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货物运输法与保险法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与保险法笔记,包括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多式联运、国际陆上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16 20:25:42国际运输与运输保险法
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采用的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
分类:海上、航空、铁路、公路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货物跨越国境运输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主体:承运人托运人、客体: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交由收货人的合同。
类别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提单: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证明、收据、所有权凭证“所有权跟着单据走”
分类: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电放、无正本(电放提单)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规定
国际法渊源
《海牙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承运人
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适于航行、供应适当、适于货物——海牙:第3条第1款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 (a) 使船舶适航; (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保护货物的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可) 义务的非任意性/约定性:《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对比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承运人的责***间:《海牙规则》第1条第e款,承运人的责***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承运人责任的豁免:主观有过错但是仍然不需要负责——18项
灭失和损害的通知期限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 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
托运人
1.保证义务: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 2.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的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维斯比规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 提单的证据力: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提单就视为对所载货物所有权的最终证据(第三人的东西)。 责任限制:进行了较大扩充。 诉讼时效:可以基于同意延长。 核能损害责任
《汉堡规则》
适用范围:装港、卸港、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提单在缔约国签发;二者选择适用;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 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货物:特殊货物 清洁提单:合理怀疑 承运人的责任起讫:货交收货人为止。 责任人赔偿责任: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要有主观的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 延期交货赔偿 保函:合法化 索赔与诉讼时效 承运人的责***间:开始:从托运人或代表其办事的人(代理人); 从货物必须送交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港务局或海关等机关) 终止:(1)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2)如收货人不提货,则按合同或卸货港法律或商业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3)将货物交付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港务局或海关等机关) 延迟交货的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租船运输
租船合同:航次祖传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概述
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险别(风险范围和损害范围)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并不必然发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法律关系:主体:保险和被保险人;客体:保险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文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CIC;《协会货物条款》ICC
合同的订立:投保人直接向投保公司投保/由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订立
保单的种类: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货物遭受的损失
全部损失:全部损坏,失去了缘由的用途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部分损失:受损价值并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
共同海损: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支出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不涉及他方
承保风险
基本险(必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包含于水渍险包含于一切险
平安险(FPA):单独海损不赔,仅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其余的都是全赔
水渍险(WPA):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也赔
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以及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一般是没有选择一切险时附加的保险
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畴中,需要特别约定,是以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CIC除外的责任
保险人的责***间:仓至仓条款
委付:被保险标的物被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国际陆上运输(不是重点)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
该公约并非是调整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私法性运输公约,而是为国际公路运输提供海关便利的公法性国境制度公约。 适用范围:根据《TIR公约》第2条,公约适用于: 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的一个或者多个边界。
TIR证
国际多式联运
概念: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证,或为不可转让单证。”
赔偿责任和例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公约
芝加哥公约体系
华沙公约体系:《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体系×
航空货运单是纯粹额债权凭证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各项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终止运输但是需要支付费用 索赔和追诉时效
承运人的界定:所有承运人负有可分割的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1款 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责***间的规定 承运人责任的例外:《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2款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