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总结,包括法律思想及代表人物、背景及立法、主要内容与特点三部分内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本图有助于专业的同学了解 期中期末很管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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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法律思想及代表人物
张斐,杜预与引经注律
张杜律,晋律注
礼律融合及表现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
肉刑复废(最终没有复肉刑)
背景及立法
秦统一王朝后的第一次大分裂 与社会变革相适应,是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古代法制的法典化时期
曹魏时期
蜀:蜀科
吴:吴简
魏:《新律》将刑法总则内容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
两晋时期
《晋律》又称《泰史律》又称《张杜律》,将《刑名》中分《法例》一篇,置于律首。(最久影响最大)恢复汉律《厩律》
张斐《律表》篇目,体例合理化
法律名词诠释趋于精密
杜预《律本》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区分律令的界限“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南朝
宋,齐均用《齐律》,据《齐律》张杜之注于统一作《永明律》
梁:《梁律》:删去晋之《诸侯律》,增《仓库》《梁令》《梁科》
陈:《陈律》“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
北朝
北魏:《北魏律》共二十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东魏:《麟趾格》《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对开皇律与唐律疏议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西魏:《大统式》首次成为综合性法规 开创了式的法律形式
北周:《大律》
主要内容与特点
刑法原则
八议与官当入律(曹魏)
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议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能者。议功:为国家服务,功绩卓著有大勤劳者。议贵:具有高级官爵。议勤:有大勤劳。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官当:因犯罪的官职爵位而依法规定减免,《晋律》是官当的来源,品官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两年刑,于刑居作外,属公职过误,可处罚金;判两年徒刑,可用赎刑
重罪十条入律(北齐)
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定罪量刑过程中不得适用各种优遇的犯罪行为,也是对八议的限制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
尊长犯卑:幼服制越近处罚越轻,越远处罚越重
卑幼犯尊: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越远处罚越轻。
留存养亲:指犯人亲属年老疾病而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家中没有其他男丁的情况下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法执行
刑法体系
《新律》:死,髠,完,作,赎,罚金
晋律:死(斩首,腰斩,弃市)髠,赎,杂抵罪,罚金
北魏律: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死,流,徒,鞭,杖
法制的发展特点
新法律形式的出现
律,令的进一步发展
自西晋始有清晰的界分《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二者相须为用
格,式的出现(新的法律形式)
《麟趾格》《大统式》
律典结构的完善
律典总称的在律典中的发展
曹魏将具律改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置于律典之首,又分出了法例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
律典的篇目
新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 ,北魏律二十篇,至北齐律篇目稳定为十二篇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北齐该东汉廷尉为大理,其机构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丞
地方司法机构
州 郡 县设县令,郡太守,州刺使
诉讼与审判
皇帝直接参与审判
魏晋南北朝时期特有的现象
死刑奏报制度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产生了慎刑的效果
直诉制度
登闻鼓:击鼓鸣冤
刑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