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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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29 19:51:274 - 企业所得税
4.1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居民企业,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征税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低税率征收)
居民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征收
4.2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直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收入形式
货币形式的收入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形式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区分方式主要看金额是否确定
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收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收入
收入实现的确认条件
1、合同已签订,已转移主要主要风险和报酬
2、未对已出售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的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提供劳务收入
安装费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或服务另行收费方式,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或服务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转让财产
指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捐赠企业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受赠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税金额=商品公允价值+负担的商品销项税,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负担的商品销项税+运费进项税, 财务入账价值=商品公允价值+运费。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同时期购买同一品种国债,转让时成本计算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一种,计价方法已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与一般条件下的永续债
明股实债(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
同时符合5个条件,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投资期满或被投资企业赎回时
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明债实股(一般条件下的永续债)
取得的永续债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性质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股息、红利不得税前扣除
租金收入
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赁期限跨年、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财务账面已确认的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的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该方式融资的,收到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商业折扣销售,按扣除折扣后金额确定收入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折让方式销售,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冲减发生当期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应将总销售额在各项商品中按公允价值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商品公允价值确认
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
举例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计增值税、不计消费税、不计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计增值税、计消费税、不计所得税
自产消费品在境内总分机构间转移用于销售的
同一县市的不计增值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时计消费税、不计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增值税、计消费税、计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偿债、投资等
同类平均价计增值税、同类最高价计消费税、公允价值计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所得确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税收递延,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双方应均为居民企业
收入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递延停止,对外投资企业5年内注销、转让或收回投资的,停止递延,尚未确认收入在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
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为转让所得
不能提供完整真实限售股原始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应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有企业代持,企业应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划入资产
投资划入: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按政府规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他无偿划入:作为应税收入,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股东划入资产
约定作为资本金,按公允价值确定
作为收入处理的,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征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非盈利收入)
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
销售成本要与销售收入相匹配
外销货物成本包括不予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费用
管理费用
广告费也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销售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
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利息费用是否超标准
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税金
在当期发生时扣除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损失
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据实,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算年度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基数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非常规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基数
非福利部门非常规用工的工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福利部门的非常规用工的工资,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上市公司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实行后立即可行行权的,按照实际行权是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实行后存在等待期的,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可行权时按照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企业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自行负担,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准确划分的,全额扣除
不能准确划分的,按一般规定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计入该培训费用直接扣除
社保和其他保险费
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可扣除
商业保险
责任险可扣除
财险
经营财险可扣除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寿险
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补充保险可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可扣除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扣除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先判断借款总量合理性
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再判断利率水平合理性
1、借款总额与权益投资金额比例未超债资比例的,按实际借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利息,超过的,按投资金额乘债资比例确认合理借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利息;2、上述合理借款金额确认后,实际利率未超合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超过的,按合理利率计算。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债资比例和合理利率标准计算
向没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真实、合法、有效;2、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
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
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两者孰小扣除
扣除限额计算基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境外分公司经营收入等(根据例题,包含接受捐赠材料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的条件
1、广告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制作
2、以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扣除标准
(两项合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至2025年为止,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归集其他单位费用的企业,可将分摊的费用不计算在扣除限额内
企业筹建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经营租赁,租赁费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租赁费构成租入资产价值的部分,随折旧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为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3年结转扣除,结转扣除时,先发生先扣
年度利润总额为会计口径利润总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对象和渠道),不得扣除,需作纳税调整
有关资产的费用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税前扣除
其他项目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支付对象限制
不能是本企业人员(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等)
不能是对方单位人员
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限额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为营业成本,准予税前据实扣除(无比例限制)
支付方式限制
除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让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如企业违法性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会计冲减资本公积)不得扣除
企业维简费支出
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
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提取范围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范围
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贷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由金融机构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不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范围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结果为负的,纳税调增
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结转3年扣除)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资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弥补亏损
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从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其中存在亏损年度的,仍占用一个抵扣年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的尚未弥补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办费支出可在开始成产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扣除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的,调增金额可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纳税
1、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项目,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年度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多缴企业所得税,可在追补年度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结转抵扣或申请退税;2、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3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改扩建
推倒重置,原净值计入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提折旧
技术改造,技改支出并入原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重新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折旧税会差异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按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可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不得计提,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时扣除,不计提摊销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
摊销期限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生物资产
可计提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举例:经济林、薪炭林
畜类生物性资产,为3年
举例:产畜、役畜
不可计提折旧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举例: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
公益性生物资产
举例: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长期待摊费用
可摊销扣除
已足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
大修标准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修理支出不等同于大修,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
发生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
成本计算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存货,以购买价款加相关税费作为成本,现金方式以外的,以存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投资资产
投资成本: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投资,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现金方式以外的,以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扣除方法:投资期间,投资成本不得扣除,转让或者处置投资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
如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处置投资时,去人投资转让收入
撤回或减少投资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的确认投资损失(如会计长投权益法等)
归纳
初始投资阶段
以资产投资的,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投资
所得全部作为转让收益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撤回或减少投资
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清算分得剩余资产
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税会差异的处理
4.4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的扣除政策
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现金
短缺
短缺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贷款损失
列举的12种情形
按未能收回的债权确认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以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和存货
盘亏
按账面价值减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损毁、报废
按账面价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被盗
按账面价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因存货盘亏、损毁、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与存货损失一起税前扣除
其他政策
收回已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列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境外损失不得影响境内所得
损失扣除需要合法的证据、证明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
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或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在申报年度扣除
4.5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定义,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企业由法人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后,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可继承,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调减的除外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债券转股权
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交易中债务人计税基础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务人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按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交易中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合并
合并方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方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方的亏损不得结转合并企业弥补
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家应视同被分立企业的分配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归纳:重组交易的增加值在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后才具有计税基础的地位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条件:一个目的(合理的商业目的)、两个比例(50%、85%)、两个持续(12个月)
处理方法
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暂不确认,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交易各方暂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方对非股权支付部分仍需确认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
4.6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税基式减免优惠
减半征收
免税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两免三减半
符合规定的西部地区的列举行业
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单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期限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式减免优惠
减按低税率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征收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额式减免优惠
税额抵免
减征或免征税额
按行业归纳
环保节能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三免三减半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00
设备投资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
企业创新
研究开发费
加计75%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15%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年度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税
年度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农林牧渔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半征收
蔬菜、谷物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农技推广等远洋捕捞、牲畜饲养
免税
研发费用扣除归纳
加计扣除项目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股权激励支出)、社保公积金等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派遣、临时聘用、劳务用工)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委托境内研发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80%;加计扣除额=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75%
委托境外研发
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孰低作为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加计扣除额=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75%
小微企业
认定条件
企业性质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盈利水平
第一重优惠(税基式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重优惠(税率式优惠):按20%优惠税率缴税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自行享受,无需审批
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设备、器具
按资产总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考虑净残值
缩短折旧年限的限制性规定
购置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60%
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减按10%税率
免征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她所得
特殊行业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集成电路行业发展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力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第1-5年免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减半为按25%法定税率减半)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集成电路线宽130纳米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
两免三减半
集成电路线宽65纳米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线宽28纳米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
第1-10年免税
按企业享受政策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按项目享受政策的,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发展
三免三减半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按15%税率
注册并运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或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免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投资
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有些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税基减半不能叠加优惠税率
小微企业、西部发开发企业可以叠加
4.7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按税额的计算
应按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
适用情况
直接抵免:总分机构之间-对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母子公司之间-对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抵免限额的应用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纳税额<抵免限额,境外实纳税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纳税额>抵免限额
不超过部分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抵扣或作为费用支出,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按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纳税申报
按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境外所得先要从应纳税所得额总全部调减,再根据上述抵免限额应用结果,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即境外所得调整存在两个层次
一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即将境外所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二是对应纳税额的调整,即将未超抵免限额的境外实纳税额从应纳税额中调增
居民企业征收方法
查账征收
能够按上述方法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的
核定征收
定率-核定应纳税所得率
能够正确核算(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能够正确核算(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总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采用该核定方式的企业,取得多种收入的,均按主营项目使用的应税所得率
定额直接核定税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非居民企业应按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税所得额的
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特殊情况下的核定方法
4.8 征收管理
基本规定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期限
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终止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每月或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
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法定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适用税率
法定扣缴义务人
10%
适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计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或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指定扣缴义务人
25%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工程、劳务等机构场所,但缺乏核算能力的情形
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或到期应付时扣缴
入库申报时间:每次代扣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居民企业)
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税额分摊方式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季度就地预缴
总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0%
25%就地办理缴库
25%全额预缴中央国库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0%
某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合伙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先分后税”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