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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总论导图笔记,知识点涵盖了宪法概述、法律地位、根本特征、宪法分类、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宪法的结构、宪法修改等方面。
编辑于2021-11-15 18:43:39宪法总论
概念:
原始:国家组织法,用以调整国家机构职能、权利和义务分配,并规定公权力与公众的关系
立宪:一国内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法: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法律地位:宪法具有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法律地位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宪法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制定一般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修改:只有宪法规定的主体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根本特征:宪法反应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其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提现
宪法反应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规定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关系还包括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分类
宪法是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有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的宪法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指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制定主体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颁布实施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者是选民会议进行协商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选民会议,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近代宪法:是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二十世纪来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宪法适用的时间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国家政体
君主宪法: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规定由民选了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利的宪法
是否具有创制性
原始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罗文斯坦
规范宪法: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的宪法
名义宪法:宪法规范只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
语义宪法: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作为掌握权利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1982:四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199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1999:邓小平理论写入序言
200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018: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序言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权利制约选择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的结构:
概念:是指单一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序言
正文
附则(我国没有)
宪法规范:
含义:指调整法律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征:
是一种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是法律关系
调整上述法律关系即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
构成要素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根本性和最高性
广泛性: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选择性
适应性和稳定性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机关或国家
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宪法渊源
宪法典:绝大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法性法律文件:有关于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以及人民普遍遵循而实际上形成发的确信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是指存在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先例约束原则
宪法解释:是指具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条文,界限以及词句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的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宪法制定.
含义: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
含义:创制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
制宪权不需要任何法定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
制宪机关
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注意: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宪法修改
含义: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先发规定的特定的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必要性: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限制:内容限制: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共和政体 时间限制: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 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以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特征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特征
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
不重新通过或者是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决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方式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
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
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增补宪法条款或者内容
无形修改
是指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利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修改程序
提议
常委五一提
先决投票
三分之二代表过
公告
决议
公布
由国家元首公布
由代表机关公布
由行政机关公布
宪法解释
概念:是指具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以及相互关系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解释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宪法规定主体的情请求对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时解释
审理案件过程中
裁决权限争议时
分类
宪法解释的效力
子主题
有权解释: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无权解释:宪法规定的解释主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目的
合宪解释: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
违宪解释:同上
宪法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版和标点符号,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
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以及该国的发展历史,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宪法解释尺度
字面解释:根据宪法的文字规定说明宪法的含义
限制解释: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做狭义解释
扩充解释:做广义解释
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的根本目的,宪法解释应该服从于国家的制宪目的
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
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方向
我国的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进:全国人大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确定宪法解释的基本程序和名称 重视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合宪性审查
违反宪法与违法的区别
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主体不同_:违宪受宪法调整对象的限定,违宪的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其中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审查主体不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
制裁不同: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利的特定形态做出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其与宪法制裁的形态存在很大区别
概述
概念: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内涵
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由具体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查对象是宪法行为
合宪性审查机关作出违宪判断或合宪判断(不做违法或合法判断)
合宪性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违宪制裁)
与相关制度
宪法保障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
政治制度保障-经济制度保障-思想意识保障-抵抗权-法律制度保障
宪法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宪法同时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和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含义: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方式 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司法审查
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包括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法律意义上:是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司法审查制度仅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
宪法诉讼
概念:是指在某些国家,允许由普通法院或者特设机关通过诉讼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是行政命令是否违反宪法
联系与区别
合宪性审查时宪法诉讼解决的问题之一
宪法诉讼因其适用的是国家存在差异而不具有普遍实用性的并不是合宪性审查的唯一途径
宪法诉讼是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形式,在不适应宪法诉讼的国家,还有其他途径
基本功能
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当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也保护少数的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合宪性审查体制
最高国家机关审查制
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审查制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对象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审查制
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的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由普通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主要根据
对立法机关不报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人的政治理念
三权分立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
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
司法机关的特性
自由放任主义原理
宪法法院审查制
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基本原因
在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情况下,自我审查已经成为不可能
传统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心理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的法律传统
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传统
宪法法院不属于普通司法系统的不行使司法权
基本特色
以抽象审查为主,附带性审查为辅
适用一审终审制
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审查方式
特定机关和人员在法律公布之前或者之后的法定时间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主要形式)
在普通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提出异议,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公民用尽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后仍认为公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合宪性审查权
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
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
接受有关于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权利(确认总统能否形式职权,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
沿革
195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1975未作规定
1978宪法恢复1954宪法规定
至今延续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基本内容
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由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
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规定
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和规章
启动主体
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的可以向全常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进行主动审查,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中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的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相抵触不予已修改的宪法可以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