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学习笔记
下图梳理了专升本民法中物权的知识内容,包括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等,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9-22 16:20:38物权
物权概述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替你顶的,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客体
物的特征
物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
物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物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物权的类型
《民法典》物权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变动
概念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消灭
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
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非基于民事行为
物权取得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消灭
标的物灭失
法定期间届满
混同
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
概述
概念
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特征
权利的复合性:由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符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三要素须结合一体、不可分离
内容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取得的特别方式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又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共有
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类型
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家庭共有
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用益物权
特征
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出让或者划拨
期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工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概念
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取得
约定取得
法定取得
继承取得
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
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义务
支付地租的义务
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变更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
费用的请求权
义务
容忍不动产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
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居住权
概念
是对让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取得
合同约定
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担保物权
概念
与用益物权向对应的他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抵押权的处分权
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次序权
抵押人的权利
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
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未超过法定期间
方式
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事件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权利
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
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权
因质押财产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质权人的权利
保全质权的权利
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对质权的处分权
转质权
优先受偿权
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留置物保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占有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物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占有的保护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