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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绍了占有的概念与特点、占有的要素、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请求权、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辑于2021-09-14 07:46:12占有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是事实,不是权利
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也可以成立占有
承认观念占有
占有的要素
体素
概念
客观上,对物的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地位
认定
法律关系
有法律关系,直接按照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属何类型】
通过“辅助占有”关系和通过“法人机关”成立占有
间接占有
出借
寄存
保留所有权买卖
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抛弃占有
无法律关系,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可认识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
空间关系
人与物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时间关系
瞬间或暂时的结合关系,不认为管领力
心素
主观上,占有的意思
认定
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本权
有权占有
绝对权
物权
监护权
身份权
扣押之公权力
对所有人
相对权
债权
无权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善意占有
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占有的权利
恶意占有
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应重大过失不知道
不包含道德判断,是客观评价
区分意义
赔偿责任
使用造成磨损折旧
恶意占有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
善意自主占有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标的物毁损、灭失
恶意占有人
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
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占有权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
返还责任
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
权利人为无权占有人
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直接占有
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
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
意义
概念
直接占有不可以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的阶梯
返还原物请求权
要件一
请求人甲是物权人
物权包含占有物的占有权能
要件二
被请求的对象是相对物权人甲而言的无权占有人
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保护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都受保护
间接占有构成要件
通说
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意定占有媒介关系”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
法考
甲和乙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
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
出租
借用
保管
质押
买卖
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监护关系
留置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据为己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
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他主占有
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
意义
善意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
无论是否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
通过占有辅助人对物的管领和控制而取得对物的占有
辅助占有
要件
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的从属关系
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
构成要件
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
占有副主任听从主人的指示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
区分意义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老板、雇主、主人是占有人
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辅助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
458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理解
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调整关于本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459-461
459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占有物损害
恶意占有人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使用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0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返还与费用补偿关系
无权占有人
对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
无权占有期间
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
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返还
461
无权占有物损毁、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对权利人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
无不当得利
恶意占有人
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不可抗力也有
绝对严格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
不承担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权限承担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概述
462: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保护方法
物权法保护方法
占有人可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包含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
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
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须自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年期内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侵夺人仍未占有人
禁止侵夺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
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
被请求人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请求人为你占有人
被请求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特征
成立不以加害人之过错为要件
仅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法保护方法
占有遭受损害,且给占有人照成损害的
构成要件
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一定要有损害
内容
有权占有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适用诉讼时效
三年短期
占有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连续
有权占有的连续
从“前占有人”一直到“现占有人”,有权占有一直延续,不曾中断
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人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
不知道让与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不是善意占有
自主占有vs所有权人的占有
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可以成立他主占有
占有被侵夺
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防御权
占有物取回权
物权与物
物的概念与物的分类
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概念
有体物及自然力
物的特征
非人格性
原则上有体物
人力所能支配
具有独立性
原则上为特定物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概念
重要成分
未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
意义
丧失其在客体制度上的独立性
有利分离原则
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
意义
一物一权原则下,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相同的物权法命运
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
天然孳息——原物所有人
原则上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
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主物
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
非主物的成分
构成要件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判断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的结合关系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在我国,不动产亦可成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法条
320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40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产生于依法设立后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理解
320
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原物和孳息
区分标准
孳息:原物的出产物或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概念
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特征
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
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租金
利息
彩票的奖品或奖金
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规则
按照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原物所有权人
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规则
按照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收取
321 vs 630
630: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26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爱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
确定“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彼此矛盾的物权时,确定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以下规则
原则:先来后到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一个原则,若干个例外
抵押权的顺位
414
法条
同样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多个抵押权
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同一天登记,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
没有登记的为最后顺位;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415、416、456;担保制度解释57
相关法条
415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和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公示在先,顺位在先
416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超级动产抵押权
456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一层次
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一)
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二)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再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向后
第二层次
质权、抵押权相互之间
一个原则、四个例外
原则
先来后到
特别规定
414
动产抵押权顺位规则
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
415
动产上并存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
公示先后
416
超级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成立要件
抵押物为买卖的财产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
须于买卖动产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434
转质
质权人转质的,无论是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提示:价款超级优先权
担保制度解释57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理解
价款超级优先权包括
超级动产抵押权
保留所有权价款优先权
动产融资租赁价款优先权
优先于普通抵押权和质权、劣后于留置权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基础知识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07)
构成要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装饰装修四缸合同
只能以“该装饰装修工程”为课题
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发包人仍未支付
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或拍卖
建设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行使方式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归承包人所有,优先抵偿到期工程价款
承包人亦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到期工程价款
效力范围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对建设工程的不动产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劣后于——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受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但不包括承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存续期间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九民纪要125、126
构成要件
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县级市
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九民纪要127
构成要件
在查封以前已经订立了书面有效的买卖合同
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救济方法与债权救济方法
物权法救济方法
范围
返还原物请求权
235
构成要件
请求权为物权人
返还物的占有,物权要包含占有权能
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排除妨害请求权
236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无须占有权能
物权的享有和行使遭受了妨害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出了合理的容忍限度
请求时不法妨害还在进行中
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效力
除去妨害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原则上由妨害人承担
不法妨害因自然力造成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妨害防止请求权
236
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该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效力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的费用
原则上由被请求人负担
斟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分担
特征
成立不以加害人之过错为要件
仅要求物权遭受侵害,不要求物权人受有侵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法救济方法违约
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返还
特征
以加害人之过错为要件
须物权人遭受损害
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16
物权法定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种类法定
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法律或习惯法予以确认
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效力法定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种类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若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内容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具有法定无效事由,合同无效
公示方法法定
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
无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效力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
概念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生效法律文书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无主动产的先占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
1.不以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 2.不以登记或移转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单方行为
抛弃物权
捐助
双方行为
买卖
赠与
抵押
质押
承包合同
多方行为
合同协议
设立公司的协议
1.以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 2.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动产以移转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15、224
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则判断
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法律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判断
因不符合物权变动规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原则规范与例外规定
原则性规则
原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
适用范围
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
抛弃之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抛弃之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房屋赠与
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出让或者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或移转)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
合同(或遗嘱)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
设立公司(合伙)合同生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买卖(赠与)合同生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生长在土地上的林木是土地的重要成分,所有不是交付取得
登记规则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
地址
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登记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例外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
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特别提示:矿业权的设立规则
法条
矿业权纠纷解释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矿业权纠纷解释3
第一款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款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域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例外规则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
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
未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无须移转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设立无须设立登记
出租、入股等流转合同有效+处分权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
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
在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取得该未登记的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移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法条
333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有效
333 二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x村具有相应处分权
规范内容
以发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
承包(发包)合同有效
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
登记过的,可以对抗一切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
法条
33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 34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规范内容
互换、转让要件
x村内部农户
互换、转让合同有效
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表现:转让时须经发包人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特别:土地经营权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 9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民法典 339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 340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 341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
民法典 34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只取得土地经营权、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形式
农用地
农用地只能以发包的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非农用地
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可以以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与单位
农村土地承包法 44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要件
合同有效
具有处分权
提示
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时间届满,土地经营权消失
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的抵押(质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 47
第一款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设立抵押(质押)的情形
第二款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效
第三款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
第四款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