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
CPA《税法》——企业所得税,所有知识点全覆盖,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及限额标准、不得扣除的顶目。
编辑于2021-11-27 12:54:04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企业
注册地在中国
实际管理机构地在中国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设立,但在中国设机构、场所
不在中国设立,也不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来源于中国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个税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
与其在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所得来源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转出方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设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额还有减征)
15%
高企
西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0%
在中国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9项)
属于营业收入
(1)销售货币
(2)提供劳务
(3)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不属于营业收入
(6)财产转让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确认时间: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撤资减资
企业清算所得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
免税所得
其他
应税所得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免税
确认时间: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瘊定的日期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让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8)接受捐赠收入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资产价值
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
*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什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资产溢余、逾期包装物押金、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
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
投资方
免征
发行方
不得税前扣除
可以适用债券利息政策
投资方
依法纳税
发行方
准予税前扣除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入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处置资产收入(2项)
区分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改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均在境内)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
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可以计提招待费与广宣费——属于销售营业收入
会计不确认收入,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收入确定
自制
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
外购
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
典型的税会收入确认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投资企业
递延纳税(5年,均匀)
被投资企业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次性计算缴纳所得税
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
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未能提供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转让收入*(1-15%)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按国家资本金处理
接收政府指定专门用途资产
不征税收入
无偿划入资产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凡作为资本金(含资本公积)处理
属于接受投资行为
凡作为收入处理
属于接受捐赠行为,计入收入总额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特殊情况(预收租金、移送、代销等)外,与增值税大体相同
其他特殊销售业务
售后回购
一般: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融资回购: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售价的部分,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分别确认收入和作为购进处理
折扣、折让
商业折扣按折扣后售价
现金折扣按折扣前售价
买赠方式
不属于捐赠,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单独核算
收入不征税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配比原则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转让收益纳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有税率差异不用补税
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从事营利活动要纳税
扣除项目及限额标准
范围
成本
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
扣除
税金及附加
如:消、城、教、资、土增、关(出)、房、土、印、车船、环、船
不得扣除
计入资产成本
如:契、车购、烟叶、耕、关(进)
价外税
增值税
损失
净额
其他支出
如:亏损弥补、减免税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8项)
职工福利费
列入薪酬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代扣代缴了个税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汇算前实际支付的已预提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算年度扣除
劳务派遗用工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给劳务公司
不属于工薪,不作为计算基数
支付给个人
属于工薪,准予计入计算基数
限额:工资薪金的14%
工资薪金≠会计的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社保、公积金、三项经费)
工会经费
限额:工资薪金的2%
条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8%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两个特殊行业全额税前扣除(须单独核算)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
限额扣除
金融企业
5:1
非金融企业
2:1
据实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以扣除
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非集等违法目的
签订了借款合同
向内部职工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资本化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所发生的借款
业务招待费
限额=Min(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0.5%)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广宣费同理
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是金融活动而非经营活动
不包括转让、处置固定/无形
通过“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支出”的不算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集团总部、创投企业)
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筹建期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
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限额
15%
30%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特殊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筹建期的广宣费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在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分摊的广宣费用计入其自身扣除限额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不得税前列支
公益捐赠
限额扣除:会计利润总额*12%
超过部分结转3年内扣除
先扣结转再扣当年
全额扣除: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捐赠
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捐赠
捐赠非货币资产
自产货物
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交增值税
受赠对象为目标脱贫地区的不缴增值税
按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列入招待费、广宣费计算扣除基数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手续费和佣金
保险企业
老政策
财产险:15%
人身险:10%
税总2019年72号公告
统一为18%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收入的5%限额扣除
特殊行业
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不得扣除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
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
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合同金额
其他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股权激励
立即可行权
差价为当年工资薪金
有等待期
不得在对应会计年度扣除,实际行权时才能扣除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计入基数
社会保险费
四险一金(基本医保含生育险)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在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已计入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取
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保险费
租赁费
经营租入
租金均匀扣除
不扣折旧费
融资租入
租金不得扣除
扣折旧费
劳动保护费
有关资产的费用
处置费用
折旧摊销
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总分机构分摊的费用
资产损失
净损失
准予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视同财产损失,准予扣除
会计上已确认的支出
企业维简费支出
维简费: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
预提的:不得扣除
棚户区改造支出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允许税前提取
如: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不允许税前提取
如: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不得扣除的顶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加息、罚息等,允许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指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银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逐年延续弥补,最高不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未弥补亏损,准予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不是弥补会计上的亏损,而是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规定
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时间:12个月
价值
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与会计不同)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
未约定按公允价值
相关费用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动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
不低于规定最低年限的60%
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投资资产
投资方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转让所得(包括动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符合条件)
被投资方
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股息所得
相当于分享被投资企业积累的留存收益
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转让所得
相当于转让溢价(上述两项之外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
投资企业“双不得”
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
不得将其确定为投资损失
生物资产
消耗性
不能提折旧
公益性
不能提折旧
生产性
“两林两畜”: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
可以提折旧
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不得再计算摊销扣除
商誉
自创
不得计算摊销扣除
外购
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筹建费(不得低于3年摊销)
资产损失处理
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债权(不包括贷款类)损失
净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所得税
净损失税前扣除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扣除管理
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重组
原则
一般性税务规定: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收资产
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方免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接收资产
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负债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一般性税务规定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债务重组
分解为两项业务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债转股
分解为两项业务
债务清偿
股权投资
股权/资产收购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
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条件(同时符合)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50%)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种典型业务
债务重组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按比例确认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股权、资产划转
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零所得划转,降低税法遵从的税收成本
条件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农林牧渔
大部分免税
2项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定期减免
3免3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也可享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不得享受
100%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
未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
增值税: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减按15%税率征收
认定条件(8个)
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境内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
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符合要求(大于5%、4%、3%)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减按15%税率征收
认定条件(5个)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企业
从事《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比50%以上
从事《认定范围》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比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35%
小型微利企业
认定:从业人数未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资产总额未超过5000万元
税率优惠
20%(法定)
所得额优惠
2019.1.1-2021.12.31期间内
分段计算
所得额100万(含)以内的部分
所得额减按25%计算
所得额100万-300万(含)的部分
所得额减按50%计算
不得享受:限制性行业
从业人数指标: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遗人员
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若在年度中间开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
费用化部分
加计75%扣除
资本化部分
按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含股权激励)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究开发费,且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3,超过部分不享受加计扣除
易错练题
残疾人工资
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优惠
适用范围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限制
采用缩短年限的,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新规
2014年扩大适用范围
6个行业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5年再扩大适用范围
4个领域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2019年再再扩大适用范围
全制造业领域可享受加速折旧
一次性扣除
全行业适用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制造业
2014年1月1日起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按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递延5年
非居民企业优惠
减按10%征收
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减按15%征收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企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链接知识点:铁路债券的利息减半征收
特殊行业和地区的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15年以上
10年免税
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15年以上
5免5减半
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10年以上
2免3减半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后转10年内补亏
优惠期起点
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
自获利年度起
按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
3项收入暂不征收
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股权的利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利收入
其他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节能服务公司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免3减半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1.1—2021.12.31
符合条件的
减按15%税率征收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020.1.1—2024.12.31
减按15%税率征收
应税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实务:先纠正会计利润,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
增值税
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1+9%)×3%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1+5%)×3%
城建税
预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教育附加
预缴增值税×(3%+2%)
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预征率(1%~2%)
企业所得税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25%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
直接抵免
总分公司之间
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
从直接或间接控制(20%以上股权)的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限额抵免法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分国不分项
不分国也不分项
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改变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额=分回利润/(1-对方国家税率)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
补差额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
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5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核定税收
范围
依法可以不设账簿
依法应当设账但未设账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得核定征收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由税务机关按行业设幅度标准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
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优惠税率)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汇率:按扣缴义务发生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设立机构场所
税率:25%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
按设机构场所对待
常年派遗指导专员驻居民企业,并且对该专员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代扣税款7日内入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基本原则
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适用
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
分支机构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适用
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就地预缴
总机构分摊50%
各分支机构合计分摊50%
某一分支机构按三项权重确定分摊比例
营业收入0.35
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0.30
合伙企业
先分后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
交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企业所得税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法人的盈利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持股10%(含)以上
股权由不足10%达到或超过10%
股权由10%以上变更不足10%
《纳税申报表》
税总2017年第5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