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马工程教材
《宪法学》基本原理和导论部分,包括:导论(宪法的介绍)、基本原理、历史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马工程教材《法理学》绘制的思维导图,包括:导论、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法的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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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导论(宪法的介绍)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
宪法文本
宪法理论
宪法规范
宪法对象和宪法运行过程
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体系和结构安排
理论→教义学
实用→应用学
历史产生与发展
西方→产生于资本主义革命
中国→继受于西方
分类和特征
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
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
基本特征
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是什么(老师补充) 由社会政治与法学的角度看
是调解公民与国家权利之间的部门法
是国家根本大法
是人权保障法
确立人权的优先价值地位,突出人的价值且作为治理的基本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治通变式
是授权法
政府的公权力都是宪法授予的
是限权法
老师另外补充
1.公法与私法
公法:关于公共权益机构设置,官员组成及其产生方法,机构的权益与限制
私法: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2.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存
意义和基本要求
基本原理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特征)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本质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对比关系在三个方面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关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综上所述:宪法是①确认民主事实②集中反应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③通过规范国家权利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④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与渊源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不成文宪法:由书面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权利法案)、宪法判例、非书面宪法惯例构成
成文宪法
刚性和柔性宪法→分类标准: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分类依据:制定宪法主体的不同
现代宪法→现代宪法和近代宪法
近代宪法: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公民基本权利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20世纪初,1918苏俄宪法和1919德国魏玛宪法为产生标志(公民基本权利扩大为社会权)
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
制定,解释,修改
制定
制定依据:制宪权(由宪法理念赋予)
制定主体:制宪机关(我国为全国人大)
制宪程序:①设立宪法机关②提出宪法草案③通过宪法草案(2/3,3/4)
解释
概念: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点含义,界限,及其互相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宪法监督的前提是宪法解释,在宪法监督意义上,宪法解释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但是宪法解释具有独立的意义。
解释机关和解释体制
普通法院(司法机关)解释制:美国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权:社会主义国家,英国,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
宪法或者宪法委员解释制(专门机关):法国,最早奥地利
解释的种类
有权和学理(解释主体是否官方)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解释目的)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喝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修改
含义: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修改的限制(不可修改之处)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特征①:按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制与修的主要区别)
特征②:修宪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全修与部修的主要区别)
部分修改
特征
1.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制与修的主要区别)
2.不重新通过修改后的整部宪法,而是通过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部分内容(部修与全修的主要区别)
具体方式
修正案
修宪决议
修改程序:提案、投票、公告、决议、公布,我国宪法修改机关是全国人大
历史发展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
国家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生命)
①宪法修改与解释的共同点:他们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②宪法修改与解释的界限:宪法解释初期解决不同理解和歧义问题,宪法修改在解释失败下后期调整社会关系
宪定权(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与制宪权之争
西耶斯:①制宪权无界限(符合自然法)②制宪权由国民所有③宪法修正权由制宪权赋予(宪定权<制宪权)
施密特:①制宪权由政府实体所有(神化)②制宪权无界限③法律实证主义:制宪权与宪定权由同一主体所有(制宪权=宪定权)
芦部信喜:①制宪权自我约束②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并且由代表实行③修宪权也是有界限的(宪定权<制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