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嘱必经医生签名后方为有效。在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图生下口头医嘱时,执行护士应先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事后应及时据实补写医嘱。
2.处理医嘱时,应先急后缓,即先执行临时医嘱,再执行长期医嘱。
3.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核对清楚后方可执行。
4.医嘱需每班、每日核对,每周总查对,查对后签全名。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班,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凡已写在医嘱单上而又不需执行的医嘱,不得贴盖、涂改,应由医生在该项医嘱的第二字上重叠用红笔写“取消”字样,并在医嘱后用蓝(黑)钢笔签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