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6法考(孟献贵)民法总则
这是一篇关于2026法考(孟献贵)民法总则思维导图,严格按照老孟精讲卷的内容纯手搓整理而成,完整梳理民法总论全部核心知识点,整体框架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是法学生以及法学备考者打通民法学习、攻克民法分论的实用利器。老孟精讲卷原著内容体系庞大、知识点繁多复杂,概念细碎且易混淆,不少考生面对大段教材文本,很难快速抓取核心考点。而这份思维导图跳出冗长原文,提炼高频考点与关键要点,剔除冗余表述,以简洁明了的可视化形式呈现知识脉络,将零散的民法概念、制度规则串联成完整体系,方便备考者快速回顾和记忆重点知识,大幅节省备考时间,有效提升复习效率。该思维导图适配多种学习场景,课堂学习时可用来辅助预习,搭建整体知识框架;课后复习阶段能够对照梳理笔记,查漏补缺,巩固课堂所学内容;考前冲刺阶段更是可以用来快速过完全部考点,强化记忆薄弱模块。借助这一思维导图模板,学习者可以跳出死记硬背的低效模式,理清民法总论内在逻辑关系,更加高效地吃透民法总论知识,夯实民法学科底层基础,强化自身理解能力与应试解题能力。把总论学扎实之后,再去学习物权、合同等民法分论内容也会更加得心应手,帮助考生理清做题思路,规避常见命题陷阱,为法考备考筑牢根基,助力在法考当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制作不易,请大家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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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概述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力法 民法是实体法
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民法典
民事单行法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该事项没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应就习惯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
习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例外
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空白溯及)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溯及既往必须是尚未终审的案件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域内效力
域外效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人
属地
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基础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制法优于任意法
民法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自愿原则(核心)
公平原则
公平、公允、合理
平等原则(基础)
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诚信、善意、信守承诺
如:建高墙围堵邻居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
约束
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
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平等性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
人身权通常不可转让,但名称权可以转让
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权通常可以转让
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可相互转化
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
债权关系
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单位从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关系
不以主体论,而以行为论(管理单位签合同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个人自己的活动(相互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公司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婚约)
同居关系
例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朋友关系
网友关系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分类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火车到站叫醒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无偿指路
青年志愿者做帮工
请客吃饭
爽约
极力或恶意劝酒
一般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后照顾
一方醉酒+对方未照顾+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责任)
双方醉酒+互相未照顾+损害=补偿(公平原则)
搭便车
爽约
驾车人单独过错
主观过错
责任承担
一般过失
应当减轻
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部赔偿
驾车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
谁的过错,谁担责
都有过错的,驾车人和第三人按份赔偿
搭车人也有过错的,相应的减轻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总结
仅了解不做重点:好意施惠和赠与的区别
1.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患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2. 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 3. 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订立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赠与人必须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 好意施患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变法律约束。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或拒绝履行合同。
不产生合同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但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戏谑行为
(开玩笑,说大话)基于戏谑行为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非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包括国家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物和权利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人体变异物
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
人体医疗废物
尸体
单一物、集合物
原物、孳息
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
债权的客体: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继承权:遗产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
财产权
物权(静态),如所有权
债权(动态),如合同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
(上有老,下有老,旁边配偶不能少)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
综合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经营管理权和分红权
学理分类
支配权
概念:对某客体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概念来源于物权
又称绝对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力
特性
对世性:对世界上不特定人有效(义务人不特定)
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权、无形资产
直接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只负消极不作为义务
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
被侵犯可追求侵权责任,相对权被侵犯只能追违约责任
形成权
含义: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内容:九种典型的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注意:通告不属于形成权。
分类
简单形成权:如合同明确规定的,很容易判定的,九种典型除了撤销权外
抵消权:债务互相抵消,通知即可实行
追认权:效力待定的,30日内享有追认权,沉默视为不追认
解除权:合同里面定立,非常重要
分期付款合同中,未付到期款占总价超过1/5的,可解除
否认权:效力待定的,可以否定
选择权: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可以选择买不买,沉默视为买
继承权:不做意思表示,沉默视为接受
受遗赠权:不做意思表示,视为放弃(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
形成诉权:复杂的需要价值判断的,如撤销权(可撤销原因: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时间限制1年内有效。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可直接行使,不需诉裁
行使
方式
可以明示、默示、沉默
时间限制
除斥期间超过不做表示,视为放弃,法律意义上直接消灭
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如:追认权只有30天,沉默视为不追认
如:受遗赠确认只有60天,沉默视为放弃
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主观知道起1年,客观发生起5年
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过诉讼时效权利不会消灭(变为自然之债),过除斥期间后权力消灭(直接放弃)
请求权(攻击)
含义: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之权利,如债权
内容:债权,物权请求权。无特殊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年
特性
客体是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协议))
相对性
发生
基础权利(支配权)受到侵害,如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导致发生
基础权利未受到侵害,如合同之债,未履行合同导致
抗辩权(防御)P3,8:06
含义:暂时或者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种类
一时抗辩权(又称暂时/延期抗辩权)
双方合同
同时抗辩
先行抗辩:后履行人行使
不安抗辩:先履行人行使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以债务人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为由拒绝履行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称排除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和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难点: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行使有期间限制(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有新证据的特殊情况除外,比如找到了新的借款日期证据
被动司法:行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即为放弃,法官无义务提醒,不得主动适用
民事权利行使
含义: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
方法(仅了解,不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律平等
胎儿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开始)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外
遗产继承(继承人)
接受赠与(受赠人)
侵权行为(受害人)
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母亲是胎儿的法定代理人
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视为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终止)
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
8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个顺位: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起诉主体:近亲属或检察院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远亲无权提起诉讼
如:舅舅死后人格已受损,外甥起诉法院不受理
赔偿金归属:私益诉讼,近亲属代理诉讼,三代近亲优先,谁诉谁得(非死者遗产)。 公益诉讼归国家或参与诉讼的近亲属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独立做事的资格)不平等
年龄与精神健康状况 两个标准并存时,判断标准为“就低不就高”
无民事能力(8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能力(8-18岁以下、不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买卖合同:买受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效力待家长决定)
赠与合同
赠与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效力待家长决定)
受赠人
原则:合法有效(纯获法律上利益)
例外:效力待定(附义务赠与/专款专用)
看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 判断标准: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 12岁以下→1000以内,认为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 18岁以下→10000以内,认为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特别注意
特殊: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神智正常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特殊:未成年且神智不正常人适用未成年的民事能力规定
监护制度
监护对象
未成年的监护(年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精神健康)
监护人的确定 除了法定监护,其他都无顺序和人数限制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顺位1: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生父母、拟制血亲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顺位2:外/祖父母
顺位3:兄姐(外/祖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可以直接给兄姐)
顺位4:其他亲属或组织(需双方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顺位5:公职监护人(国家监护)
无/限制民事能力成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双方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第五顺序: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委)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
①分居或离婚只影响抚养权,不影响监护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
监护
抚养
直接
间接
教育
保护
如:父母离婚,即使约定儿子由一方抚养,双方仍是儿子的监护人
②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本质: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
2.遗嘱指定监护
①仅父母(生父母+养父母)且正在担任监护人可以指定
②丧失监护能力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可
③指定人随意(只要具有监护能力即可),但法律后果不能确定(被指定人有权拒绝)
④被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地位
本质: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
3.协议监护
未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但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不能免责,可以托孤)
②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监护(意思自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无顺序人数限制
本质: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
4.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的前提是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且协议监护不成
主体: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院
争议解决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服
不服
30内 法院
裁定驳回
判决撤销+另行指定(具有终局效力)
30日外 变更监护关系
直接申请法院司法指定
择优指定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临时监护人:只能由4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不能由自然人担任,法院不能担任
法律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同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质: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
5.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委托合同生效前 (成立-有效-生效-失效),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本质: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
6.临时委托监护
①委托监护的监护职责依然是监护人
②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议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区别 相同点:都有协议 不同点: 监护人资格不同:协议委托主体必须是有监护人资格的人 委托监护受托人可以是没有监护资格的人 法律效果不同:协议监护可以使监护职责丧失(父母除外)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
本质:通过委托合同找人临时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财产:非处分不可(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相关程度)
有为被监护人财产保值的义务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有1票否决权)
①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 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基本原则:不得已而为之
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撤销后即使父母也不能恢复)
消极侵权:吸毒、赌博、长期酗酒、服刑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兜底条款
申请主体
有关个人
组织
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
有关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机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
法律后果
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情形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永久丧失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恢复机关:法院
法律后果: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终止: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丧失能力,一方死亡。
父母离婚后,子女更改姓名的,监护关系不终止
宣告失踪/死亡 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3个月正式宣告
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失踪后起诉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对于失踪人的个人债务可以宣告死亡;对于失踪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得宣告死亡
法律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无顺序人数限制
财产代管人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相对人有可能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代管人帮失踪人交税:还钱、照顾父母的除外)
诉讼地位: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责任: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申请人无顺序先后限制)
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报告
法院“不告不理” 既不影响人身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 (法律推定)
下落不明4/2/0年可申请,1年/1年/3月正式宣告
可申请: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随时
意外事件的,当天为死亡日期;一般事件下落不明4年的,以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申请)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不得宣告死亡(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除外)
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后
妻离(配偶权):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子散(亲子权):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家破(继承权):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分一半
人亡:推定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死亡宣告撤销后
妻离:原则上自动恢复 例外:①配偶结过婚(包括配偶再婚、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 ②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散:原则上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要回子女 例外:①被收养人不满8岁的,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②被收养人8岁以上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回
家破:原则上返还 例外: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不能请求返还,但可以请求行为人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亡: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既影响人身关系,也影响财产关系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竞合
被动司法,以申请人的意愿为准
多个申请人宣告失踪/死亡冲突的,满足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利害关系人
宣告失踪
原则: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
例外: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宣告死亡
原则:不是
例外:是(人寿保险/养老保险)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对比:法考书P30
法人
概念:财产独立(独立于投资人)、人格独立(自己的名义)、责任独立(无限责任),是独立的主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分离,比如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权利与行为合一,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范围-特定财产)
无限责任(责任范围-全部财产)
连带责任(责任人数-2个以上)
总分公司不连带,母子公司可以连带
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范围+责任人数-2个以上、全部财产)
责任承担
设立中法人
主观题:一看结果,二看名义
法人未成立
全体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对内三步走:有约从约,无约按份,不明平摊
法人成立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对外法人承担
以设立人个人名义
法人、设立人则一选择
存续法人名义
超越经营范围有效,但禁止经营(毒品)、限制经营(精神药品)、特许经营(烟草)经营无效
清算中法人
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超出部分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类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向出资人分钱的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都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成立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机关法人,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
非营利法人 不向出资人分钱的法人(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捐助法人(公益目的,如:基金会,博物馆,宗教场所)
基金会
全都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成立(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
捐助人权利:知情权,决定撤销权。违背捐助人意图:对外不变,(捐助人和民政部门)可申请撤销
解散后剩余财产不能分配回捐助人,由主管机关(民政部门)主持转给近似基金会并向社会公告。(近似/类似原则)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必须设置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给会员福利,如:律师协会)
有的需登记,有的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区分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如:公立学校、医院)(与行政法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同)
有的需登记,有的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区分原则)
学理分类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内部有成员→人+钱→有成员大会【有意思机关】)
营利的社团法人(公司)
非营利的社团法人(类似法定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性、公益性 章程由成员制定,成员大会有权修改
财团法人(内部无成员→钱→无成员大会【无意思机关/有管理机关】)
公益的(基金会)
公益性 由捐助人制定,理事会无权单独修改 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并报等级机关核准
内部机关和章程
社团法人-公司内部机构
权利:意思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较小公司)
监督:监视会,执行监视(注意:社会团体法人(如律协)可以不设监督机构)
管理:聘任经理
注意:分公司不是内设机构,因其可以对外,属于非法人组织
社团法人-公司章程:
章程:初始全体设立,修改需2/3以上股权同意
财团法人-基金会内部机构
无成员,没有意思机关
管理:理事会/决策机构
监督(必设):监视会
财团法人-基金会章程:
章程:修改需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且民政机关同意-P8,25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法定代表人
1个法人均且只有1个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辅助机关/法人机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无需授权委托书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非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的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代表权限制
法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外部限制→推定相对人知悉
意定限制→章程、权力机构→内部限制→推定相对人不知悉
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表见代表(主观题【名实不符】)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解题思路(主观题)
定主体
代表人(只能是三者其一: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代理人(其他成员)
定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人承受,非职务行为-自己承担)
换主体(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否认旧的法定代表人行为,职务行为不可否认,非职务行为可否认)
侵权行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无限责任,补充责任)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家公司。(有程序无实体)可以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只能以总公司名义承担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权利滥用,导致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时,母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独立性,有程序无实体。可以以自己名义签公司,是适格原被告,但责任不独立。 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先组织,后投资人】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民事法律行为 VS 事实行为 必需有意思表示 无需有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由意定 法律效果由法定 行为人需要具有 行为人无需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意思,无需看民事主体意思,无需具有民事能力)
如: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明、创作、先占、添付、拾得、发现、创作、发明
注意:因为身体特质造成的伤害不免责
法定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赠与行为
决议行为
意定,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准民事法律行为(如:通知、催告和宽恕)
事件
自然事件
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一定时间的经过(诉讼时效)
社会事件
战争
罢工
动乱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
遗嘱
遗赠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学理分类
效果意思
财产行为
订立遗嘱行为
订立遗赠行为
身份行为
结婚行为
协议离婚行为
收养行为
协议终止收养行为
效力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物债两分 区分原则
效力
概念:能否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是事实判断,效力是价值判断)
有效(优):构成要件→民法典143 (强公主意:不违法、不背俗、能做主、意思真实)
主:能做主(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
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定无效
无效(差):构成要件→(强公主意恶: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做主、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种情形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婚问题
生育问题
买卖人体器官问题
姓名权的行使问题
代孕问题
第三者问题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支持
危房出租用于酒店经营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观题)
如:阴阳合同、黑白合同
一交易两合同
名实不符
假合同
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部分无效
真合同
隐藏行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恶意串通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知情≠恶意串通
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除外
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效果
恢复原状或缔约过失责任
注意无效于可撤销的区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违法不一定无效(如:与无证照经营的小店形成的买卖合同并不因其是无证营运而无效)
效力待定(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
明示
追认
拒绝/否认
默示
行为追认
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被否定后,有选择权-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职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
可撤销(良)
欺诈 VS 重大误解 本质区别: 非自身原因导致 自身原因导致 (他人诱使) 知假卖假 不知假卖假 主/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重大误解:因自身原因+主给付义务认识错误(内因)双方都可申请撤销
重大
主给付义务:房屋
从给付义务
配套设施(球场、泳池、购物广场等)
单证和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附随义务
通知
协助
保密
诚信原则
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即年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不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和赌石、古玩等特殊标的物交易)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误把有偿当无偿)
第三人转达错误
欺诈:非自身原因+认识错误(外因)受害方才可撤销
构成要件
1.欺诈方有主观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作为,积极欺诈)故意冒充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消极欺诈)隐瞒凶宅
3.受欺诈方有错误认识
4.受欺诈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主观题)
A→骗B→合同C
原则:不知情→合法有效 善意→B请求A赔偿
例外:知情→可撤销 非善意→B有权撤销合同,同时可以请求A或C赔偿(择一选择)
胁迫:恐惧或害怕(不法性/第三人胁迫)受害方才可撤销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行为正当,则不构成胁迫)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和目的均不法
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心理状态(以特定受害人感到恐惧为标准)
第三人胁迫,本身具有违法性,受胁迫方均可撤销。
显失公平:利用(主观)受害方才可撤销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客观要件
双方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
同时成立,才构成显示公平
醉酒
灌醉→利用→显失公平(可撤销)
自醉
利用→显失公平(可撤销)
未利用→重大误解(可撤销)
形成诉讼权除斥期: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5年
重大误解,知道90天内
欺诈:知道1年内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
显示公平:知道1年内
可撤销原则
选择撤销,自始无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选择不撤销,自始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未被撤销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因此在实施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例外:公益、公证、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主观题)
附(生效/失效)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
条件成就前的效力
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成立,有效,未生效
生效,依约履行
当事人不正当促进条件,可撤销(拟制效力)
附期限:发生条件随时间推移必然会发生的
有效
失效,不再履行
当事人不正当促进条件,可撤销(拟制效力)
发生与否仅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拟制效力只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不适用 核心区别:所附事实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代理制度
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结婚,协议离婚,冒名顶替面试,收养行为(❌) 合同行为,诉讼离婚(√)
事实行为:侵权(偷窃、冒领快递且主观恶意占有),著作(❌)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
意定代理(委托)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
隐名间接代理(不知相对人(被代理人)存在)
第三人选委托人和代理人之一追责,不真正连带
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委托→内部→2方当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
代理→外部→3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
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内部关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授权委托书(外部关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委托监护),有代理不一定有委托(法定代理)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一身二职:既是代理人,又是出卖人/厚己薄人)→合同相对无效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既是出卖人的代理人,又是买受人的代理人)→合同相对无效
恶意代理(吃里扒外/私拿回扣)→合同效力待定(连带责任)
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复代理(再委托)
两层代理,内外有别原则,转委托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
例:甲委托乙,乙转委托(没说清楚茶叶等级)丙向丁(胁迫)购买茶叶
丁可以直接找甲赔偿,因为甲是合同当事人
乙转委托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
甲可以找乙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有过错,甲可以追究丙连带责任,因丙也有过错
产生
1.事前本人授权同意
2.事后本人追认
3.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责任承担
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
是否属于本职工作
无权代理,不是职务代理
内部职员超职权代理-无权代理,不是职务代理(例:法务小孟签署同意还款承诺书)
个人负责,对外效力待定
无权代表,不是无权代理
是职务代理,但超过内部章程权限(员工超内部规章金额权限签合同)
对内追究责任
对外有效
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伪造、偷盗公司委托书、印章签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内部职员明显超职权代理
例:法务小孟签署同意还款承诺书
夫妻共有房屋,其中一方冒名签字
效力待定
未被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追认
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善意
无过失
权利外观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义务(无须核实)
客观要件:存在权利外观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5要素:姓名、事项、期间、权限、签章
业务介绍信
交易习惯:经常、往常、通常、常常、长期等
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
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效力竞合
合同同时满足效力待定和可撤销
优先考虑更严重的效力待定
中介合同不算代理,不能代理双方,只能做第三方
关键词:三方协议
委托责任
有偿委托
有过错可追究责任
无偿委托
只有重大过错和故意过失才可追究责任
代理人VS代表人 表见代理VS表见代表
法考书P73
异常人章关系
以法人的名义→原则上看人不看章
真人假章
合同成立有效
假人真章
有人无章
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有章无人
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
未超越权限
诉讼时效
催促债权人及时行权
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性质
保护债务人利益
强制性规定,一律法定
约定、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范围
请求权(部分适用)
债权请求权(部分适用)
适用-其他债权
不适用-(存、劵、资、国、救)
存款、债券、出资(认缴出资欠款)、国家财产受到侵犯、救命钱(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物权请求权
原则:不受
不动产
注意:维修基金是基于不动产的,不适用;但是物业费请求权属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适用
特殊动产
登记动产(不适用,举证容易)
按份共有分割,不论登没登记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普通动产(适用,因举证困难)
抵押权人行权(抵押权)
人格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
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不适用,适用除斥期间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占有是事实不是权力,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时效1年后消灭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需要所有权人知道之日起2年不行使返还请求权(民法典312条)
经过的法律效力
起诉:诉讼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在抗辩权发生主义下,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审理:诉讼时效抗辩权系义务人的私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也不能释明(被动司法) 提出诉讼时效被告胜诉,未提出诉讼时效原告胜诉
行权:债务人进行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期间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新证据”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预先放弃→无效(债务人权利滥用)
事后放弃
明示放弃→同意履行
部分→部分新债发生(部分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单方允诺之债
全部→全部新债发生(全部新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默示放弃→自愿履行→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原则上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为5年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医院抱错孩子,偷换人生28年,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
起算
原则上,诉讼时效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事)
例外
合同之债
1.未约定履行期限
可以要,但要给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满起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限
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约定多个履行期限(分期履行)银行、房贷
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被监护人受到侵权
第三人实施
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监护人实施(隐蔽性)
性侵害
原则:年满18周岁之日
例外:相应民事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
性侵害以外
原则: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例外:相应民事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
债权转让从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暂停,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客观)
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
适用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包括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不要求立案受理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但不能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的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主张个人及于全体(连带债务)
注意:连带债务与连带担保不同!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丙欠乙,乙欠甲,甲可直接代乙诉丙
主债务和连带担保
对主债务请求
仅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
对连带担保请求
仅中断连带担保诉讼时效
原理:因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不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过了诉讼时效
自然之债
债券本身依然存在
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主动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被动司法,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和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