不是犯罪
㈡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
⑴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或实行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半路出家/中途加入
德日:乘继共犯:中途加进来。包括乘继共同正犯和乘继帮助犯。
只要实行行为没结束都能加入,实行行为完毕但不法状态持续也可以。
eg.A偷完东西后,B来帮拦住失主×,偷东西的行为已经结束
eg.A杀完人,B帮忙埋尸×,杀人行为已经结束
eg.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已经完毕,还是可以出行乘继共犯。关你的动作完毕,但只要没放你出来,不法状态仍持续
㈢根据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
⑴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
⑵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㈣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⑴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结束后散了
⑵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定义要背)长期存在
基本特征:①成员的多数性。≥3②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③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有帮规纪律④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第十二章 罪数p253:一人干几件坏事
考研:简答题。法考:和分则一起考。
只用记基本概念和典型罪名
罪数的判断标准
犯罪构成标准说: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构成要件的要素(除犯罪主体外)不能重复评价
一罪的类型(3个
实质一罪(本质是,不管法律是否规定):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 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行为和侵害状态都持续
eg.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 逃避兵役罪; 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重婚罪
非法拘禁中关门行为和人身自由被侵害的状态二者都一直持续。
可乘继。
可以利益被侵害是平缓的。
正当防卫在整个期间都可以。
追诉时效:以行为终了之日开始算
与即成犯、状态犯的区别
即成犯(即时犯):是指侵犯一定客体或者引发一定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一经实施终了,即齐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行为和后果都不持续eg.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不同时eg.盗窃罪
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记):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处断原则:择一重处断
与法规竞合区别
法规竞合(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与案件事实无关,法条本身就有重合
原则: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例外:优先适用重法
eg.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行为→故意→基本结果。基本行为→过失(故意)→加重结果
刑法认可就是,不认可不是
教材认为,基本犯过失→基本结果,过失→加重结果
法定一罪(本身不是,法律规定是):结合犯和集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我国,A+B→A'/B'但量刑重。拐卖和强奸→判拐卖但10年以上。绑架和故杀→判绑架但死刑/无期
为了规避数罪并罚太轻
eg.盗窃杀人,盗窃强奸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而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与连续犯的区别:此犯一次可以忍,多次不行
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eg.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非法行医罪;传播淫秽物品
处断一罪(本身不是,量刑按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绒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与集合犯区别:此犯一次也不能忍
eg.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多次盗窃;多次贩卖毒品
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开始算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期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eg.打-抢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eg.盗窃-非法持有枪支
择一重处断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则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高度吸收低度。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eg.伪造发票吸收伪造公章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p273
刑事责任的概念p274:在我国是指,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和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以刑罚处罚、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或者单纯有罪宣告等否定评价为具体内容的法律责任
地位:“罪-责-刑”,兼顾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
发展阶段:
终结: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终结、实际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终结。
消灭:是指没有留下“前科”,消灭是例外、特殊的情形。
第十四章 刑罚及其种类p293
刑罚概念: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征:①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人大)在刑法中制定②刑罚性质严厉③仅对犯罪人适用④由人民法院依法科处⑤由特定机关执行
目的:
原始:报应刑论: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犯罪人的刑罚没有理由,仅仅是因为犯罪。
目的刑论:分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特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进行教育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二者关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九种刑罚方法组成。主刑:由轻到重依次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前四种是自由刑,死刑是生命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四种刑罚。(前两是财产刑,后两是资格刑)
特点: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主刑:独立适用、不能附加。同一犯人只能判一个主刑。
管制p305: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静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23
劳动中同工同酬,不被歧视
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遵守人民法院对其发布的禁止令。禁止令期限同管制期限。
有政治权利
拘役p306:是短期 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161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监狱
每月可回家1-2天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不超过25年。6 15 25
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强制劳动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可减刑
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其他刑罚都可以,eg.判管制4个月,但判之前羁押了15天,15天也算4个月中)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我国慎用但不废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也不适用死刑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我国独创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法律效果:常考★
①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允许过失犯罪)
②2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放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③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④对③的核准不通过: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既可以附加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对于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多个附加刑。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给被害人的叫赔偿
(记)适用方式:①单处罚金:规定对犯罪人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适用其他刑罚方法。②选处罚金:将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中酌情选择适用。③并处罚金: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包括必须附加适用和可以附加适用两种情形。④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罚方法选择适用。
罚金数额:无上限,限额,比例,倍数,倍比。
罚金执行:分期,强制,随时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刑罚方法。
政治权利同时剥夺,不是部分
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的3种情况(考,背):
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强背考元期徒刑的犯明分于,应当夺政治权利终身。之所以对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别者还要剩夺政治权利,一是为了从政治上对上述犯罪分子进行彻底剥夺;二是为了防止上述犯罪分子被赦免或者假释之后利用这种权利再次犯罪;三是有利于处理与受刑人有关的某些民事权利,如出版权等。
第三,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与起算方式:
第一,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第三,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第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以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法院执行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边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根据出入境管理办法→10年。刑法→不清楚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①赔偿经济损失②责令赔偿损失③训诫④责令具结悔过⑤责令赔礼道歉⑥行政处罚⑦行政处分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又称量刑: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各种量刑情节与规则,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型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特点:第一,刑罚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法官×);第二,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第三,刑罚裁量的前提是行务人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犯罪;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即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更重要的是依据刑事法律规范);第五,刑罚裁量的内容是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
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情况
分类p327
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通常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从重处罚和量刑幅度。(一定考虑)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eg.1-3年,就要在1-3年内判。中间值说×,不是1.5前是从轻,以后是从重。标准是一般情况,按一般情况推定从重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加重情节×:因为加重情节不利被告,罪刑法定×,要限制刑罚权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情况。主要有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与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可以考虑)
以量刑时是否必须考虑为标准(老师让自己总结)
应当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可以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的情节
以对量刑起作用的结果性质为标准
从宽情节
从严情节
以情节所具有的功能多少为标准
单功能情节
多功能情节
二、累犯→量刑要考虑,不是执行时。法条65和66
概念:是一种犯罪人类型,是指曾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分类: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4个点)
①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④主体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所犯。
(补充) (1)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 (2)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或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洲在 内。主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 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不是已执行完毕。(假装释放,有考验期,通过就真正释放。假释考验期不等于刑罚执行完毕) (4)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5)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6)暂予监外执行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何时间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都构累犯的情形。毒品犯再犯✔
成立条件p337:3个点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罪名限制条件。
(2)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时间无限制条件。
(3)对后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没有任何特别规定,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刑种无限制条件。
累犯的处罚p338: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三、自首p338: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分类: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3个点)p339
⑴时间:犯罪以后
⑵行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在被发觉以前。可以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可以电话。可以在盘问中。逃亡中。自动投案的路上被抓也算。不情愿被带来也算。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如实都算自首。
⑶刑罚: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从,减,免)
特别自首/准自首p344: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2个点)
⑴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被发现,被抓,被锁定
⑵行为: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坦白p348:是指①犯罪嫌疑人②在被动归案之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①②③
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 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 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理解要点: 1.是否已经归案?是✔ 2.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 3.向谁投案? 4.供述的罪行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自己✔ 5.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还是 已经掌握的?已经掌握✔
五、立功p350: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分类: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数罪并罚p353: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如何判处实际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原则:①并科原则:绝对相加②吸收原则:最重的罪吸收最轻的罪。③限制加重原则
我国(背):我国刑法与多数国家一样,也是综合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定在《刑法》第69条中。该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七、缓刑
应当是必须缓刑,可以是这些人满足下面四种条件,可以考虑缓刑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规定这两刑种,不看罪名。即使危害国家安全之类也可以缓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一罪和数罪并罚都可缓刑。管制×,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的不可以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不要写成轻微
累犯无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记):《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可发布禁止令:不能进入娱乐场所……
法律后果,记:
①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执行完毕,累犯×必须是执行完毕,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②期间犯新罪和发现漏罪→考验期中止,数罪并罚
③期间违反法律→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其他:①期满后发现漏罪→不撤销考验期,单独处理漏罪。②期间犯新罪,但期满后发现→撤销考验期、数罪并罚。③欺满犯新罪→单独处理,不构成累犯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均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战时缓刑
适用条件:①时间:必须在战时。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②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 军人。拘役✔→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3年以下有期都行,比它轻的拘役当然可以。管制×→没空间本来就不用坐牢。③基本根据: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戴罪立功)
刑罚执行p369
一、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侮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条件:p370
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激励作用。
实质条件:①可以减刑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②应当减刑的条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为:馘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刪期,判处管制、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刖的,不能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爱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期计算: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管制、狗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不是独任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海改或者有立功事实的,裁定(不是判决)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p375
概念: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梅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荆罚已冬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条件:p376
对象(记具体):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有期徒刑执行愿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徙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实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考验
期限: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内容:社区矫正。→有考验期的都要社区矫正
效果:①欺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可有累犯,缓刑无累犯)。②期间犯新罪、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③期间违反法律→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程序→同减刑
三、社区矫正p379
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实行社区矫正
刑罚消灭制度:p392
一、刑罚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致使国家对犯罪人(某犯罪行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的范围,包括在判决确定前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和在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刑罚请求权消灭事由包括:(1)罪犯死亡;(2)大赦;(3)追诉期限已过。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权消灭事由包括:(1)罪犯死亡(法人注销或消失):(2)刑罚执行完毕;(3)赦免;(4)假释考验期满;(5)缓刑考验期满;(6)行刑期间已过。→我国没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p382
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不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起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重新起算(追诉时效中断)p384: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延长:①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应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对象特定),没有规定大赦(对象不特定,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