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诉讼法与仲裁法
诉讼法与仲裁法思维导图,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19 21:41:41诉讼法与仲裁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参与人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管辖和回避
立案管辖
指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与代理
自行辩护
通过辩护人辩护
代理
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强制措施
1.拘传
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3.拘留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间和送达
期间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立案、侦查和起诉
起诉
公诉案件
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自诉案件
刑事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审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死刑复合程序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监督审判程序
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执行
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公安机关:余刑不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主管和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诉的概念
特征
由当事人提出
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
3.诉的理由
分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当事人和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共同诉讼人
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第三人
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
期间和送达
期间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法院调解
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原则
合法原则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强制措施
传拘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事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
起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
立案受理
审理期限
立案6个月内,如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撤诉
原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至判决宣告前,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其起诉
缺席判决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简易程序
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撤回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程序
原则
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标的有限原则
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民事诉讼时效
期限
一般:3年
特殊:4年
最长: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特有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起诉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受案范围和管辖
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海关处理的,法律规定的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
被起诉人必须是被起诉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人
基本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
裁判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人合格 2.上诉理由合格 3.上诉程序合格 4.上诉形式合格
二审的内容与方式
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
二审裁判
执行程序
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给付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被告承担继续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决定
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公平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都可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程序
受到申请书的五日之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仲裁裁决执行及涉外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涉外仲裁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