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资本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内容有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等。
编辑于2021-11-15 14:49:30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制定办法的目的
办法适用范围
资本的作用
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其他要求
并表要求
计算要求:充分计提贷款减值基础之上
全面风险及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要求
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法人计量范围
未并表CAR
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CAR
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并表条件
需要并表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不需并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两条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计算未并表CAR的要求
制定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内部制度
监管机构有权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CAR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分子:总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
分母: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
分子: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
分母: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分子: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
分母:风险加权资产
总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
其它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储备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的2.5%
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要求
场景:特定情况下
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
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杠杆率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核心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它一级资本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
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
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
商誉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其他扣除项
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
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
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未并表投资扣除
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递延税资产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四节:特殊规定
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
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权重法计量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内评法计量
一般说明
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经银监会核准的,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附件3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
附件4
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方法
附件5
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附件6
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附件7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附件9
第二节:权重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
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
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
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风险权重为0%
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
原则: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
评级为AA-(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0%
AA-以下,A-(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20%
A-以下,BBB-(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50%
BBB-以下,B-(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
风险权重为150%
未评级的
风险权重为100%
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
权重
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25%
AA-以下,A-(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50%
A-以下,B-(含)以上的
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
风险权重为150%
未评级的
风险权重为100%
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
风险权重为100%。
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
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主权、公共部门及金融机构债权
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
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
风险权重为20%
公共部门实体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
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
风险权重为25%
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
风险权重为100%
对企业债权
对一般企业债权
风险权重为100%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
风险权重为75%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对个人债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风险权重为50%
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
风险权重为150%
对个人其它债权
风险权重为75%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
风险权重为100%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风险权重为250%
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
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
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
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
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
风险权重为100%
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贷款承诺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
信用转换系数为20%
1年以上的
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信用转换系数为0%
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信用转换系数为20%
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同时满足才适用20%
票据发行便利
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循环认购便利
信用转换系数为50%
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
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
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其它表外项目
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主权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公司风险暴露
非零售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
股权风险暴露
其它风险暴露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未违约风险暴露
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
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
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已违约风险暴露
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概率
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
初级内部评级法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
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次级债权
违约损失率分别为75%
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高级内部评级法
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
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
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
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
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有效期限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有效期限为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5年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
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置抵押品的条款。
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市场风险
概念
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资本计量范围
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
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交易账户
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
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能够准确估值
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划分标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
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计量方法
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采用内部模型法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
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
经银监会核准,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
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标准法
标准法计量方法
附件10
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利率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汇率风险
商品风险
股票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期权风险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内部模型法
附件11
需经银监会核准
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一般风险价值
压力风险价值
K = Max(VaRt-1 , 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
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 ms最小为3。
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操作风险
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计量方法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附件12
需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风险加权资产
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
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一般说明
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附件12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计量方法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第三节:标准法
一般说明
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计量方法
KTSA 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β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
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应当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主要内容
明确风险治理结构
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
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压力测试
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决策支撑
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合理薪酬机制
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财务稳健性。
评估频率
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治理结构
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
监事会
管理部门
验证部门(团队)
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节:风险评估
原则
及时识别
审慎评估
有效监控
附件13
主要风险
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
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标注
识别和评估标准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集中度风险
剩余操作风险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战略风险
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有效评估和管理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
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
第四节:资本规划
制定规划的制约因素
风险评估结果
未来资本需求
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可获得性
要求
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目标
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
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
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影响因素
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资本补充
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压力测试
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
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报告
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形成报告,至少包括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系统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九章:信息披露
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披露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详见附件15
第十章:附则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主题
主题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
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质物
保证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般说明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计量主权、金融机构、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股权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
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
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营业收入(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
零售风险暴露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
其他零售贷款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
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非零售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
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K=Max[0,(LGD-BEEL)]
RWA = K×12.5×EAD
此处,BE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主权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银行类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
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公司风险暴露
概念
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种类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3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债权。
专业贷款风险暴露
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
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种类
项目融资
物品融资
商品融资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
特征
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
笔数多,单笔金额小
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风险暴露分类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
股权风险暴露
其他风险暴露
购入应收账款
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支持证券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信用增级
流动性便利
利率或货币互换
信用衍生工具
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总体要求
内部评级体系
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基本要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基本要求
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可以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并报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范围应包括所有债务人与保证人
同一交易对手在商业银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所有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评级。
商业银行应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方法、专家判断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级。
对不同非零售风险暴露可选用不同方法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方法论和评级时间跨度、评级标准、模型使用和文档化管理等方面。
评级维度
评级维度
债务人评级
用于评估债务人违约风险,仅反映债务人风险特征,一般不考虑债项风险特征
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
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保持一致。
债务人级别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
债项评级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损失程度;
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
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应通过独立的债项评级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
债项级别按照违约损失率大小排序
商业银行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
产品
贷款用途
抵质押品特征
评级结构
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
若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违约概率区间合理并且较窄。
商业银行应避免同一债项级别内不同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差距过大。
债务人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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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总体要求
概念
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缓释原则
合法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一般要求
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
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合格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
应收账款
商用房地产
居住用房地产
其他抵质押品
合格净额结算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