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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知识总结,包括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还有美国的产品责任依据的相关内容。
国际商法第五章 保险法知识总结,包括保险的概念、分类、职能与作用、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特征、类型和主体,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和主要内容等。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知识总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卖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预期违约及救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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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
概念
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第三者蒙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 ,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担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特征
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设计方面的的缺陷
生产方面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配的缺陷
产品指示的缺陷
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
产品存在缺陷
有损失事实
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和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 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目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作用
能迫使企业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能增强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的产品责任依据
理论依据
疏忽说
指产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 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应承担责任。
违反担保说
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 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说
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凡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 因而使它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赔偿责任,即不以责任主体 的主观过错为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
原告需证明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性
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原告自身也有疏忽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在合同中排除明示/默示担保
自担风险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超出被告可能预见的合理范围。
擅自改动产品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