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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相关知识的,包括客观上的违法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及主观上的责任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希望对你有帮助!
编辑于2021-11-08 18:09:39刑法总论
犯罪论
1.客观:违法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正犯和间接正犯都要求必须有身份,帮助犯不要求)VS不正真身份犯(量刑身份,加减刑身份)
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身份主要看是不是执行公务时犯罪
单位:纯正的单位犯罪VS不纯正的单位犯罪VS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vs单位内部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
区分:单位犯罪vs单位外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单位意志
单位犯罪:双罚原则、(单位没了——不再罚)、(单位变了——罚新单位)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原则(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降低危险vs替代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谁是行为的实行者、支配者谁负责)
降低风险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构成危害行为,但是到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根据主观成立惩罚的阻碍事项。
危害行为
作为(法不允许而为之)
不作为(法有义务而不为)
真正不作为:1.丢失枪支不报罪;2.不报安全事故罪;3.遗弃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不解救被拐、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真正不作为
判断:1.是否有义务;
有——不作为
2.是否构作为
是——作为犯
否
无——不构成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竞合时,优先认定作为;2.持续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
有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1.法律规范(观点展示:夫妻关系,自陷危险);2.职业规定;3.合同契约;4.自愿接受行为(救人救到底);
特定领域
有能力——能为:自身能力+客观条件
不为——作为义务要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做不做结果是一样的,没有做就不是不作为)
与作为犯的等价性
主观条件
事实认识错误:对事情本身认识错了
法律认识错误:对法律有没有要求认识错了,不免责
危害结果
时间角度:p46图
过失犯罪没有未遂犯,因为未遂又是过失,没人知道呀
罪名角度
立法的犯罪成立规定:危险犯vs实害犯
犯罪成立或既遂条件:行为犯vs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p48图 原则上,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特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法律明确规定)vs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没有制造危险,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过失犯罪是制造了危险,只是主观上非故意。如果没有制造危险,则危害行为直接×,无需判断主观
2.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1.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和行为2叠加共同导致结果
2.双重的因果关系 :行为1和行为2分别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各自同时导致结果发生,竞合
不作为犯: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过失犯:注意义务应该确保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假设的因果关系不采纳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1.具体罪名的犯罪规范;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常见:交警指挥)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先行为引发介入因素,先行为与结果有关
异常:介入因素出现与先行为无关,先行为与介入因素独立关系
2.谁的危险导致了结果
先行为导致结果
介入因素导致结果(阻断)
共同导致结果(叠加)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1个人
1个行为
2个行为
2个人
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分析,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先分析各种可能,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连环碾压案。无法查明,死亡结果归属前车
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该行为符合客观条件,具有法益侵害性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
不法性
仅限于对个人的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客观的不法侵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用考虑主观及主观的责任阻却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性
自以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假想防卫,有过失是过失犯罪,无过失是意外时间,故意就是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
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防卫意图——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防卫过当=结果过当+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种类和应对危险的措施 补充图p79
攻击性:损害第三人
防御性:直接反击危险源
自己的不法行为制造的危险
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急避险的正在发生比正当防卫的正在发生,紧迫程度低
意思条件:紧急避险不要求有避险意图。紧急避险是否要求避险认识,观点展示。
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限度条件:攻击性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财产法益可以等于,生命法益不能等于
总结:1.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犯罪,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2.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假象避险,避险过当都可以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和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观点展示。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财产、名誉、自由、身体轻伤可以承诺放弃,生命X
时间:事前承诺
能力:被害人有承诺能力,幼儿精神病承诺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甲骗已
乙被骗导致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乙被骗导致动机错误,事实认识正确,承诺有效(例外:无承诺能力或乘人之危,承诺无效)
乙自己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认识错误
甲有义务告知
甲不告知,属于不作为的欺骗,承诺无效
甲无义务告知
甲单纯利用,承诺有效
甲积极作为欺骗,承诺无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实现的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被保护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结束、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
3.主观:责任要件
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概括的故意:一个故意,危害对象和结果数量,不确定。若导致一个结果——定一个罪,若导致多个结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择一的故意:两个故意,主观认为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一个。两个结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罪过的形式区分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想不想结果发生
想:直接故意
无所谓:间接故意
不想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没有——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层层辨认
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对象不能犯不是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非故意
故意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隔离犯和间接犯 P99
对象错误:;路径正确,但是人错了
打击错误:路径不小心失误,导致人错了
间接故意:路径正确,本来就知道可能误伤其他人,故意放任
区分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含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观点展示,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案例多,重点看例题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子主题
子主题
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从1到4,顺序不能乱
5.犯罪形态
6.共同犯罪
7.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