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税法总论
2021CPA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从税法概念、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编辑于2021-09-13 21:29:00税法总论
税法概念
税收与税法概念
税收的概念
定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内涵
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解决的是分配问题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的概念
定义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具有义务性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义务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但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税法的义务性法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综合性
税法是由一系统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
税法的综合性法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征税方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方
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和组织
客体
征税对象
内容
各个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务机关
权利
依法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义务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
权利
多缴税款申请退换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义务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事件
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活动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中基本原则中的核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具体又包括以下含义: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要件法定)
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开征税由法律规定
征税要素修改按法律进行
征税各要素由法律专门规定,规定应当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程序法定)
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收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
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不给予歧视对待,也禁止无正当理由给予税收优惠
税收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行政效率: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实质课税原则
应当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高的优于效力低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可打破税法效力等级(第一条原则)的限制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第二条原则)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主体,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区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
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代扣社保
代收代缴义务人
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购物代收关税
征税对象
税法的最基本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决定不同税种名字
相关概念
税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
从量计征
按征税对象物理形态的自然单位计算,包括重量、单位数量、占地面积等
税目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不是所有税都需要规定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
税率
比例税率
优点
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
缺点
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的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
分配环节
消费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每隔一段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时间
缴库期限
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
附则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原则
包括制定、公布、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原则
从实际出发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费、改、力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现状总结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
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具体层次(行政机关层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全部的中央税、中央及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立法权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基本制度的设立
国务院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在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国务院由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授权)
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省级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授权)
本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还可以在有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管办法,还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烟叶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
企个车、舶环烟、车耕资,其他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国务院立法 (“授权立法”) ->条例或暂行条例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他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税等暂行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例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和民族自制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地方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
例如,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税收地方规章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规定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
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
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税收执法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需要遵循税法适用原则
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以下统一设置为省、市、县三级税务局
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海关总署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消费税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税收征收范围划分
税务系统
除船舶吨税、关税外16个税种
海关系统
船舶吨税、关税,代征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中央税)
消费税(包含进出口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地方税)
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与房地产相关
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他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个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他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归中央政府,其余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税收执法权
税款征收管理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机关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税务稽查权
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对于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
向上一级告状
其他税务管理权
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免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执行职务
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个人秘密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义务
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依法纳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提供信息)
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接受解决)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业务内容
纳税申报代理
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合法的纳税计划
涉税鉴证:按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纳税情况审查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主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
开展检查和调查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也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
提供便捷的服务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划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 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公民管辖权 (国籍标准)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国际重复征税
定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母子公司情形下,母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在税制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同时征收几种税
产生前提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协定
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与国内税法关系
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一般性 原则来协调
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协作
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委托OECD(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开展研究并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
我国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我国于2013年签署
是一项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发起,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我国于2015年签署
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14年发布,并经当年G20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主管当局协议范本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2017年我国与德英法俄印等全球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
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