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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知识导图,介绍了征税对象、纳税人、纳税义务、减免税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特殊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编辑于2021-12-20 14:49:34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受雇
劳务报酬所得
不存在雇佣、被雇佣关系
稿酬所得
强调的是“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经营所得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分类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个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暂免征个税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
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财产转让所得”
①取得不征税; ②持有获得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③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税
偶然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偶然所得”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不征收个税的情况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征收个税的情况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
纳税人、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①住所→②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当天不满24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 许可证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⑤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率
综合所得四项
居民个人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年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月税率表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分类所得
20%、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10%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按年计征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按月计征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
非居民个人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收入为一次
公益事业捐赠扣除的规定
30%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0%扣除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对地震灾区的捐赠
自2020.1.1至2021.3.31,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
减免税优惠
法定免税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技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偿
(6)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金、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定减免项目
①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其他减免项目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税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免征个税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税
(4)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税
(5)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税
(6)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
(7) 个人转让自用满五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8)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税 对一次中奖收入>10000元的——全额征税
(9)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税
(10)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税
(11)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免征个税
(12)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税
(13)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14)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保险待遇——免征个税
(15)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税
(16) 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放的地方政府债权利息收入——免征个税
(17)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
(18) 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
(19)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收优惠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自2019.12.5-2022.12.31止——继续暂免征收个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20) 自2018.11.1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21)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价差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2) 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冬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税
(23)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自2020.1.1-2021.12.3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0.1.1-2021.12.3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3周岁-博士研究生
扣除标准:1000元/月/人
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
400元/月+≤48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的,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自己扣除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扣除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15000部分,在80000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000元/月+≤240月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户籍人口>100万:1100元/月
户籍人口≤100万:800元/月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60周岁+2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60周岁+由其兄弟姐妹分摊+≤1000元/人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法确定其他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保部门缴纳)
扣除标准:(月平均工资or工作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不超过4%
缴费时——暂不征个税
领取时(全额单独计税)
按月领取——月税率表
按季领取——分摊到各月按月税率表
按年领取——年税率表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仅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缴纳)
自行购买的:2400元/年或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在购买的次月起,限额内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适用对象
① 在试点地区取得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在试点地区内)
扣除标准
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
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
账户资金收益
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税
领取商业养老金
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领取期限原则上终身或不少于15年
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计算个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其他规定
上一完整年度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可在1月直接扣除60000元
应届毕业生:自2020.7.1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纳税人截至本月月份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实习生: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开始实习月份至本月实习月份
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年薪、绩效工资)
单独计税(截至2021.12.31)
全年一次性奖金A÷12=B——查月税率表 应纳税额=A×月税率-月扣除数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2022年以后统一并入综合所得计征)
并入综合所得得到B——查年税率表 应纳税额=B×年税率-年扣除数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40%部分)和***奖励,在2021.12.31前,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过度期政策执行;2022年之后的政策另行通知
一次性补偿收入
解除劳动关系
A=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应纳税额=A×年税率-年扣除数
提前退休
A=一次性补贴收入÷距离退休实际年数n 按照A-60000查年税率表 应纳税额=[(A-60000)×年税率-年扣除数]×n
内部退养
A=一次性补贴收入÷距离退休剩余月份数m+当月工资薪金-5000 按照A查月税率表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工资薪金-5000)×月税率-月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12.31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远洋船员的个税政策
累计≥183天——工资薪金收减按50%计征个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并入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不含税收入×(1-20%)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们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陈宝根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价差收益——免征个税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付的差价部分,以差价收入÷12得到的数额,按照月税率表单独计税 应纳税额=差额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
无住所的非居民个人
工资
1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税)
1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
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5%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教育经费:2.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 业务招待费:60%+5‰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实际承包、承租月数 年收入总额=年度分得经营利润+全年工资薪金-上交的承包费
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的个税政策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的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 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持股期限≥1年——暂免征收个税
持股期限≤1月——全额计征个税
1月<持股期限<1年——减半征收个税
财产租赁所得
【】≤4000
应纳税额={【每次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个人出租住房按10%)
准予扣除项目: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附加费、想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修缮费用: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000
应纳税额=【每次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个人出租住房按1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应纳税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20%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对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1-15%)×20%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自2018.11.1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免)、印花税(免)等税金
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装修费最高扣除限额: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房屋原值的10%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
其相应的财产原值=(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购置时相关税费)×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符合满五唯一的——可申请免征个税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允许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拍卖出文字作品以外其他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费=(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20%
不能提供原始凭证、不能确定财产原值: ①海外回流文物: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全额)×2% ②拍卖其他财产: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全额)×3%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
应纳税费=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偶然所得
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
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特殊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一)外籍个人有关津贴、补贴的个税政策
2019.1.1-2021.12.31,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22.1.1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沪港通、深港通
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通过基金互认
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
自2019.12.5-2022.12.31止,继续暂免征收个税
通过沪港通、深港通
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
①H股:由H股公司按照20%税率代扣个税 ②非H股: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香港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通过沪港通、深港通
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不具备相关条件前,暂不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类似于企税总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按10%征收
(三)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股权原值的确定: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实付价款+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③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缴纳个税——转赠额+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个人收回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已依法缴纳个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份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税
(五)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税政策
出资人
按“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
雇员
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30%扣除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非雇员
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以收入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
(六)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政策
(七)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政策
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新股东收购价≥净资产
转增股本部分——不征税
新股东收购价<净资产
“收购价-原股本”部分——不征税
“原净资产-收购价”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满2年当年+投资额的70%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满2年当年+投资额的70%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满2年当年+投资额的70%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
Part1: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份的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个税
Part2: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十)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上市公司授予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取的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税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可以选择按先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所得税政策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税
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红利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为零
(十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政策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十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扣除顺序
(1)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顺序
(2)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3)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自行选择扣除顺序
(十四)取得境外所得的个税政策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步骤
征收管理
扣缴申报管理方法
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方法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申报地点: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 ③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汇算清缴——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
申报地点:①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
申报地点:
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申报地点:① 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 中国境内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 户籍所在地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处 ④ 在境内没有户籍所在地,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申请注销户籍前
申报地点: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
申报地点: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i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的不当税收利益
补税及加征利息
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至按日计征。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