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民法是法学最基础的领域之一,对每一个学习法律或者使用法律的人,这都是基础性的知识和原理。
编辑于2021-09-18 17:52:32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提现在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发行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习惯
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的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范围
空间范围
对人的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例: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行为: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与当事人意识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例:签订合同
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若干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提现的利益的性质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主权利与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
原权利与救济权
按照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分类。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公力救济
国家保护,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为自己的权利提供保护
私立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
有危机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危险是紧迫的、现实的
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自助行为
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
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民事义务的分类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自然人
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特征
由法律进行规定,不具有普遍性
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联系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自然人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为2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经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案继承程序处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财产外,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
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活着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的撤销终止
撤销情形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终止情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权利机构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分立
创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产生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A→B+C
派生式分立:原法人仍继续存在,仅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A→A+B
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原有的法人消灭,产生一个新的法人
A+B→C
吸收合并:被合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还存在
A+B→A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
法人自行决定清算
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合伙
非法人组织
普通合伙
特征
依协议自愿成立
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事务的执行
除另有约定,须经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企业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企业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增减合伙企业的出资
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的入伙
入伙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效力:与原合伙人同权同责(或从约定),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退伙
退伙形式
自愿退伙:依约定或单方面声明
除名退伙:出现除名事由,全体一致同意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
退伙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退伙,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设立条件
主体要件: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应载明事项(普通合伙协议+6项)
出资要件: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名称要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当然退伙条件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可依法继承
退伙后责任
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性质转变特殊规定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变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变有限: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事行为
概述
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为、实践行为
主行为、从行为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
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特征
因其本质的违法行为当然无效
完全无效
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既为无效,即自始无效
确定的无效
情形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虚假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必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行使期限
法定期间为1年,重大误解为90日,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超过行使期限未行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人具体行为已完成
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最终的效果既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一旦确定,溯及行为成立时
情形
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代理
代理的特征
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
依据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制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制定而进行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授予层级
本代理
复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禁止自己代理
禁止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大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
概念
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善意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同有权代理,被代理人须承担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相对人有权撤销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效力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待中止事由清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的时间要求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法定的时效期间予以适当延长(不受最长20年限制)
期限
期日:指某一时间的特定点
期间:指从某一特定时间到另一特定时间点所经过的一段时间
VS除斥期间
概念: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有法定期间的经过一个要件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并不消灭权力本身;除斥期间的完成会造成权力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除斥期间由法律设定且固定不变
法院不能直接援用诉讼时效,但可以主动援用除斥期间
代理行为有效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人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