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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高分知识导图之民法学考点结构图,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与期间等内容,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
编辑于2021-11-19 21:39:46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绿色原则
自然人
概念
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人)
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纯获利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匹配的行为除外
法定代理人代理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监护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
未成年人无父母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
补: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保管
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申请
先发出寻找公告3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人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使用情况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法律效果
宣告死亡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限制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
先发出寻找公告,公告1年
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存,公告3个月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日
意外事件发生日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撤销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
依然有效
财产关系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补:
公民下落不明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同时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
法人
概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代理
特征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使规则
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须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目的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补: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物权
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分类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补:共有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
补: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特点: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权
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
逾期不履行债务,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
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
合同
种类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合同成立角度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订立
要约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约责任
保证合同
准合同
人格权
概念
非财产权利
分类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被侵犯的条件:未经允许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名誉权
假新闻
隐私权
真新闻
荣誉权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程责任原则和无过程责任原则
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