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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笔记,包括他的概念和特征、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
编辑于2021-10-17 09:38:29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
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几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行为
须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
多方行为
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私有房屋买卖
不要式行为
不需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
行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
主行为
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就可以独立成立
从行为
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
捐款,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等
处分行为
直接使得某种权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成立是否具备原因要素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
票据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 的行为
特征
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口头形式
语言(面谈、电话谈等)
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者及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
文字
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形式
不直接表示,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照逻辑推理或者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
作为的默示
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
不作为的默示
没有任何积极行为
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内容时
非对话方式
到达相对人时
数据电文形式
相对人指定系统接收
进入特定系统时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
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
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应当 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 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概念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分类
一般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有行为人
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
有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具备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
是绝对的、确定无效的
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一方取得,取得方返还给对方
双方取得,双方返还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由当事人请求确定
特征
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
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情形
重大误解
对行为性质误解
对标的物误解
对价金的误解
对当事人的误解
受欺诈
一方欺诈对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获得暴利
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 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除外)
法律后果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归于无效
因特定的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 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
所附条件的特点
条件应当是未来将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按条件作用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按条件内容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
约定事件发生作为条件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的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
分类
延缓期限(始期)
规定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合同自6月1日起生效
解除期限(终期)
规定期限到来时,法律效力消灭
租赁合同中某年某月某日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