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教材 法理学思维导图
根据马工程教材《法理学》绘制的思维导图,包括:导论、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法的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1-11-10 11:31:41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对象:法律现象,研究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问题
性质:
法理学的历史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要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价值
概念
本质: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基本特征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法与秩序
秩序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法的秩序价值(法对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维护统治阶级秩序
维护权利运行秩序
维护经济秩序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正义
正义的特点(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普遍性特殊性
超时代性时代性
客观性主观性
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对于法律的意义
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构建
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
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对于社会进行法治化处理
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结果的正义(善恶有报) 程序正义:过程的正义(过程是否正当)
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法与自由
一般的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法的自由价值
法律确认自由
以权利与义务来设定主体的自由具体范围
以权利与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
公权力的自由限定
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限定
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法与平等
一般的平等: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法的平等价值→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与人权
一般的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法的人权价值→法律确认和维护人权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以效力渊源为主
正式渊源
宪法
中央
立法 法律
行政 行政法规
地方 地方性法规
立法
行政
其他(自制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国际条例与协定)
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按传统分类
公法
私法
社会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
按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
国际法
按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不成文法
成文法
按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
程序法
按使用的范围不同
一般法
特别法
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效力
概念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法适用于哪些人或者法适用于哪些主体
我国:属地为主,属人与保护为辅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结合主义
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是指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以及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概念:亦称效力位阶,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
概念:是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因为内容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使用效力上的
表现形式和解决原则
同一位阶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位阶的冲突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普通法优于一般法
原则
法律关系
概念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分类
主体是抽象还是具体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主体为单方还是双方
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调整型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互相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具体表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人格)
行为能力
分类
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性质
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
可控性:为人的行为所支配
有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种类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形成,消灭与变更
含义
条件
法律规范
权利主体
法律事实
分类
按照是否根据人的意志所转移
行为
事件
按照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出现
肯定法律事实
否定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的事实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法律行为
含义: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法律性
社会性
意志性
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按照行为生效是否具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行为)
结构
法律行为主体
法律行为的两个方面
心素(内在方面)
认知能力
动机
目的
体素(外在方面)
行为方式
行动
手段
过程
行为结果
法律责任
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种类
按照主体分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按照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按照是本人承担还是由与其相关的第三人承担
直接责任
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认定
概念: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公正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
惩罚(行政,刑法)
补偿(民事)
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的情况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赦免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关系论
法与政治的关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
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民主
法治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
法治保障民主政治发展
法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基础对法起决定作用
决定法律的性质
决定法律的内容
决定法律的变化发展趋势
决定法律作用的实现程度
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维护经济制度
法规范经济生活
法对生产力发展有促进作用
法与文化
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的概念
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相辅相成)
法对道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道德能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向并促进法的实施
区别(相互制约)
产生方式
表现形式
实现方式
调整对象
评价尺度与标准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
初级:法律心理
高级: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文化
法律技术方法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法律推理
演绎(执法,司法)
归纳(立法)
法律论证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
我国具体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行
立法
概念: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我国现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或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
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制地区制定相应法规法律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执法
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法律执行的特点
执行活动的主动性
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
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法律执行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效率原则
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
行政责任
产生原因为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主体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司法
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要特点
权利的专属性
严格的程序性
启动的被动性
运作的中立性
裁判的权威性
裁判的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
依法独立行驶职权
司法平等
司法公正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概念
守法
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驶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条件
主观:守法主体的主管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客观: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
意义
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
法治的概念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政府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浮动主题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一为司法机关以及公职人员,一为执法机关以及公职人员 2.司法方式具有被动性,执法方式具有主动性 3.执法需要全面管理社会,而司法只针对特定案件,执法对象更广泛 4.司法讲究程序严格,执法讲究效率
辨析2: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1.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现了人在经济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民主法制的发展 2.市场经济本身有滞后性自发性与盲目性,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法律的规制
1.平等不等于平均 2.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3.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