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1060201经济法民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1年CPA经济法,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和分析,需要的可以收藏下。
编辑于2021-10-06 21:24:37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求合法性
基础理论
概念及分类
概念
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表意行为)
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分类
按基于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遗嘱行为
处分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的追认、债务的免除、放弃权利、抛弃动产
代理类
授予代理权、撤销代理权
双方
合同签订
多方
共同行为
成立合伙企业
决议行为
少数服从多数
按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
有偿
买卖、承揽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
按效果
负担
承担一定给付义务
债务
处分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
物权变动
按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
要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结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背
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
不要式
一般买卖(例如超市零售)
按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主法律行为
买卖、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逻辑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
从法律行为不成立
主法律行为无效
从法律行为不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
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例如保修)
按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按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是否以现实给付为成立标准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背
区分单方和单务、双方和双务
意思表示
含义
意思表示=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意思的表现方式
形式
可以明示或默示
正常都是明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生效
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完成时
例如遗嘱、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
特定
对话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例如面对面说话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
例如信件、邮件
例外:承诺
作出承诺行为时
不特定
公告发布时
例如公告方式
提示:单方行为≠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
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相对人
遗嘱、抛弃动产
撤回
可以撤回
撤回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
解释
有相对人
文意解释
无相对人
不完全拘泥于文意解释
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成立与生效
成立(3要素)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必须具备
生效
成立时生效(一般)
成立VS有效
成立
事实判断
有效
价值判断
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3项)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形式种类
书面形式
包括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
以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
沉默形式
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
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变动)
按是否满足有效要件判定
有效
生效
未生效
附生效条件、期限
需要审批的
效力瑕疵
无效
成立时无效
最终无效
可撤销
成立时有效
撤销时无效
不撤销有效
效力待定
成立时待定
追认后有效
不追认无效
行为能力对效力的影响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自己行为
一般情况
效力待定
特殊情况(2类)
与年龄、智力相当的行为(小事)
有效
纯获益(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自己行为
无效
法人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不出格)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就无效
一开始就无效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确认,当然无效
不管怎样都无效
绝对无效
不能补正,绝对无效
补正了也是无效
种类
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因意思表示
虚假的意思表示
因标的合法性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管理学强制性规定的不会导致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4种)
重大误解
对行为内容(不包括动机)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行为成立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欺诈
一方欺诈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
相对人不知情,就不可撤销
胁迫
一方胁迫
第三方胁迫
恶性更大,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情,都可撤销
特征
撤销前已经生效
有选择权
撤销
自始无效
不撤销
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不得再撤销
法院和仲裁不主动干预
不告不管
撤销权时间限制
撤销权
性质
形成权,无须相对人同意
行使
行使人
欺诈
受欺诈方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重大误解
行为人
胁迫
受胁迫方
损失方
行使途径
请求法院或仲裁撤销
不能直接通知撤销
权利消灭
主观放弃
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放弃
期限(除斥期间)
双限
一般期限
欺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最长期限(同时满足)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过错方赔偿损失
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不影响其中独立存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
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形成权)
意思表达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追认
成立时起生效
拒绝追认
成立时起无效
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不知情)
撤销权(形成权)
被追认之前,通知方式撤销
任何相对人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催告法定代理人30日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能力不当
无权代理(欠缺)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滥用)
处分能力欠缺(无权处分)
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归属效力待定
3种情况归属买受人
出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者同意
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
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分
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代理人替被代理人签合同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
出卖人自己签合同
标的物所有者不承担责任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不一定成就 期限一定会到来
条件
状态判定
前提:合同有效
生效条件
成立时未生效
条件满足
生效
条件不满足
不生效
解除条件
成立且生效
条件满足
失效
条件不满足
继续生效
要求
特征
将来发生
不确定是否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合法
事件(客观)或行为(主观)
不得附条件的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作为条件,不能作为结果
特殊规定
恶意促成
认定条件没成就
恶意阻止
认定条件成就
期限
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代理制度
基础理论
概念与特征
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委托
区别
名义
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名义
从事的事务
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以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几方关系
委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联系
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
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如法定代理
委托产生的并不一定是代理,如事务性行为
与行纪
名义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法律效果承担
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收费
行纪必为有偿,代理可以无偿(如公益律师)
独立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
与中介
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合同成立,不能独立作意思表示
与传达
表达谁的意思
传达是忠实的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自己不作意思表示
行为能力的要求
传达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对待身份行为
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诉讼和财政、行政行为)
不得代理的行为
非民事法律行为(如事务性行为)
法定或约定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性行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与代表
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相当于法人实施
种类
法定代理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委托代理
要求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被代理人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授予代理权
性质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
不要式行为,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
对象
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
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对工作任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外部可能不了解内部制度情况
滥用代理权(有权却坑爹)
自己代理
自己和自己
双方代理
两边都代理
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串通
和相对人一起损害被代理人
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无权瞎折腾)
狭义无权代理
根本无权
没有代理权
越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范围
逾期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效力待定
追认:有效
主动追认
经催告追认
视为追认
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
拒绝追认:无效
直接拒绝
默示拒绝
善意相对人撤销:无效
必须在被追认之前
责任
善意相对人
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但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获得的利益
恶意相对人
与行为人一起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表面上看有)
概念: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
无权代理人
客观上让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盗用、私刻、借用公章的不构成
曾有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行为时代理权已终止(未通知)
相对人主观善意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
对比区分
诉讼时效制度
概念
概念
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效力
对债权人
不丧失起诉权
不丧失实体权利
对债务人
产生抗辩权
效果: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确认后,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出时间
一审可以
二审可能
一般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能证明当事人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例外
对法院
被动适用
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
性质
强制性规范
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约定无效
除斥期间
法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形成权的有效期),超期后“权利消灭”
对比诉讼时效
相同
都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区别
适用对象
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
债权请求权
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不特定对象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记忆:付出存在本息
付
抚养费
出
出资
存
存款
在
债券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反向记忆
只适用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种类
起算
一般规定(前提)
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
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知道义务人是谁
具体规定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生效)之日起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一般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分期履行
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是分期计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年满18周岁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
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止(暂停)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
其他障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兜底条款)
特点:客观原因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补足6个月
中断(清零重算)
情形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中断时间
一般情况
直接向对方交主张权利文书
到达对方当事人时
对方为法人组织
签收人可以是法人、主要负责人、收发部门或被授权主体
对方为自然人
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发送信件或电文
到达对方当事人时
一方为金融机构
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时
一方下落不明
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公告时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断时间
法院起诉
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
不是受理之日
向有关组织提出保护权利
提出请求之日起
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权利
报案或控告之日起
公检法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优先审理刑事案件
提出时中断
驳回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中断
刑事附带民事情形特殊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断时间
义务人做出履行承诺或行为时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
通过司法机关途径的情形
特点:主观原因
特殊规定
部分及于其他
部分债务主张权利,及于剩余债权
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除外
一人及于全体
连带责任人
代位权诉讼
罗圈债同时中断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不是签订债权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债务转让)
新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
债权人是否同意都会中断,但是不同意债务就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