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专题八 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居住权:书面合同+登记 3.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建设用地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
1.内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2.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4.印章与合同的效力 有人有假章、有人无章、无人有真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合同均成立 5.格式条款的核心:未与对方协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处于强势地位嗯一方明确排除的特定无效 6.提供方的义务:提示 说明 举证责任:格式条款提供方 网购:勾选、弹窗—不能说明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这是一个关于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势变更等。
1.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2.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4.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弥补合同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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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用益物权
定义:用他人之物让自己获益,单纯支配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不动产)
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
耕/草/林地
家庭承包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拍协等方式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优先承包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2/3以上代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
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
农村村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合同一生效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和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
目的:保护弱势群体生活居住利益
客体:住宅
住宅只能是用于居住的房屋
居住权人既可以对房屋的整体,也可以对房屋的部分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人享有的权能:占有、使用
设立:书面合同(债权效力)+登记(物权效力) 物债两分原则
限制
绝对禁止:不得转让、继承
相对禁止: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与租赁权的区别
期限
居住权:可以超过20年
租赁权:不得超过20年
登记效力
居住权:登记生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租赁权: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限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绝对禁止)不得继承(绝对禁止)不得出租(相对禁止)
租赁权:有约从约,无约不得擅自转租
地役权
含义:在别人的土地上设定了一个负担让自己享受了更高的利益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调节程度
地役权:享受性权利(通行便利和观看风景)
相邻关系: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
产生原因
地役权:意定(书面约定/书面协议)
相邻关系:法定
是否有偿
地役权:可有偿可无偿,通常有偿
相邻关系:无偿
是否有期
地役权:有期
相邻权:无期
是否毗邻
地役权:不一定
相邻关系:是
转让
需役地转让
供役地转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和供役地均转让:需役地,从属性 供役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