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总结,包括宪法制定权、制宪权主体、制宪机关、制宪程序,宪法修改的必要性、限制、方式等内容。
关于宪法的渊源的思维导图,包含宪法典;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利机关的习惯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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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
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概念
宪法制定权
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理论的提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
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行使
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
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制宪权高于修宪权。
制宪权、修宪权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立法权、司法权等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使
制宪权主体
一国主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全体人民
制宪机关
又称立宪机关,指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宪机关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机关的具体工作机关)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宪机关)通过
制宪程序
产生或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宪法草案的通过与批准
公布宪法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限制
内容上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时间
消极限制:不得修改时间
积极限制:应当定期修改
形式
有些国家宪法明文规定要修改宪法必须通过决议的形式或者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哪些内容不得修改
方式
全面修改
我国1975、1978、1982年宪法修改属于全面修改
修改宪法活动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区别
部分修改
全国人大与1979、1980对宪法的两次修改,以及1988、1993、1999、2004和2018年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就属于部分修改
基本特征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通常不重新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或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具体方式
修宪机关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1979年和1980年宪法修改
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运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1982年宪法
程序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主要包括如下三道: 第一道程序: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共中央在提出这个建议的过程中,都会在相当广泛的范围上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其中也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先形成《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并经过中共中央全体会议审议和通过,再将正式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二道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基础上,正式进入宪法第64条所规定的修宪程序,由此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通过后再向全国人大提出。当然,该草案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的内容而形成的。根据现行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主体还包括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三道程序: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按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需要以其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 第四道程序: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提案
主体
代议机关
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
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决议机关
立法机关
特设机关
混合机关
行政机关
公布
由国家元首公布
由代表机关公布
由行政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