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一和三章笔记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第一和三章,知识点有劳动法概述、劳动权、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劳动法律关系总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等。
编辑于2021-11-15 15:01:54人力资源法律法规
P4 劳动法
特点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中国劳动法的特点
一是个体劳动关系立法占重要地位。
二是中国内地工会的相对独特立场。在中国内地,由于工会的政治属性及管理上受制于政府及立法上关于罢工权的缺失等,工会独立性相对较弱,代表性也颇受质疑。
三是多元和弹性劳动立法相对匮乏。
四是立法层级仍较低且执法相对混乱。
五是最近几年来立法发展相对较快。
目的与要求
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在学习中注重实用性,突出重点.
劳动关系和劳动基准法.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为重点.
劳动基准则是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方面的最低标准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述
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劳动法的产生:1802年,英国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工业劳动的社会化: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追求身份解放,追求独立的主体地位)、工业革命(社会关系转变,社会关系决定了法律的产生及调整方式)
二、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
从属性、契约性、职业性、有偿性
(1)从主体上看,是以职工(雇主)身份所从事的劳动。罪犯、劳教人员的劳役劳动,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个体劳动者和合伙人的劳动都不是劳动。
(2)从目的上看,是作为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有报酬。义务劳动不是。
(3)从性质上看,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是用人单位(雇主)的集体劳动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劳动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
劳动关系的特征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从属性
2、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包括实质标志和形式标志。
实质标质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形式标志: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认定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注意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受法律保护。
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
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关系。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例如加工、基本建设承包、运输、保管合同等
(1)在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接受方也不用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与用人单位有从属关系.
(2)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劳动.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适用民法,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4.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勤工俭学的在校生等不适用劳动法.
理论探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扩展。
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保险营销人员、产品促销员、导游人员等劳动关系认定较困难。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RPO
社会保险关系
本质属于行政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
PPT
保障劳动权原则
劳动权是基本人权,属于“基本权”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
如何理解劳动法是劳动保护法?
书本
倾斜保护原则
解雇保护(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基准法定、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权平等原则
平等就业、待遇均等、劳动条件平等
劳动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禁止强迫劳动
确立标准
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作用
立法原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秩序性的维护
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第二节 劳动权
劳动权是社会权
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
宪法中的劳动权
个体劳动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
集体劳动权:团结权(前提)、团体协商权(核心)、争议权(保障)
劳动三权
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劳动法体系的划分
劳动就业法
就业促进法
就业培训法
就业服务法
就业管理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
个体自治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规则法
团体自治法
工会法
用人单位团体法
集体合同法
职工民主管理法
国家干预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
工资法
劳动保护法
劳动保障法
劳动监察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劳动立法
罗马法学家以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来区分公、私法。 公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私法与公法的相互融合, 出现了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并成为第三法域。社会法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是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社会法形成的途径主要有"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通过公法与私法渗透与交融,形成兼具两者特点的法域。
西方-私法公法化
我国-公法私法化
劳动法的地位与特征
(部门法地位)劳动法是独立的部门法,(法域地位)是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
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民法
劳动法源于民法,超越了传统民法
劳动法与行政法
劳动关系是行政法的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行政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第3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总论
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
含义
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联系
(1)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所产生的直接后果。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是仅仅消极地反映劳动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劳动法律规范这一媒介对现实的劳动关系施加积极的影响(如引导、矫正、协调现实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
区别
(1) 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必定有规定和调整这一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否则,劳动关系只是一一种客观现实,不可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或称为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这两类社会关系的后果,便是分别形成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又称劳动附随关系),它们通称为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包含了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广义的事实劳动关系还包括劳动合同无效所涉及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试图将事实劳动关系尽可能的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分类:个别/集体、单一/多重、国内/涉外、正规/非正规,按用人单位的外部形态分、劳动者职业、劳动者户籍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内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三)客体——劳动行为和劳动条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意志性
意志社会关系:国家意志、个体意志(自愿)
兼容性
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
职业性
权利和义务是否因劳动者的职业劳动产生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运行基础:劳动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环节及其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
产生、延续、变更、中止、消灭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和种类: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三方说”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
劳动者
界定: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法定年龄、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保护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年龄、健康、智力、支配自由、就业愿望、其他要素
劳动者团体(工会)
概念
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工人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特点
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缺位问题: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全面推行;三方性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建立方式:新建和“借用”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概念与特征
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权力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
明显的不对称性、较强的法定性、适当的受限性(劳动基准法、权利义务性、不得放弃一些权利、救济的复合性(加付赔偿金)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雇员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雇主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
经营管理权
劳动组织管理权
劳动给付请求权、指示命令权、纪律处分权
义务
雇员
(1) 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 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雇主
(1) 付给工资的义务。这是雇佣人最重要的义务。雇佣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的形式、支付方式、给付地点、最低工资额、扣除工资的限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2) 保护义务,即雇佣人对于受雇人负有保护的义务。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义务此义务与受雇人的忠实义务相对应,是基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在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特殊的义务。由此项义务规定,雇佣人必须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风纪、宗教信仰等加以保护。
(3) 使用义务。雇主对于受雇人,一方面有请求劳动给付的权利,另一方面负有使用受雇人的义务。不得随意减少、搁置劳动力,使其无法从事劳动;更不得任意解雇工人,由于雇主的责任而发生停工时,雇主仍应支付一定的工资。
(4) 雇佣人有为被雇佣人提供证明书的义务。当职工退职,要求证明其受雇期间的职业、工种、在企业中的地位、工资以及受雇期的时间等情况时,雇主应立即发给证明书。
(5) 向受雇人说明劳动条件的义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向受雇人说明劳动条件。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劳动权概说
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
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