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6法考民法(孟献贵)物权编
这是一篇关于2026法考民法(孟献贵)物权编思维导图,严格按照老孟精讲卷的内容纯手搓制作,系统完整梳理了民法物权编的全部核心知识点,整体框架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是法学生和法学备考者攻克民法物权编的实用利器。老孟精讲卷原文内容繁多复杂,物权编概念抽象,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共有、善意取得等考点细碎且极易混淆,很多考生面对厚厚的讲义,很难快速理清知识脉络,抓准命题核心。这份思维导图对冗长讲义内容做精炼萃取,剔除无关赘述,提炼高频考点与关键要点,以简洁明了的可视化形式搭建完整知识体系,把零散的法条、制度与典型考点串联起来,方便备考者快速回顾和记忆重点知识,有效节省备考时间,大幅提高复习效率。该思维导图适配多种学习场景,课堂学习阶段可以用来课前预习,快速搭建物权编整体框架;课后复习时可对照讲义查漏补缺,巩固课堂所学,厘清易混淆制度的区别;考前冲刺阶段适合快速复盘全章节考点,强化薄弱知识点记忆。借助这一思维导图模板,学习者可以跳出机械死记硬背,理清物权编内部法理逻辑,更加高效地吃透民法物权编知识,夯实民法备考基础,提升学习效果和应试解题能力,能够更好应对法考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各类考法,避开高频命题陷阱,为民法整体备考筑牢根基,助力在法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制作不易,请大家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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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基本原理
分类
动产: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交付/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
原物/孳息(出产且分离)
天然孳息(自然原因):有约从约->无约归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法律原因)
存款孳息
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依交易习惯
注意:股市收益不属于孳息
射幸孳息(彩票,保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主物/从物:非主物构成部分;需辅助主物使用;同属一人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币:一般等价物,原则上占有即所有
例外:特定化的钱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装备、手机流量
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无论辗转多少次,均有权追及。
例外:善意取得
排他效力:一物一权
但可能有多个所有人
优先效力
对内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对外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
物上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特征:
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未受侵害不享有,不能与物权分离。
物权收到侵害时,仅物权人享有,物权危害他人的,可对物权人和实际管理人请求
分类:
返还原物(1、所有权人提出,2、对方无权占有)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代理。但不能代位行使(代位行使只能是金钱之债),
排除妨碍(既可以请求行为妨害人,也可请求物权人)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消除危险(要求危房物权人修缮)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准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做)
债权的请求权(可与物权并用)
与物权请求权原理相同,都是行为请求权,类推适用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
物权变动
法定分类
一般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买卖合同→标的物
不动产:合同+交钱+交房+过户(登记生效主义)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
特殊动产:合同+交钱+交车+过户(登记对抗主义)
普通动产:合同+交钱+交表
区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私力救济不成,可选择公力救济(起诉请求物权),胜诉判决后可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借名买房,不愿更正)
私力救济不成,可选择公力救济(异议登记)
先异议登记15天内去起诉,15天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仅阻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数卖)
权利增强,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出卖人仍可以出卖房屋,有权处分,合同合法有效
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权利人占有):先用后买,2个人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第三人交付给买受人,3个人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改定(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先卖后借/租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登记/交付
政府征收(决定时生效)
区别临时征用(物权不变)
法律文书(生效时生效)
形成判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的形成判决才可以
给付判决:不能直接生效,要履行给付义务后才发生物权变动
继承(继承开始时生效)
分配遗产完成后正式生效,分配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未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原主已死亡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成就时生效)
无权占有的不构成(违章建筑)
不处分,不登记;一处分,双重登记
再处分效果
需要双重登记(房产在甲名下,继承人乙未登记房产,出售给丙)
特殊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条件
卖方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区分:负担行为 VS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以自己名义出租他人财产(仅发生债权债权关系)
处分行为=以自己名义出卖他人财产
区分:无权处分 VS 有权处分
有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自己财产
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区分:无权代理 VS 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看名义
买方善意无重大过失
完成登记/交付的时候不知道
重大过失:看登记簿
买方支付合理对价: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赠与、明显低于市场价不算)
已经完成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已交付(动产的占有改定不算交付,因为不算实际占有)
适用范围
适用
不动产: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一个人/法院判决后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占有委托物
权利
抵押权
质权
股权
不适用
占有脱离物(遗失偷窃等)
遗失物不能被善意取得,一旦知道就有权追回,知道后2年不行使返还权视为放弃
遗失物被“类善取得”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2年内可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312条)
注意:这里2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行权视为放弃物权
请求赔偿
若中间经过拍卖行正规拍卖(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支付费用后找无权处分人追偿
法律效力
行为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后,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可以继受取得
动产遗失物拾得
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返还,对已类似善意取得的返还原物除斥期间:知道起2年内
不知道权利人
送公安部门
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道权利人
招领公告
1年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义务
返还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此权
若侵占遗失物,两权丧失
权利丧失:拾得人侵占遗失物
先占
事实行为
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对象是无主动产:是否为无主动产要看原主意思决定
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添附
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混合在一起,导致无法分离
附和(若分离损失巨大)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人取得所有权+给动产人赔偿或补偿
动产和动产
价值大的取得所有权+给价值小的补偿或赔偿
混合
价值大的取得所有权,给价值小的补偿或赔偿
加工
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给工人赔偿或补偿。例外,加工增加价值大于材料价值。
学理分类
原始取得(法定)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孳息、先占(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劳动生产
在合法审批的建筑用地上建造房屋,无需登记就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时,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
继受取得(意定)
合同、继承、遗赠
业主建筑物所有权
所有权人一定是业主,业主不一定是所有权人
所有权
专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
物业费: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不住也得交物业费)
物业费受诉讼时效限制
同小区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
全小区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
维修基金:
车位车库
原始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出售、赠与、租赁
新增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全楼共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某楼顶架设广告牌),扣除合理成本后
承重墙
两户共有
“墙体中间层说”上下层,隔壁
成员权
表决权&管理权
一般:定改规则、选聘/解聘物业、使用维修资金
行权:大于2/3的1/2=1/3
特殊: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以设施、改变用途/用于经营
行权:大于2/3的3/4=1/2
权利义务
权利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1年内)
物业管理权:委托管理、解聘、知情权
救济权:开发商物业侵犯业主合法权利时可起诉
义务
禁止住改商: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
不是同一栋楼的只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影响也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禁止权利滥用
新冠肺炎特别条款:应当配合政府临时规定
业主大会业委会管理
违建、垃圾、公区噪声、饲养、侵占道路
自己起诉
楼上漏水、邻居噪声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管理
保存
有约从约,无约都有保管权
重大(改、修)
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的同意
收益分配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方式:协商确定。1. 实物分割 2. 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瑕疵担保责任: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处分
共有物
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注意:出租属于负担行为,无需2/3以上份额同意
份额
转让自由,无需同意
继承和遗赠不属于转让,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除非另有约定
对内转让: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除非另有约定
对外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限
通知
以载明时间为准
未载明时间的,15日内
未通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知道之日的,转移之日起6个月
起诉不予支持
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的
不能给同等条件(完全一样)的
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的
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
不算转让:遗嘱遗赠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无论份额,均可主张,享有连带债权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对外连带(可选择一人或者多人),对内按份,内部追偿
共同共有(夫妻、家庭、遗【遗产分隔之前】伙【合伙】同【同居】)
管理
全体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
直接共有
费用负担
无约的,共同承担
分割
基础丧失,重大理由才可分隔
对外连带
不存在对内追偿问题,共同承担
用益物权
口诀:城市一个(建设),农村俩(土、宅),还有两个管全家(居住、地役)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时成立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时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成立,应登记发证,流转时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理:因为农村办理手续难,所以放宽简化制度,类似动产抵押处理
若都没登记,则看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先生效
双层经营体制
耕、草、林地
家庭承包(无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承包方为"农户"而非农户家中的某一家庭成员。因此,在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死亡的,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四荒地
招拍协等方式(有偿)
集体内优先承包
集体外:需经集体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居住权
登记时成立(登记生效主义)
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有使用权:可以占有/使用
租赁权超过20年无效,居住权可以超过20年
没有收益权: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需书面有效合同+登记。原则上无偿设立(也可象征性有偿)
限制
绝对禁止:
不得转让、继承
不得设定抵押,不得遗赠
相对禁止:
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常有偿有期,不一定相邻
转让
需役地转让
受让人有权承接供役地权(从权利随主权利一起转让)
每一个业主可主张全部供役地权(不可分性)
供役地转让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地役权人)
只能追究
(需役地人)自己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追究原地役权人的部分违约责任
供需役地均转让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地役权人)
只能择一选择追究
原需役地人的违约责任
原地役权人的侵权责任
担保物权
担保制度体系
典型
狭义债的担保(事前)
物保→特定财产→有限责任→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交换价值 房、地、车、设备、股权、债权、票据
人保→全部财产→无限责任→保证合同
金钱保→特定货币(20%)→有限责任→定金合同
债的保全(事后)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非典型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先让与担保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基本原理
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先债务人后担保人)
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合同有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
债务人先担责,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找债务人追偿
保护担保人利益
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独立担保条款)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扩充的独立担保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范围的从属性
任意性规范
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以及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责任范围,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能超过主债务人
流押(质)条款
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保护债权人利益
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任意性规范
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生是我的担保物,被动死(被毁损、灭失、征收)是我的代位物(三金)
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提存三金
多个担保优先级
债务有多个担保(且债务人也提供物保),债务人的物保应优先执行
如果其他担保人先履行了担保,有权获得债务人物保的优先受偿权
物保优先受偿
多个债务下,物保优先受偿
登记机关
动产和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意定担保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财产
可抵押的:有权处分,不动产、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
不可抵押:倡导性条款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绝对禁止、直接无效
例外
土地经营权、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有效
厂房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查扣监押
先抵押后查扣监押的:不影响抵押权
先查扣监押后抵押的:合同有效,但实现抵押权需要先解除查扣
2013年卷三57T的A选项,是不是说抵押合同有效、但要先解查封才能办抵押登记。然后因为抵押合同有效,所以D(需要继续承担被查扣无法办抵押登记房屋价值范围内的担保义务)
公益法人(公立学校、医院等)的...
法人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物的抵押
以公益设施担保,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外(担保有效)
以非公益商业财产担保,有效。
非典型担保(如以应收账款担保)
动产所有权保留
动产融资租赁
违章建筑
抵押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前已办理合法手续除外(相对无效)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不动产需准确描述
动产概括性描述
登记簿与当事人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房屋
办理登记手续:优先受偿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
未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未设立
无法优先受偿,追究过错方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转让获得,无偿划拨(军事用地、公立公益单位用地、重大工程地)可抵押
房地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程序上一并处分,实体上无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有追及效力(标的物被转让后依然可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未登记,抵押权成立,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买:不能追及担保物,只能追未登记过错方违约
善意第三人租:买卖不能破租,只能追未登记过错方违约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要考主体:中小企业、农业经营者,动产不确定
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抵押标的物:现有的或者即将有的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
效力
就算登记,也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且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明确规定的范围(卖生产设备不算)
持续销售的同类商品(数量明显超过不算)
买受人
已支付合理价款(赊购、赠予不算)
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跟普通动产抵押一样,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和善意租赁权的冲突解决(动产和不动产一样)
公示在先原则
先租后抵押,买卖不破善意租赁
先抵押后租,买卖破善意租赁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合同条款转让无限制条款
抵押合同条款有转让限制条款
登记抵押,但未登记转让限制条款
转让合同有效,抵押依然有效,发生物权变动(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但抵押权人可追违约责任
登记抵押,且已登记转让限制条款
转让合同有效,抵押有效,不发生物权变动(因登记有限制条款,登记机关不应过户),但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抵押权处分
转让: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应与主合同一并转让
(唯一例外,转让最高抵押合同内部的债权)
抵押权是从权力,不可单独转让,地役权也是从权力,一样不可单转让
放弃:债务人已自己财产抵押时,抵押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抵押权
其他担保/保证人在抵押权人已放弃的抵押权范围内免责
抵押权的顺位
清偿顺位
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
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顺位升进
顺位保留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升进
超级动产抵押权
又买入新动产后,新动产在10日内登记优先
仅对新购入动产(试运行1年内付款)卖设备方有优先抵押权
动产交付后10日内登记保护出卖人
动产交付后10日外登记保护其他债权人
顺位:留置权(新动产修理未付费) > 超级动产抵押权(后登记优先)>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起算日期有:
1、债权到期(受主合同3年诉讼时效限制)2、破产立刻开始 3、约定? 4、严重影响债权的情形
最高限额抵押权
只看最高限额,不看单笔债务,到期后统一结算
到期前,可协商变更债权确定期间(决算期)和最高债权额,但变更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抵押权内部分债务转让,最高抵押权不可随之转让,部分转让的债务只能是无担保的普通债务(这是抵押唯一例外:抵押合同不随主合同一并转让的情况)
结算时债务超过最高限额后,处置抵押物只能清偿不超过最高限额
债权转让独立性 最高抵押权并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只能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
借新还旧(因风险大,需新债担保人知情才有效)
如债权人未履行法定风险告知义务,则新债新的担保人有权基于受欺诈而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自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是否知情的证明责任
新债与旧债担保人相同,担保人主张不知情的,担保人作为主张人自己承担证明责任
新债与旧债担保人不同,担保人主张不知情的,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
旧债消灭(担保同时消灭),新债产生,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新债的,旧债担保未涂销的,可直接用旧的担保登记,日期不变
抵押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质押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动产质权
要素:1、主合同,2、书面质押合同,3、交付(转移占有)
三层关系有效性:1是基础,2依赖于1, 3依赖于2
1、2需合法(满足强、公、主、意)
必须交付,不能约定不交付,如果不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定)
不能用占有改定,因本质没有改变占有
质权人丧失质物,可要求返还,但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则无权要求返还
公示生效主义: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有效书面合同+交付(转移占有)=动产质权
质权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优先受偿权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
质押权不改变所有权
处分权
可放弃,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范围内免责
义务
妥善保管:灭失损毁需赔偿
及时行权:不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判断标准:看标的物是否在债权人手上)
质物或余款返还:多退少补
分类
静态动产质权
动态动产质权(主观题考,客观题不考)
三方协议(代理制度)
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监管人监管不当,债权人有权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质权(主观题考,客观题阶段只了解即可)
分类
有价证券
存在“纸质”权利凭证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不存在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专利权(客观轮不考)、商标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有的以及将要的应收账款(债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保证金账户
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号并有债权人实际控制,或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转让质权
承诺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有权处分),转质合同有效,继受取得质押权
原质权人无过错,后续不可追责
责任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无权处分),转质合同有效,善意取得质押权
原质权人有过错,后续可追责
法定担保
留置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只能留置动产
排除性+可分性
民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动产
不合法占有举例
持有:劳动者对雇主资产的占有辅助(占有辅助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遗失物、抢夺、侵权物
动产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例外,留置动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民事留置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不需。
保管类合同
仓储合同(商事)
保管合同(民事)
承揽(定制、修理)、运输类
委托类合同
行纪合同(商事)
委托合同(民事)
不违法、不违约、不背俗
可以约定排除,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扣押人质、骨灰
商事留置权1构成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提高效率)
营业债权(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违法、不违约、不背俗
商事留置权2构成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营业债权+同一法律关系
不违法、不违约、不背俗
留置权实现
宽限60日以上
例外:鲜货易腐
实现优先级
留置权 > 超级动产抵押权(后登记) > 动产浮动抵押权(先登记)
留置权 > 超级动产抵押权(后登记) > 登记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公示在先原则)>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留置权丧失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自愿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占有制度
概念:是事实支配状态,不是权力,没有所有权,但产生占有利益,法律给予一定保护
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否存在占有的本权或法律上的原因)
无权占有:遗失物的拾得者对拾得物的占有、盗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是否误信且无怀疑(如:拿错了行李,正规途径买到财物)
恶意占有
明知无所有权而占有(赃物的盗窃者和遗失物的拾得者均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区分意义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得留置
偷窃、占有遗失物不得留置
所有人对无权占有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不行
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才能善意取得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可以互相转化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自主占有:盗贼对盗窃物的占有、误拿他人行李
他主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不能认定时,应推定为自主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事实上是否直接管领其物)
间接占有条件:
存在占有媒介关系
对占有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他主占有的意思
盗脏物 VS遗失物
有权/无权
善意/恶意
自主/他主
直接/间接
无权
恶意
自主
❌
无权
恶意
他主(有返还的意思) 自主(无返还的意思)
❌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
返还原物及孳息:善/恶都需返还
无因管理请求必要费用:善意占有可以,恶意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可请求必要费用。
损耗/损害赔偿责任:恶赔/善不赔(如:折旧损耗)
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利益
占有物损毁获得的物上代为金:善/恶都应还
金额不足已弥补损毁物的:恶赔/善不赔
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被侵夺)
行权期间限制: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起1年内)
占有请求权全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构成要件
主体应为原占有人
有侵权行为或事实且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行为具有违法性
排除妨害请求权
违章建筑属于事实占有,受法律保护,只能基于所有权(物上)请求权,由执法部门拆除、不应该直接拆除,直接拆除不用恢复原状,但应赔偿占有人损失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推定效力
反对占有权,需要先举证。有证据证明才可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