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我上传了一份关于民法知识的一部分思维导图,内容详细干货满满,强力推荐给大家,方便大家复习用。
编辑于2021-12-19 10:00:57民法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七编制体制,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构成
总则: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人法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概念
民事法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
空间
对人
民法应当为属人主义预留空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概念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概念
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概念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概念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概念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概念
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
内容
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的法律拘束等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债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特征
普遍性与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
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止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消失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的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监护
概念
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遗嘱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
协议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
司法实践认可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权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恢复或者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者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共期为3个月)
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撤销
宣告死亡
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一般满4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确定的不受2年期限限制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一般1年
意外3个月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遗产继承
撤销
子女、婚姻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概念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债务承担
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民事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
债务承担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法人
法人制度的概述
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
我国现行法对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成立
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概念
特定社会组织欲经由法人的设立程序,从而成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独立的经济来源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设立的原则
原则概述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特别许可
许可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准则设立主义
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强制设立主义
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许可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据以独立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正义、衡平的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类型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概念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
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分支机构
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概念
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类型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概述
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解散类型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法人的终止
原因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
司法解散
破产
企业法人自动歇业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清算法人
处于清算状态的法人
注销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非法人组织
概述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不是非法人组织,属于自然人)
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和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合伙财产
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的得其他财产
法律性质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其出资时已经确定下来
合伙的债务承担
概念
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主义类别
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
合伙型联营分担主义
合伙企业连带主义
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
合伙债权优先原则与双重优先权原则
合伙内部关系
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退伙和入伙
退伙
概念
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
类型
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
约定退伙
协议退伙
入伙
概念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概念
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类型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
清算
注销登记
民事权利
概念
分类
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包括债权和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社员权是指民法中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各种权利的总体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
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物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主要局限于有体物
能满足人的需要
必需具有稀缺性
必须能为人支配
必需独立成为一体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主物和从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原物和孳息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占有即所有
有价证券
票据
股票
公司债券
国库券
提单
仓单
民事法律行为
概说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等)
共同行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
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遵循表决程序,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无因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意思表示
概念
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三要素说
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领的,则意思表示的生效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解释
种类
意思主义(主观主义)
表示主义(客观主义)
折中主义
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习惯解释
目的解释
诚信解释
生效条件
概述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纯粹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间歇性精神病人即使未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其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
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真意保留
戏谑表示
虚伪表示
错误
误传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胁迫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不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遗嘱、附条件、附期限、需审批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及时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无权代表行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认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保护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反之也成立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代理
概述
概念
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之间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人行为相对应的种法律关系
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传达
代理与中介
代理与经销
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人原则上应负担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的义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
本代理和复代理
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情况紧急下,法律也允许产生复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概括代理和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代理权
性质
取得
委托代理
概念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
概念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行使的一般要求
亲自行使代理权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行使的限制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代理行为
性质
本人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
代理人行为说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直接代理中的委托代理人采本人行为说
生效条件
代理行为属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方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外,以代理人身份进行代理行为的当事人应具备代理权
无权代理
概念
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类型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不发生与有代理权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人权
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代理关系的消灭
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被代理人已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果
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则即为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其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时效制度和期间
时效制度的概述
概念
时效就是时间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特征
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制度的功能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时效的类型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诉讼时效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区别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导致抗辩权的发生,权利人仍然享有权利,但如果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基于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而提出抗辩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物权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概述
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
法定性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具有固定性,20年
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义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中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1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期间,自该法定代理中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特点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诉讼时效届满前的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的障碍
效果
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概念
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应当具备的条件
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申请
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概述
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在法律上发生何种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时效利益的抗辩,原则上限于一审程序
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抛弃的方式
义务人实际履行债务
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
义务人抛弃其时效利益以后,就使其负有的义务又恢复了原来的效力,尤其是恢复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期间与期日
期间
概念
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意义
期间首先对主体权利能力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期间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分类
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除斥期间
概念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外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征
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非除斥期间
包括时效期间以及法定、约定的除除斥期间以外的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使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诉讼可
除斥不可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审查
除斥,法院有职权进行审查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概述
规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法
规定日历上的一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规定一定的期间,x月、1年
规定某一法律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
规定以某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
自然计算法
以时、分、秒开始起算的方法
期间的开始和截止
开始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截止
历法计算法
以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没有对应日,则以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自然计算法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一般人格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特征
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身自由
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人格尊严
人在人格上所具有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害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特质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解释功能
创造功能
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补充功能
具体人格权没有的,可以是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限制
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一般人格权才有适用余地,因为一般人格权只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规定
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其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特征
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客体明显不同
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一旦生命权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尊严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主要特征
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个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属性
专有性
非财产性
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现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干涉
针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
盗用
假冒
限制
名称权
概念
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
肖像权
自然人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特征
绝对性、专属性
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要件
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无正当理由
肖像的合理使用
为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地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地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特征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