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包括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内容。
编辑于2021-09-25 22:21:34《刑法学讲义》——罗翔
因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1. 第一章:刑法基础知识
2. 第二章:犯罪
3. 第三章:刑罚
3.1. 刑罚及其种类
刑法体系
主刑
死刑的存与废
附加刑
社区矫正
3.2. 刑法的裁量与消灭
量刑
自首
累犯和缓刑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4. 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4.1. 危险方式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4.2. 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
5. 第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1. 伪劣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5.2. 走私与公司犯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5.3. 金融犯罪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洗钱罪
非法集资犯罪
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5.4. 其他经济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6. 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1.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
自杀行为
协助自杀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6.2. 性自由权
强奸罪
性同意年龄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猥亵与强奸
6.3. 侵犯自由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6.4. 婚姻家庭类
婚姻自由
虐待与遗弃
家庭暴力
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7. 第七章:侵犯财产罪
7.1.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财产及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加重型抢劫
抢夺罪
敲诈勒索
索赔是正当权利
7.2.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盗窃罪
梁丽案与“占有"
事实占有与推定占有
盗窃罪的修改
诈骗罪
欺骗行为
陷入认知错误
做出处分
取得财产
造成财产损失
特殊的诈骗
三角诈骗
徐玉玉电信诈骗案
二维码案
侵占罪
保管物的侵占
脱离物的侵占
职务侵占罪
8. 第八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8.1.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碍公务罪
暴力袭警
暴力与威胁
暴力、威胁的对象
合法的职务行为
招摇撞骗罪
一定是国家机关
考试舞弊犯罪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四、六级英语考试中作弊
考生与枪手同罪
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虚假信息罪
刑法中的恐怖信息
寻衅滋事罪
不得不说的流氓罪
流氓罪的取消
三种立场
一点思考
8.2. 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
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
引诱
不应有的偏见
组织卖淫罪
自愿也是剥削
何谓卖淫
9.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9.1. 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终身监禁
公共财产
监守自盗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谋求个人利益
物美张文中案
行为方式
超期未还型
营利活动型
非法活动型
9.2. 贿赂犯罪
受贿罪
权利寻租
收受财物后
五种受贿类型
索贿
收受贿赂
单纯受贿
斡旋受贿
事后受贿
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历史上的反腐败
腐败如细菌
反腐败的国际化
行贿罪
犯罪构成
免责事由和从宽条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的兜底罪
10. 前言
10.1. 作为学者,我们时常生活在一种幻象之中,认为真正的知识一定是高雅的,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娱乐至死。但这是一种傲慢与偏见,甚至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学无术。
10.2. 这本书提供: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从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
10.3.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11. 结语
11.1. 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第一章:刑法基础知识
1|||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1.1. 刑法的起源
刑法定义:规定犯罪和刑法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法律体系 7大法律部门:1宪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程序法
这7个 都被称为:部门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也规定了强制方式,但严厉程度一般轻于 刑罚,所以 不属于刑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
只有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
1.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1.规范违反说 2.法益侵犯说
规范违反说(行为正义):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 行为本身 就是错误的,所以要惩罚
法益侵犯说(结果正义):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
我国刑法:折中说(平衡 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法说)
入罪层面
必须考虑 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不侵犯则不构成犯罪)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但如果伪造的货币无法动摇货币的公共信用,那就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 假币虽然被制造、发行,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进入流通领域,但是民众并不会因为这些假币的存在就不敢使用真币,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 用,自然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一定被视为犯罪
出罪层面
必须考虑 伦理道德
侵犯法益的行为 不一定是犯罪(例如正当防卫)
1.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 约束 刑罚
刑罚 惩罚 犯罪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为什么要有刑法?
刑法 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针对的对象是国家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2.1. 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格约束
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本质是:限制国家刑罚权
重要理论来源:权力分立学说
反对罪行擅断,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杀的恐惧,必须体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
2.2. 空白罪状
定义: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
是否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主义
严格遵守权力分立,互不染指
导致司法能动性彻底丧失,无法修正立法的不足,机械司法
相对主义
有限地允许司法官员解释刑法,对立法的不足进行填补;行政对立法的滞后进行补足
明确的法律是自由的关键
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模糊的法律会让人过度地规规矩矩,失去合理预期,从而牺牲个人的尊严、权力和自由。
2.3. 罪行相当原则:罪行的标尺
意思: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刑事古典学派
关注客观行为。认为刑罚应当与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性相适应,越重的行为受到越重的惩罚
杀5个人 要比 杀1个人 刑罚重
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自由意志,因此刑罚不考虑个性只考虑共性的外在行为
刑事社会学派
对古典学派的观点的质疑
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越高的人越要受到更重的惩罚
同样是盗窃,初犯和惯犯不同
认为:人的犯罪根本不是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外在环境甚至基因决定
出现一种惊悚的理论——天生犯罪人学说。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
我国法律:折中的立场
罪行相当 需要主客观考量
客观相当
主观相当
2.4.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法律规定
平等 可以分为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等来分配
矫正主义: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刑法上的平等是矫正主义的平等,不是结果平等,而是规则的平等
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 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 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 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3||| 刑法的解释
3.1. 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刑法的解释 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
刑法的解释原理:主观解释论 和 客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
客观解释论:完全可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
折中说
形式解释 和 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首要):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来解释
折中说,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
两种基本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 和 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首选):对法律条文的字义 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两种效果:缩小解释和扩张解释
缩小解释:在雨涵的核心含义之内再进行缩小
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去除自己
扩张解释: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
3.2.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
含义:从现有发条中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本身包含于法条)
入罪时 举轻以明重(标准尽可能严格)
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符合罪刑法定
1.形式上的当然
当轻的行为在逻辑上可以包容重的行为
毒驾比醉驾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毒驾不能被醉驾这个概念所包容,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实质上的当然
就是举轻以明重的意思
出罪时 举重以明轻(标准没有必要过于严苛)
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只要 实质上符合举重以明轻 就可以
犯罪后投案都算自首,那么性质更轻的犯罪中投案,也可算自首
3.3.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进行刑法解释时,朝着刑法的目的去进行,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4||| 刑法的效力
4.1. 刑法的空间效力
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
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领土管辖)
两个派生性原理
旗国主义
一个法国人在越南买了一艘船登记在中国,这艘船开到任何海域都算是中国领土。在这艘轮船上犯罪就相当于在中国领土上犯罪。
登记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
遍在地主义
只要 行为或结果 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
属人管辖
张三在别国服刑结束,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还能再次审判张三。 属人管辖 显然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原则有冲突。 所以要有一定限制,即 相对重罪管辖,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犯罪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
保护管辖
1.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2.对国民个体利益的保护
普遍管辖
可能与别国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 冲突 所以: 1.必须要两国都认为构成犯罪,我国才有管辖权 2.必须要是重罪,最低刑在“3年以上”,才适用我国刑法
属地管辖为主, 兼采 属人和保护, 并有保留地采 普遍管辖原则
4.2. 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新的法律没有溯及力
因为如果有溯及力 惩罚以往行为,民众会丧失合理预期,惶惶不可终日
从轻: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可以溯及既往
案件还未审结
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已经定罪量刑
改判很难,司法机关当前能够做的就是为这些为法律所误伤的人们积极地寻求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类推
又称“比附援引”,本质上不是解释,而是造法
法律没有规定。但 依势侵毁他人牧田 而营建其父的陵墓,性质等同盗耕他人牧田。据此定罪。
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
第二章:犯罪
1||| 犯罪与责任
1.1.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个特征
形式特征: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实质上 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书条款: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上)
犯罪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 和 轻罪:3年 为界限
自然犯 和 法定犯
自然犯: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
法定犯: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为犯罪
例如:走私
区分:当事人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道走私是犯罪
法定分类
身份犯 和 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定的身份为定罪量刑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身份认定:在形式上考虑实质。
亲告罪 和 非亲告罪
亲告罪:亲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种亲告罪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在特殊状况下,可以变成非亲告罪
侮辱太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不再是亲告罪 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侵占罪
1.2.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坐飞机)
区分:关键在于违反的是 命令规范 还是 禁止规范
作为:违反 禁止规范
不当为而为之:例如故意伤人
不作为:违反 命令规范
当为而不为:例如 不喂奶,不抚养
可能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
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都是禁止规范,而非命令规范
作为义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行为导致的义务
未休假的警察
法律行为(合同、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
(司机与乘客有合同关系,有救助义务
自愿接受后 反悔,严重的:以不作为犯罪论处
情况更糟理论
本没有救助义务而进行救助,放弃后使他人的处境比之前更糟糕
机会剥夺理论
自愿救助,使他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
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
不作为,违反作为义务,构成犯罪(警察、司机)
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除非形成医疗合同
1.3.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
《坏撒玛利亚人法》
要求公民救助他人,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好撒玛利亚人法》
或称《志愿者保护法》
鼓励善举
罗翔老师认为: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否则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
1.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主要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有两个维度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前者是后者的条件
相当说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对结果的发生有具体重要的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评判因果关系的依据 是报应,而不是预防
禁止溯及理论
张三请李四吃饭,李四在路上车祸去世。 张三与李四的死亡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无法假设
不能因为张三2分钟后会死,李四就提前杀了张三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如果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无需考虑因果关系
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就不需考虑因果关系
警察指挥张三挪车,李四开车撞上张三的车, 死亡。 张三和李四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警察追小偷,路上被车撞死。小偷和警察的死 没有因果关系。 消防队员救火被烧死,纵火的人和消防队员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重合的因果关系
两个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5+5=10)
竞合的因果关系
两个及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5|5)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直接产生了结果,还使得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前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
甲故意伤害乙,乙送往医院过程中,由于介入因素(车祸)而导致死亡。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取决于 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
如果前行为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又引起最后结果,那么就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 不等于 刑事责任
1.5. 不知者无罪
故意犯罪有两个要素
认识要素: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因素包括 行为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
意志要素:即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在直接故意中, 行为人的认识主要指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认识程度指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肯定性判断, 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努力表现为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虽然与直接故意相同,但在意志态度上,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自觉选择有发生危害结果危险性的行为 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猎人甲为了击中猎物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对暴力导致他人死亡之放任态度。 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妻子为了毒杀丈夫,在丈夫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案件,就属于这一类。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罪过原则(不知者无罪)
任何人犯罪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 就惩罚
1.6.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过失犯罪
是 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从而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护士打青霉素忘记做皮试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两者界限: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否是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1.不检查破车的车况,上路后刹车失灵导致危害结果。 属于过失犯罪 2.工地发生争执,推了一把,后脑勺碰到石头上,死亡 属于过失犯罪(工地上过激动作,是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在工地上本应谨慎)
1.7. 目的与动机
目的
普通犯罪目的
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主观上希望的内容
特定犯罪目的
通过实施直接危害,来追求某种结果。所谓的 目的犯
目的犯 绑架以勒索为目的 拐卖以出卖为目的
一般称作:主观超过要素
这种目的,即使没有对应的客观行为,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人贩子拐卖后,经济不景气 未卖出——依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既遂 领导收钱不办事——依然认定为贿赂罪的既遂
动机
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只有量刑意义,没有定性意义(不影响定罪)
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2||| 犯罪排除事由
2.1. 正当防卫
2.2. 紧急避险
2.3. 责任排除事由
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2.5. 法律认识错误
3||| 未完成的犯罪
3.1. 犯罪预备
3.2. 犯罪未遂
3.3. 犯罪中止
4||| 共同犯罪
4.1. 共同犯罪的概念
4.2. 正犯与共犯
4.3. 共同犯罪的中止
4.4. 中立的帮助行为
区分
认识要素上
间接故意:高可能性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低可能性
没有任何预期
意志要素上
间接故意:持放任
可发生 可不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持否定
主观上 不希望发生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子主题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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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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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