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个人所得税
包含特点、纳税义务人、扣缴制度、所得项目、所得来源地确定、居民个人、税收优惠、特殊事项、紧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等。
编辑于2021-10-18 19:00:12个税
特点
混合征收
分类/综合/混合征收制
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外籍人员(有境内所得)/港澳台同胞
居民个人
境内有住所
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境内累计居住≥183天
VS VAT:境外旅客离境退税→连续183天
全球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境内累计居住<183天
无住所+不居住
源自境内所得
扣缴制度
扣缴义务人
支付方支付时扣缴
除经营所得外,其余8项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
年付2%的手续费
所得项目
综合所得
工劳特稿
工资薪金
任职受雇
出租车公司单车承包/承租的出租车
vs 车是司机自己的→经营所得
给雇员的业绩奖励
vs 给非雇员的业绩奖励→劳务报酬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vs 退休工资→工资薪金 vs 退休金→免税
不包括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员津补贴/副食品补贴
劳务报酬
个人兼职 || 担任独董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vs 担任公司DJ & 在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
稿酬
个人提供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副)公开拍卖
vs 个人拍卖其他财产→“财资产转让所得”
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原值:
收入*3%
海外回流2%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编剧的剧本使用费(无论是否在制作单位任职)
特许权适用费
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取得遗作稿酬
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
vs 本单位编辑、记者→工资薪金
经营所得
本项目
纳税义务人
个体户→经营所得
业主
个独、合伙企业→源自境内的经营所得
个独投资人、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 || 彩票代销 || 个体出租车运营
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
承包经营取得所得
工商登记
变更为个体户
按 经营所得征个税
不交企税
是企业
先交→企税
承包人 不拥有所有权,仅取得一定所得→工资薪金
承包经营者再→按合同规定取得所得→交个税
承包人缴纳一定费用,剩余成果贵承包人→经营所得
分类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除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其余征个税
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除个独、合伙)借款+年终不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
未归还借款→视同对个投红利分配
xxx为本人/家庭购买汽车住房
vs 为企业其他人员 购车、房→工资薪金所得
购买房屋登在个人名下→对个人进行分配(无论是否交付企业使用) 购买车辆同时企业经营用→允许扣除部分所得
除个独、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vs 个独、合伙企业的个投者→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
财产转让
个人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股息红利
解禁前取得股息红利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
(同上市公司股票差别征税 3段)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价差3年免税;股息红利3年差别征税(3段)
量化资产转让
取得的股份
无所有权
不征
有所有权
取得不征,转让征
持有期间获得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
偶然所得
不竞争款项 ||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房屋无偿受赠
除外情形(免税)
无偿赠与血亲(配偶、子女、父母、祖、孙、兄)
无偿赠与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vs 契税 :法定继承人(仅) 免税
所得来源地确定
任职受雇履约等劳务行为
提供劳务地点在境内
财产租赁、使用
使用地是否在境内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坐落地
其他财产转让
转让发生地
稿酬、偶然所得
支付人是否在境内
利息股息红利
看被投资企业是否在境内
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
汇算清缴
全年+4项(工劳特稿)
七级超额累进
应纳税额=【年收入(4项)-¥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性捐赠等)】*%-◆
公式1
收入额
工资薪金
全额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
实收*(1-20%)
8折
稿酬
实收*(1-20%)*70%
56折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除⑥外,①~⑤可在(or)
取得“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时扣除
汇算清缴时扣除
仅取得“劳稿特”时,不得在三项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
9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9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累计减免-累计已预扣预缴
公式2
子女教育
每个1000元/月
年满3岁(当月)~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当月)
境外可扣,留资料
父母一方/双方扣
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
400元/月
境内+同一学历不超48m
本人/本科以下可由父母扣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
3600元/年
取证当年
本人扣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最高1000元/月
年满60老人
约定/指定
以家庭为单位二选一
住房贷款利息
1000元/月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240m(20y)
一方/双方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 1500元/月
人口>100万的城市 1100元/月
人口≤100万 城市
800元/月
主要工作城市没住房
有合同,签订人扣
双方同城,一方扣
大病医疗
仅汇算清缴扣
一年内1.5w~8w扣除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工资基数4% 可扣
个人买商业健康险
扣除限额200元/月(2400/年)
预扣预缴
4项各扣各的 不合并计算
工资薪金
年度表
累计预扣预缴制 (公式2)
生计费6w
一年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
5000元/月*月份数【任职当月~预缴当期】
上年1-12月均在同单位扣缴工薪个税&上年收入≤6w
1月起直接按6w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7、8、9)
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
三级累进税率
eg
劳务报酬收入30000→30000(1-20%)=24000
按24000找 % ◆
特许权使用费
预扣率20%
<4000
(X-800)*20%
≥4000
X(1-20%)*20%
稿酬
预扣率20%
<4000
(X-800)*70%*20%
≥4000
X(1-20%)*70%*20%
按次/按月预扣预缴 不适用累计预扣预缴制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劳务报酬
累计预扣法(公式2)
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收入*80%】-【5000*从业月数】-【展业成本(收入*80%*25%)+附加税费+其他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
应纳税额=(总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补亏金额)*%-◆
if无综合所得,从经营所得中-6w-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个体户
不得扣除
个税税款、滞纳金、罚金(款)、没收财物损失、赞助支出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代他人负担的税费等
应分别核算
生产经营费用
个人、家庭费用
混用难分清的
vs 个独/合伙企业 混用难分清的 不得扣
40%视为与经营相关费用,可扣
部分项目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
从业人员据实扣
业主本人不能扣
但可扣生计费6w
社保、保险费
四险一金→业主+从业人员
均可扣
补充医疗、养老
限额扣
从业人员
分别≤工资总额5% 可扣
vs 企税 企业年金扣除标准:工资总额4%
业主本人
分别≤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倍 可扣
商业保险不可扣(业主+从业)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险、财产保险 可扣
三项经费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4%、2%、2.5%
公益性捐赠
≤应税所得额30% 可扣
为研究开发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
单台<10w
直接扣
单台≥10w
作固定资产,不得当期直接扣
个独、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
可扣生计费6w/y
投资者工资、与个人和家庭混用费用不可扣
投资者兴办2个以上独资年终汇算清缴
汇总应税所得额→确定%算总税额→各企业中分摊(经营所得占比)
查五级表
生计费6w选一个企业扣
其他扣除
参照个体户
亏损弥补
参照企税
补亏5年,不得跨企业弥补
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不享受个税优惠
核定征收后以前亏损不再继续弥补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年度内,分次取得的,每次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五级表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收入总额-5000元/月*实际承包承租月数
分类所得
20%
财产租赁
每次(月)收入vs4000
vs 劳稿特:预扣预缴 要比4000,年终应缴时不比
≤4000
应税所得额=收入-可扣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800
>4000
应税所得额=【收入-可扣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1-20%)
依次扣除
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转租的,向出租房付的租金→修缮费,800为限,可结转下期→减除标准【800/(1-20%)】
财产转让
应纳税额=(收入-原值-合理税费)*20%
个人住房转让
收入
实际成交价
原值
房屋原值
(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
合理税费
合理费用
实付的装修费用
凭发票限额扣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15%为限
商品房/其他住房
10%为限
转让过程中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后两项不涉及
个人转让股权
vs 企业转让股权 收入只减原值
收入
取得的各种款项(违约金、补偿金、各种名目收回的资产、权益+按合同约定,达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原值
实际支付的价款+合理税费
转让方→纳税人,受让方→扣缴义务人
纳税时点: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所得已实现
if转让结束后,双方解约退回股票,税款不退→属于第二次交易
税务机关可核定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为按期办理申报,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申报/无法or拒绝提供转让收入相关资料
个人转让债券、债权
原值+合理费用
加权平均法
允许扣除=(买价+买入时的税费)*比例+卖出的税费
处置部分取得的打包债权
每次均征税
按处置部分的账价占比扣除
买卖债权中发生的
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缴纳的税金
可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无可扣费用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30% 可扣
货币
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股权、房产
按原值确定
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
FV确定
可选
当年综合所得扣
取得工资薪金的
预扣预缴扣
工劳特稿的支付人在支付时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扣
取得劳稿特
预扣预缴不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
比照分类所得扣除
(应税所得额-可扣捐赠)*%
当年经营所得扣
个独、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的扣除限额
预缴扣
按年计征,按季/月预缴
汇算清缴扣
if核定征收
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可扣捐赠)*%-◆
当月分类所得扣
捐赠当月扣除
if当月应扣未扣,可追补扣除
可要求扣缴义务人追补扣除
or在捐赠日其90日内 自行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可扣捐赠)*%
税收优惠
免税
省部军政奖金
科教技文卫体环方面的奖金
乡镇以上政府 /批准成立的 见义勇为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 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
中奖
福彩、体彩中奖收入≤1w/次→免;>1w 全征
特殊津贴、补助(含破产企业的一次性安置费)
住房
个人转让满五唯一家庭住房
vs VAT 个人转让外购住房
<2y 全额征5%
≥2y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差额征5%
其余
免
合规的拆迁补偿款 || 廉租房住房补贴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股票投资
股息红利3段式差别化征税 ~1m~1y~→全征~50%~免
持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CDR3年内
保险赔款 || 国债 国家发行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免
铁路债券利息→减半征收
同 企税
储蓄存款利息 免
vs 企税:征;VAT:存款不征贷款不抵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
外籍、外交
<注>现金形式→征;非现形式/实报实销 补贴等→免
疫情
实物 免;现金 征
减征
年度内 累计航行>183天的远洋船员 薪资
减半征
残、孤老、烈属所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可减征
特殊事项
企业年金 职工年金
缴费
单位缴
计入个人账户
暂不征
个人缴
≤工资基数4%
可扣除
超标部分
并入当期“工资薪金”征
收益
年金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
暂不征
领取
个人达退休年龄领取
单独计税(不并)
按月领取→月度表
按年领取→年度表
因出境定居
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一次性领取的
按年度表→征个税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授予时
不征
行权时
购买日市价FV-实付买价
计入“工资薪金”
单独计税 | 查年度表
转让
行权前
转让净收入→计入“工资薪金”
行权后
差额→“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2次股权激励
合并计算
eg:第一次:FV 10,买价1,3000股 (10-1)*3000=27000 查表:27000*3%-0=810
第二次:FV 8,买价1,8000股 (8-1)*8000+27000=83000 查表:(83000*10%-2520)-810=4970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非上市公司
授予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取得时暂不纳税
转让时纳税(同上“转让”)
上市公司
经备案,可自解禁/取得之日起
≤12m纳税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奖励
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校
取得不征
转让征
“财产转让所得”征
持有股权的分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
高新技术企业
单独计税 || 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现金奖励
科研机构/高校
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
个人取得企业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进行分红
“利息股息红利”计税(3段法,~1m~12m~)
非上市公司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5年内递延
其他企业
一次性代扣代缴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
计算
分国计算,每国ABC
A.综合所得
境内外合并
x国抵免限额=合并应纳税所得额*x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占比
收入额→折后收入
B.经营所得
境内外合并
x国抵免限额=合并应纳税所得额*x国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比
C.分类所得
无需合并,单独计算抵免限额
源于一国的全部抵免限额
A+B+C
实际抵免
境外实缴<抵免限额
补缴
境外实缴>抵免限额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改过的抵免限额中补扣,5年
纳税年度判定
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年份
不得抵免
境外 错缴错征 || 不应征收 || 因少缴、迟缴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 从境外获得的税收返还、补偿 || 我国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次年3.1~630
同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
未及时享受抵免
可追溯境外所得所属年度抵免,5年
非居民个人
工劳特稿
七级(月度表)
按月/次代扣代缴
不汇算清缴
6!!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
境内所得来源
一般员工
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肉身)
境内任职DJG
境内雇主支付的(看支付)
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次年3.1~630
单位所在地申报
无需办理
需补税,但年综合所得≤12w || 补税≤400 || 一致/不申请退税
应办理
两处以上取得
有劳稿特所得
&【年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w
只扣专项,不扣专项附加
预缴<应缴&年综合所得>12w&补税>400
申请退税
只要申请退税,就应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
按月/季预缴:终了15日内
经营所在低预缴申报
按年计税&汇算清缴:~次年331前
经营所在地汇算清缴;两处以上的选一处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非居民取得工劳特稿
~次年630前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申报
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
~次年630前
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
次年3.1~630
境内单位所在地申报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次月15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申报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差额计税
转让收入-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